2020-04-26
4月1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通知,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激勵機制。該機制的建立,有助于為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提供正向激勵,不僅能挽救部分失信主體,也能讓社會信用體系更完善更人性。
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一些失信主體進入信用“黑名單”后,或因為處處受限,或因為知錯想改錯,會有修復信用的強烈意愿。有部分被執行人能提供相應擔保,或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但因被納入了失信名單,導致其生產經營和履行能力受到限制;還有的被執行人因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暫時無法履行義務。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給了失信主體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新實行的信用修復機制明確,被人民法院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給予其1至3個月的寬限期,暫不發布其失信信息。同時,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將其名單信息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并解除一些限制性措施。
據介紹,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并非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省高院明確了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十種情形。其中,當被執行人確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以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諾,法院會暫緩發布其失信信息。出于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法院可對于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懲戒是負面處罰措施,通過記錄信用污點,給失信者打上懲戒烙印,讓其感受現實壓力。信用修復則具有正面引導效用,通過引導失信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該負責人表示,二者共用有利于讓失信者在壓力與動力驅使下,做一個誠實守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