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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315/CES001-2017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言

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2014〕21號、《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發〔2006〕95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文件要求,規范信用服務機構企業信用評價行為,提高信用服務質量,提升行業社會認知度與行業公信力,實現行業自律框架下信用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中商信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組織相關行業內專家制定了企業社會信用評價標準《CE-315/CES001-2017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本標準規范了企業信用評價主體、業務評價、企業管理與監督、企業發展、企業履約、企業社會信用等內容。主要參考了信用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CE-315/CES001-2015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基礎上充分吸取了國際信用評價機構的管理經驗,并結合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踐和實際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的編制。
   本標準中如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服從現行法律、法規執行;本標準的不完善之處,可以在運行過程中不斷修改和完善;本標準規范的著作所有權、修改權和解釋權歸屬中商信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信用評價主體、業務評價、企業管理與監督、企業發展、企業履約、企業社會信用等。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含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的企業信用評價、信用認證、信用評選、商業征信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22116-2008    企業信用等級表示方法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術語

GB/T 22120-2008    企業信用數據項規范

GB/T 22118-2008    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處理和提供規范

GB/T 23794-2009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分類及代碼

GB/T 23793-2009    合格供應商信用評價規范

GB/T 23792-2009    信用標準化工作指南

GB/T 23791-2009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劃分通則

GB/T 26842-2011    基于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主體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與等級表示規范

GB/T 26841-2011    基于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主體 企業信用檔案規范

GB/T 26819-2011    信用主體標識規范

GB/T 28042-2011    基于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主體 個人信用檔案規范

GB/T 28041-2011    基于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主體 個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表示規范

GB/T 28836-2012    國際物流企業信用評價指標要素

GB/T 27201-2013    認證機構信用評價準則

GB/T 27202-2013    認證執業人員信用評價準則

GB/T 30345-2013    國際物流企業信用管理規范

GB/T 31863-2015    企業質量信用評價指標

GB/T 31867-2015    社會組織信用評價指標

GB/T 23794-2015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

GB/T 31864-2016    職業經理人信用評價指標

GB/T 33718-2017    企業合同信用指標指南

GB/T 34058-2017    電子商務信用 B2B網絡交易賣方信用評價指標

GB/T 34057-2017    電子商務信用 網絡零售信用基本要求 消費品零售

GB/T 34056-2017    電子商務信用 網絡零售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GB/T 23793-2017    合格供應商信用評價規范

GB/T 35434-2017    商貿物流企業信用評價指標

GB/T 35431-2017    信用標準體系總體架構

GB/T 29467-2012    企業質量誠信管理實施規范

GB/T 31880-2015    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

GB/T 31950-2015    企業誠信管理體系

GB/T 33300-2016    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

CE-315/CES001-2009    企業信用評級體系標準

CE-315/CES001-2015    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信用評級(或稱信用評估)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根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科學指標體系,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對企業主體的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考察,評價其償債能力和意愿,并用簡單明了的符號或分數表示出來。根據評級是否受委托而進行,可將評級分為主動評級與被動評級。查,通過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對企業未來特定期間的支付能力及意愿進行分析與評價,將結果用一定符號來表示。

3.2 信用評價 

是指信用評審執行機構,依據企業提供的各類資料,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信用資質作出的最終結論。

3.3 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或稱信用認證)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對各類組織的信用狀況和信用管理情況是否符合CE-315/CES001-2015  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標準的綜合評定行為,其旨在提高受評主體可信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根據其實際信用狀況,頒發信用評價證書、信用評價報告等,并在有關媒體公告,接受外部監督和社會約束。信用認證并不對主體產品、服務提出具體的性能和指標要求,而是要求主體對自己的承諾嚴格執行信用承諾,無欺詐、誤導、虛標等行為。所有的企業、團體都可以進行信用認證。

  3.4 信用等級

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各種經濟往來活動中,守信或失信程度的標識,是企業信用狀況的量化度。 

  3.5 信用評審 

是指企業從參評企業申報開始到最終評定結果公示的全部工作過程。 

  3.6 信用評價報告(或稱信用報告) 

信用評價機構依據受被評對象相關信用信息,遵循科學信用評價方法,以定性和定量及其他分析方式所制作的反映受評對象當前及未來一段時期內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的分析報告,供使用人判斷受評對象信用狀況的重要參考。  

4 企業信用評價主體

4.1  評價機構

本標準所稱本機構具備下列條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含香港、澳門、臺灣)設立的依法從事信用評價的機構;   

2)具有健全的公司章程、內控制度及工作規則,有完善的信用信息處理程序、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及安全防范制度等;

3) 具有與從事企業信用評價活動相適應的信用評估人員;

4)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4.2 信用評人員

本標準所稱信用評價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標準,未曾受相關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信用狀況良好;

3)參加過相關業務培訓,具備從業所需專業知識與服務技能;

4)企業信用評價項目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信用服務行業從業經驗; 

5)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4.3  權利與職責

4.3.1  權利 

企業信用評價主體在進行企業信用評價的過程中,可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從事企業信用評價活動; 

2)有權遵照信用評價基本原則和標準、程序,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業務,信用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3)有權在本標準執行和修改過程中提出建議;

4)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4.3.2  職責 

企業信用評價主體在進行企業信用評價的過程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遵守行業自律性標準,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2)依法采集信用信息。不以騙取、竊取、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不損害個人、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3) 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則。不得損害個人、企業及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4)依照企業信用評價原則和標準、程序,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過程與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合法; 

5)信用評價人員與受評對象存在資產關聯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信用評價活動公正性的,應予回避; 

6)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關當事方額外索取或接受約定服務費之外的任何利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4.3.3  基本原則

在進行企業信用評價的過程中,企業信用評價主體應遵照下列原則: 

1)客觀性:對采集到的參評對象信用信息進行盡職調查,并采取相應方法核實比對,務求真實客觀反映其信用狀況。 

2)獨立性:不帶有任何偏見、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影響,獨立、公正地反映被評對象的信用狀況。

3)審慎性:在對受評對象進行信用分析、評價的過程中,尤其在受評對象提供的信用信息不完備或不能核實的情況下,持審慎態度。 

4)前瞻性:在客觀反映受評對象過去與當前信用狀況的基礎上,側重對受評對象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履約能力與意愿進行分析與判斷。 

4.3.4 評價程序

企業信用評價程序主要包括:委托評價、簽訂合同、評價準備、現場調研、報告撰寫、報告評審、結果公示、報告提供、異議處理、資料存檔、信息保密及數據庫管理等階段。  

4.3.5 信息保密 

本機構應建立并嚴格執行業務信息保密制度,以維護被評對象的合法權益。

4.3.6  數據庫管理

本機構建立了信用信息數據庫及數據庫管理制度,以達到數據的集中性、一致性、可維護性、保密性等目的。

4.3.7  信用等級標識與釋義

企業信用等級標識三等五級制(AAA  AA  A  B  C)及三等九級制(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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