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一、背景依據
2020年初,為做好疫情防控,減少人員聚集、方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擬推行勞動合同電子化管理,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請示,申請政策支持。3月10日,人社部正式函復《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認可了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通過相關企業試行電子勞動合同的嘗試和積累的經驗,總結出實行電子勞動合同有利于用人單位降本增效,有利于推動多場景應用,有利于提升政府監管效能和服務水平,有利于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推動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轉型升級。
因此,為規范本市企業在推行電子勞動合同工作時,在準入門檻、技術標準等方面掌握統一尺度,我們決定起草相關實施意見,明確實行電子勞動合同的相關資質、技術條件,并對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第三方的義務和責任提出了要求,列舉了政府的服務和管理措施,積極創造制度環境,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廣泛應用。
二、起草過程
前期,我們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與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數字認證公司、自建系統企業等市場主體、司法機構和行業協會、局內外相關業務部門,通過多次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全面了解企業和第三方試行電子勞動合同情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了《關于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七大項19條措施,從基本原則、適用范圍、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實行、應用、加強管理服務等方面,主要解決電子勞動合同怎么推、怎么用、怎么管的問題,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
(一)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明確訂立的基本條件
第三項內容,主要包括五條措施。在人社部復函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電子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條件,細化為簽署意愿、技術條件和合同內容,強調了確保電子勞動合同完整、準確、不被篡改,明確了電子勞動合同的全流程管理,即除訂立外,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情形都可以采用電子形式。
(二)電子勞動合同的實行:明確實行的標準和要求
第四項內容,主要包括七條措施。主要解決用人單位如何實行電子勞動合同的問題。依據《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三個方面進行規制。
一是明確簽署系統的相關資質和技術條件。對簽署系統的電子簽名認證功能、密碼產品、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簽署系統功能建設、合同訂立流程等相關資質或技術條件逐一明確。這既便于先試行的用人單位“對號入座”,及時規范完善,也解決了有意向實行的用人單位如何選擇第三方或如何自建自用簽署系統的問題。
二是明確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網絡安全保護義務和服務要求。第三方簽署服務機構是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的主要市場主體,需進一步明確網絡安全和用戶信息保護義務,提高服務質量,切實保障中小企業和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明確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動者的義務。要求用人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為勞動者提供全方位和便捷化服務,不得設置任何障礙。同時,也明確了勞動者在申請身份認證和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時應履行的義務。
(三)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用:明確不同場景如何應用
第五項內容,主要包括四條措施。主要解決電子勞動合同場景應用問題。明確不得以電子形式不屬于書面合同為由,而否認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據政務服務審批改革實際,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履行誠信承諾后,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按規定程序提交電子勞動合同。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社保稽核、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對雙方存在爭議的,提出了認定標準。目前,按照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流程,待管理平臺建成后,探索通過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場景運用的規模。
(四)加強管理服務:明確服務管理的相關措施
第六項內容,主要包括三條措施。按照市場化運作、政府服務與監管并重的原則,突出優化營商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以優化服務職能為主,寓管理于服務。通過勞動合同統計調查、開展調研、組織培訓等靈活多樣的方式了解掌握實行情況,加強指導和服務,并強化行業自律,發揮行業組織的積極作用。
四、適用范圍
《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服務機構。
五、執行標準
《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