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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出臺公安交通管理領域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措施

2019-11-25

      今日上午,泉州市交警支隊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最新出臺的公安交通管理領域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方案。有15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交通違法失信行為,并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領域“黑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泉州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通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加大交通管理領域違法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引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交通出行自律,形成安全交通、文明交通的良好風尚。

  據悉,該方案從10月18日起進入實施階段,接下來還將不斷對該方案進行完善。

  聯合懲戒對象范圍

  1、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后,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2、因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4、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

  5、因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

  6、發生闖紅燈違法行為,1個季度內發生不按道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共計5次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發生8次以上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其中,從事外賣、快遞行業,在1季度和1年內分別累計發生其他違法行為3次、5次以上的非機動車駕駛人。

  7、一年內百車責任事故發生率(主要責任及以上)達10%以上、平均每輛車違法記錄達3條/年以上、車輛違法及時處理率(15日內處理)在95%以下、存有逾期未檢驗或逾期未報廢車輛等情形的客、貨運運輸企業及法人。

  8、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9、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10、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11、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12、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定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13、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

  14、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

  15、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

  聯合懲戒具體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失信當事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保險費率厘定時審慎性參考。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保險費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等服務。

  依法限制從業資格。對從事客貨運、危險品運輸駕駛人員違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且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列入“黑名單”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對從事營運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被注銷從業資格證件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并督促運輸企業解除聘用客運駕駛人。

  依法限制行業準入。對渣土運輸車(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駕駛人和運輸企業在從業、準運、通行以及通行證辦理方面予以限制。

  對失信當事人進行警示曝光。通過“信用中國(福建泉州)”網站依法向社會公布失信當事人信息。

  限制失信當事人評優評先。對失信當事人為單位法人的,限制其文明單位、平安單位、五一工人先鋒號、五四紅旗團委等榮譽參評資格;對失信當事人為個人的,限制其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參評資格;對失信當事人為公職人員的,在評先評優、績效考評、職務晉升等方面予以限制。

  其他限制措施。對運輸物流行業協會、快遞行業協會會員的失信行為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

  聯合懲戒實施方法

  (一)聯合懲戒的信息共享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定期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向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和單位推送公安交通管理領域違法失信“黑名單”,并通過“信用中國(福建泉州)”網站依法向社會公布失信當事人信息。

  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法定職責,主動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核查客戶端查詢相關“黑名單”信息,依法依規對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并及時通過信用核查客戶端將懲戒實施情況反饋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二)聯合懲戒的實施期限

  失信當事人為企業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原則上為自發布之日起1年;失信當事人為個人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原則上為自發布之日起2年。

  期滿后系統自動給予撤銷,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對其解除懲戒,相關失信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失信當事人在一個失信周期內再次發生交通失信行為的,失信當事人列入“黑名單”的期限重新計算。

  (三)聯合懲戒的修復移出

  失信當事人對交通失信記錄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向轄區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符合條件的,報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將相關“黑名單”移出。

  失信當事人主動申請修復交通失信記錄的,接受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排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并取得相應證明,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修復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將相關“黑名單”移出。失信當事人主動申請修復交通失信記錄的,每人每年僅限一次。

  失信當事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才可申請交通信用記錄修復:失信當事人為企業的,自被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之日起滿3個月;依法完成對交通失信行為的整治并在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任何責任事故、交通違法行為,以及不存在逾期未檢驗、逾期未報廢車輛等情形(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企業不予修復)。失信當事人為個人的,自被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之日起滿6個月;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并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滿5次,每次時長不少于2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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