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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 當前位置:首頁 > 聯合懲戒
黑龍江省大慶市關于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2018-08-20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大慶市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慶政規〔2017〕14號)等關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大慶市環境保護局、大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大慶市中心支行、中共大慶市委宣傳部、中共大慶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大慶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大慶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大慶市公安局、大慶市財政局、大慶市國土資源局、大慶市城鄉建設局、大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大慶市交通運輸局、大慶市水務局、大慶市農業委員會、大慶市商務局、大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省大慶市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大慶市地方稅務局、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慶銀監分局、大慶市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大慶市委員會、大慶市婦女聯合會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環境保護局

  大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大慶市中心支行

  中共大慶市委宣傳部

  中共大慶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

  大慶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大慶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大慶市公安局

  大慶市財政局

  大慶市國土資源局

  大慶市城鄉建設局

  大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大慶市交通運輸局

  大慶市水務局

  大慶市農業委員會

  大慶市商務局

  大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黑龍江省大慶市國家稅務局

  黑龍江省大慶市地方稅務局

  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大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慶銀監分局

  大慶市總工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大慶市委員會

  大慶市婦女聯合會

  2018年6月30日

  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21 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 號)關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大慶市環境保護局、大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大慶市中心支行、中共大慶市委宣傳部、中共大慶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大慶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大慶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大慶市公安局、大慶市財政局、大慶市國土資源局、大慶市城鄉建設局、大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大慶市交通運輸局、大慶市水務局、大慶市農業委員會、大慶市商務局、大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省大慶市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大慶市地方稅務局、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慶銀監分局、大慶市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大慶市委員會、大慶市婦女聯合會就針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

  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大慶市環境保護局定期匯總后,提供給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

  二、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2.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3.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4.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5.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6.對弄虛作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撤銷其機動車檢驗檢測計量認證資質;

  7.限制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二)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不予批準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

  8. 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9.存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10.停止執行相關財政性資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11.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相關優惠性政策,或者對其關于享受相關優惠性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三)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

  12.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適用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酌情扣減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當年的績效薪酬,并酌情扣發風險抵押金;

  13.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適用中央統戰部等 14 個部門關于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有關規定的,不應推薦其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也不得評優表彰;

  14.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授予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其他懲戒措施

  15.推動各金融機構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

  16.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17.有關部門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過“信用大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18.各部門依法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大慶市環境保護局通過大慶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有關部門提供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依法在大慶市環境保護局網站、“信用大慶”網站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信用大慶信息共享平臺反饋給誠信大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大慶市環境保護局。

  四、其他事宜

  各備忘錄簽署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備忘錄確定的事項,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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