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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 當前位置:首頁 > 聯合懲戒
福建省龍巖市城市管理局 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對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人開展聯合懲戒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25

新羅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2019 年龍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龍發改信用 〔2019〕5 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聯合獎懲機制,結合龍巖中心城區主城區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對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涉及新羅區各相關單位的工作,請新羅區政府結合實際督促貫徹落實。

  龍巖市城市管理局

  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 年 10 月 29 日

  對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

  為推進城市管理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 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17〕3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綜〔2017〕49 號)、《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龍巖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 2019 年龍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龍發改信用〔2019〕5 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城市管理領域失信單位、個人在相關職能部門之間開展聯合懲戒,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系列工作部署,加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體系,持續鞏固和提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

  二、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在龍巖中心城區主城區城市管理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具體的認定標準:

  (一)違法建設聯合懲戒對象

  因違反城鄉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被我局做出行政決定,并且該行政決定生效后拒不履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市容環境衛生等其他行政處罰類聯合懲戒對象

  1.因違反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單位、黨員、干部,收到整改通知或行政處罰等法律文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到位的,包括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管理、戶外廣告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大氣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等;

  2.一年內被龍巖市城市管理局依照《龍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行政處罰五次以上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為人。

  (三)其他聯合懲戒對象

  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的企業或單位。

  三、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件):

  (一)對單位或個人利用違法建設或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生產經營的,對該單位或個人在該地址從事生產經營時限制或者禁止其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變更、注銷、取締登記

  1.變更或注銷工商營業證照。(實施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禁止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施部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取締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實施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4.變更或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實施部門:新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5.禁止發放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實施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禁止取得煙草零售許可證。(實施部門:市煙草專賣局)

  7.禁止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等許可。(實施部門:市文化和旅游局)

  8.限制辦理不動產相關業務。(實施部門:市自然資源局)

  9.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限制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證。(實施部門:市應急管理局)

  10.依法限制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實施部門:市消防救援支隊)

  11.限制申報使用國有林地項目。(實施部門:市自然資源局)

  12.限制提供電力、自來水、燃氣等公共服務。(實施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網供電龍巖分公司、龍巖水發自來水公司)

  13.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稅法宣傳及納稅輔導,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實施部門:市稅務局)

  (二)對存在違法建設行為拒不自行改正的單位或個人,限制其在新項目審批、土地招拍掛、建設工程招投標以及政府采購等市場準入

  14.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實施部門:市自然資源局)

  15.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實施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南昌鐵路局龍巖車務段)

  16.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人民銀行龍巖市中心支行)

  (三)對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企業或單位在資格審查和報批中給予限制,在投資項目中進行限制

  17.對為違法建設提供預拌商品混凝土等的建材企業,記載不良記錄,并限制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招標。(實施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南昌鐵路局龍巖車務段)

  18.對參與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記載不良記錄,并限制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招標。(實施部門: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

  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南昌鐵路局龍巖車務段)

  (四)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服務方面給予限制

  19.對企業或項目單位違章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實施結算服務限制。(實施部門:人民銀行龍巖市中心支行)

  20.對企業或項目單位貸款實施壓縮,對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實施退出。(實施部門:人民銀行龍巖市中心支行、龍巖銀保監分局)

  21.推動各金融機構將單位或個人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失信行為作為信貸準入、融資授信的參考,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授信實施相應限制。(實施部門:人民銀行龍巖市中心支行、龍巖銀保監分局)

  22.國有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存在違法建設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或項目,不得予以信用擔保;建議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也不予信用擔保。(實施部門:龍巖銀保監分局)

  (五)在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含單位負責人)、個人予以限制

  23.存在違法建設且拒不整改的個人或單位相關負責人,不應推薦其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村(居)兩委班子人選,也不得評優表彰。(實施部門: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羅區委組織部、新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4.存在違法建設且拒不整改的村(居)委會,不得參評“平安村居”。(實施部門:市委政法委、新羅區委政法委)

  25.利用或者出租單位國有土地進行違法建設,收到法律文書后拒不整改的,不是文明單位的取消文明單位參評資格,是文明單位的取消文明單位稱號,省級文明單位的取消下一輪文明單位評選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提請上級文明委取消文明單位稱號。

  (實施部門:新羅區人民政府、市委文明辦)

  26.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的黨員、干部,收到法律文書后拒不履行改正義務的,或一年內被依照《龍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行政處罰五次以上且情節嚴重的,有關法律文書、處罰決定作為對行為人年度績效、“平安單位”獎考評的依據,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暫緩提拔任用。(實施部門: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務員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羅區委組織部、新羅區委政法委、新羅區公務員局、新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7.各單位因為違法建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并受到相關部門責任追究認定被否決的,取消單位當屆文明單位申報資格。(實施部門:市委文明辦)

  28.各單位有工作人員因違法建設被追究責任的,其個人不得參與各類評先評優活動。(實施部門:市委宣傳部、市委文明辦、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

  (六)其他懲戒措施

  29.存在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記錄的,禁止發展為中共黨員。(實施部門:市委組織部)

  30.將違反屬環保類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失信單位列為“雙隨機”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31.各行業主管部門將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失信單位列為“雙隨機”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等行業主管部門)

  32.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從嚴辦理戶外廣告審批、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禁止進入城市管理領域市場和行業、不予延續,依法限制參與市城市管理局主辦的公共資源交易和工程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和承建業務。(實施部門:市城市管理局)

  33.將違反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的失信信息,通過“信用龍巖”網站和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實施部門:市信用辦、各具有城市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

  34.各部門依法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四、實施方式

  (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龍巖市城市管理局通過龍巖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函件等各類手段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獎懲的部門提供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單位

  及其相關人員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依法依規在龍巖市城市管理局網站、“信用龍巖”等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各部門在作出相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內部審批(審核)等業務時依法依規對城市管理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

  (三)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應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聯合獎懲平臺、函件等方式反饋給市信用辦和市城市管理局。

  五、動態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對城市管理嚴重失信行為人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及時推送至龍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當事人從城市管理嚴重失信行為人名單中撤銷的,市城市管理局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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