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完善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經市政府同意,現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建立健全“紅名單”“黑名單”(以下簡稱“紅黑名單”)管理與應用制度,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的認定、獎懲、修復和退出機制,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規范透明地推進聯合獎懲,全面提升我市社會誠信水平。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紅黑名單”管理中的組織、引導和推動作用。鼓勵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聯合獎懲合力。
——依法依規,審慎認定。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根據相關主體行為的誠信度和發起聯合獎懲的必要性,根據各領域“紅黑名單”統一認定標準,依法審慎認定“紅黑名單”。
——分類分級,區別對待。根據相關主體的誠信度,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聯合獎懲措施。對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可列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加強監管。
——保護權益,鼓勵修復。嚴格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紅黑名單”認定、發布、獎懲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暢通異議申訴等救濟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
二、嚴格執行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的認定標準
(三)嚴格執行全國全省統一標準。全市各領域的“紅黑名單”認定,嚴格執行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者國家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研究制定的全國統一標準,以及由省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省政府審定的地方標準。全市各有關部門所執行的具體標準應通過“信用淄博”網站和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公開。在嚴格執行全國全省統一標準的前提下,全市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紅名單”“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等名單認定標準方面的意見建議,推動名單認定標準不斷完善。
(四)規范“紅黑名單”認定依據。認定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的依據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相關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刑事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反映主體誠信狀況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決的信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獎勵等信息;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作為“紅黑名單”認定依據的其他信息。
三、嚴格“紅黑名單”認定程序
(五)認定名單的部門(單位)。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按照統一標準認定相關領域的“紅黑名單”。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大數據企業、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相關主體的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信息,探索研究將其作為“紅黑名單”認定的重要參考。
(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認定程序。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初步名單,可根據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核實。自然人被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應實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黑名單”形成后,應與國家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其從相關“紅名單”中刪除。
(七)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認定程序。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初步名單,并將其與國家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篩查后的初步名單可通過認定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和“信用淄博”網站、“信用山東”網站、“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紅名單”,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核實。
四、規范名單信息的共享和發布
(八)規范名單信息內容。名單信息主要內容包括: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九)共享名單信息。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要建立名單信息共享目錄,嚴格按照目錄歸集共享相關信息。認定部門(單位)應將認定的名單及相關信息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并自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10個工作日內推送至全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動態管理。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全市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數據庫,供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十)發布名單信息。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由認定部門(單位)通過其門戶網站和 “信用淄博”網站、“信用山東”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紅黑名單”。涉及企業、社會組織、政府部門的名單信息,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社會組織網、中國機構編制網等渠道發布。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名單信息的發布時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收集各有關部門(單位)認定的“紅黑名單”,經核實后與本單位履職和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名單進行整合并向社會發布。
五、依據名單實施聯合獎懲
(十一)政府部門實施聯合獎懲。全市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國家有關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要求,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明確對相關領域“紅黑名單”主體的獎懲措施和實施方式,建立發起、響應、反饋的聯動機制。要認真貫徹《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淄政發〔2017〕13號)要求,將“紅黑名單”信息與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并創造條件嵌入本部門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帶頭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及時歸集聯合獎懲的典型案例,統計聯合獎懲情況并在每月20日前反饋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于全國城市信用狀況監測平臺推送至我市的“紅黑名單”,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每月22日前反饋我市聯合獎懲措施成效,主要包括確認后的“紅黑名單”數據情況、參與聯合獎懲部門情況和受懲主體失信行為糾正情況等。
(十二)鼓勵社會力量協同參與聯合獎懲。積極創造條件,向各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開放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數據庫信息。鼓勵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紅名單”的主體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服務便利,大力宣傳推介。有關單位及時向“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單位)反饋“紅黑名單”獎懲信息,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獎懲機制。
六、構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
(十三)鼓勵和支持自主修復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認定部門(單位)可將信用修復情況作為“黑名單”退出的重要參考。
(十四)規范信用修復流程。有關部門(單位)認定“黑名單”時,應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相關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的方式和期限。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出。
七、建立健全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警示機制
(十五)實施分級分類管理。認定部門(單位)可將在重點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相關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聯合懲戒。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共享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選擇地對外公開。
(十六)對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的警示。認定部門(單位)應通過適當方式,向重點關注名單主體發出警示并提示重點關注有效期。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大數據分析,將在3個以上不同的重點領域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主體轉入“大數據警示名單”,通過“信用淄博”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重點關注名單主體有效期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應按照“黑名單”認定標準,及時轉入“黑名單”。
八、依法依規退出名單
(十七)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退出機制。“黑名單”的有效期、信用修復及退出方式由相關認定部門(單位)結合相關主體違法失信情況確定。“黑名單”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通過主動修復信用在“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經認定部門(單位)同意;待“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于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黑名單”主體退出名單后,應立即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誤列入“黑名單”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將其列入“黑名單”的部門(單位)確定。
(十八)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退出機制。“紅名單”的有效期由相關認定部門(單位)結合相關主體誠實守信情況確定。“紅名單”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待“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紅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于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
(十九)建立健全名單退出、獎懲解除和記錄留存協同機制。相關主體退出“紅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有關聯合獎懲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相關名單信息在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后臺繼續保存,信用服務機構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保留其失信記錄。對于因主體認定有誤而列入名單的,相關信息不予保存。
九、保護市場主體權益
(二十)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反映監督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紅名單”主體的誠實守信行為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反映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在收到反映后及時核實。經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認定部門(單位)應重新對其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反饋反映人和當事人。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異議申訴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及時反饋是否受理,并盡快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二十二)建立健全名單信息更正機制。聯合獎懲實施部門在依據名單執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名單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告知認定部門(單位)核實,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核實并反饋。因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或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對于被誤列入“紅名單”的相關主體,應盡可能收回其受到聯合激勵獲得的權益。
十、加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
(二十三)保護個人隱私。明確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四)保障信息安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貫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大對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各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信用服務機構數據庫的監管力度,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信息安全。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落實主體責任。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加強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要嚴格執行相關領域“紅黑名單”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認定、發布、歸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紅黑名單”信息,嚴格執行各項聯合獎懲措施。
(二十六)完善政策法規。加快研究推進信用政策法規工作。按照強化誠信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對現行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提出修訂建議或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
(二十七)加強宣傳教育。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多渠道選樹誠信典型,倡導誠實守信,及時曝光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形成輿論壓力。廣泛宣傳各區縣、各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做法和經驗,擴大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淄博軍分區。各民主黨派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