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各市公安局:
根據省發改委關于構建浙江省行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有關要求,為規范我省禁毒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經研究,省廳制定了《浙江省禁毒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有關問題請及時報省廳禁毒總隊。
浙江省公安廳
2020年10月1日
浙江省禁毒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毒品源頭治理機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全要素防范制毒體系,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結合本省禁毒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適用本辦法,統稱禁毒信息主體。
第三條 禁毒物品管理包括對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黃草、精神活性物質生物制品以及省級以上禁毒專項行動涉及的其他化學品、機械設備的管理。
對于上述物品中尚未納入國家管制目錄的,由公安機關與禁毒信息主體共同約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禁毒信用評價,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禁毒信息主體的約定,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禁毒信息主體進行信用評價,并向社會公開法人評價結果。
第五條 省公安廳負責制定、完善禁毒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建立禁毒信用評價管理信息系統,收集禁毒信用相關信息,組織開展禁毒信用評價,通過“信用浙江”網站和省公安廳門戶網站公布禁毒守信模范名單和禁毒嚴重失信名單,受理禁毒信用積分查詢。
第六條 禁毒信息主體的禁毒物品管理行為,依據禁毒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分辦法,通過信息系統進行積扣分或定性評價。客觀事項由系統自動積分,主觀評判事項由縣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作出評價積分和判斷。
省公安廳持續推進禁毒管理數字化建設,不斷加大客觀評價占比,提升禁毒信用評價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等級
第七條 對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設置禁毒信用評價指標,產生禁毒信用積分,總分為1000分。
對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自然人參照法人評價辦法,予以定性評價,僅認定禁毒失信個人。
第八條 對以下七類禁毒信息主體分別構建禁毒信用評價指標:
(一)主要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禁毒信用評價包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最高積150分)、許可備案事后管理(最高積350分)、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最高積100分)、禁毒公益活動情況(最高積150分)、相關信用評價參考(最高積250分),以及違規違法犯罪情況(扣分項);
(二)主要涉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禁毒信用評價包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最高積350分)、安全管理與操作(最高積300分)、行業監督檢查(最高積100分)、禁毒公益活動情況(最高積50分)、相關信用評價參考(最高積200分),以及違法犯罪情況(扣分項);
(三)主要涉及麻黃草的,禁毒信用評價包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最高積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積300分)、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最高積100分)、禁毒公益活動情況(最高積50分)、相關信用評價參考(最高積200分),以及違規違法犯罪情況(扣分項);
(四)主要涉及精神活性物質生物制品的,禁毒信用評價包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最高積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積300分)、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最高積100分)、禁毒公益活動情況(最高積50分)、相關信用評價參考(最高積200分),以及違規違法犯罪情況(扣分項);
(五)主要涉及禁毒專項行動有關化學品、機械設備的,禁毒信用評價包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最高積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積400分)、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最高積100分)、禁毒公益活動情況(最高積150分)、相關信用評價參考(最高積250分),以及違規違法犯罪情況(扣分項);
(六)主要涉及在互聯網化工平臺從事化學品貿易活動的,禁毒信用評價包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最高積2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積400分)、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最高積50分)、禁毒公益活動情況(最高積50分)、相關信用評價參考(最高積300分),以及違規違法犯罪情況(扣分項);
(七)主要涉及合成訂制新化學物質的,禁毒信用評價包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最高積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積400分)、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最高積100分)、禁毒公益活動情況(最高積150分)、相關信用評價參考(最高積250分),以及違規違法犯罪情況(扣分項)。
第九條 禁毒信用積分共五個等級,達到800分及以上為A級,700分(含)至799分為B級,600分(含)至699分為C級,500分(含)至599分為D級,500分以下為E級。
第三章 紅名單與黑名單
第十條 每年3月份,評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單,即禁毒信用紅名單。程序如下:
(一)3月10日前,縣級公安機關對禁毒信用積分為A級的禁毒信息主體進行評審,按照市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名額,向市級公安機關推薦參評禁毒守信模范名單;
(二)3月20日前,市級公安機關視情征詢本級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海關等部門意見,按照省公安廳確定的名額,對縣級公安機關推薦名單進行評審,確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單;
(三)3月31日前,省公安廳匯總各設區市公安局上報的禁毒守信模范名單,按照規定予以公布。
省公安廳根據禁毒形勢及上年度防范制毒工作綜合績效確定各市禁毒守信模范名額。
第十一條 每年4月份,評定禁毒嚴重失信名單,即禁毒信用黑名單。符合以下條件的,擬列入禁毒嚴重失信名單:
(一)近12個月內涉及制毒物品刑事犯罪,或兩次以上違法購買、銷售、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被行政處罰;
(二)禁毒信用積分在D級以下的,近12個月內違反禁毒物品管理約定,造成不良涉毒影響。
省公安廳對擬列入禁毒嚴重失信名單的禁毒信息主體作出書面告知,告知被列入禁毒嚴重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十二條 對擬列入禁毒嚴重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公安廳進行陳述和申辯。
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陳述和申辯未被采納的,列入禁毒嚴重失信名單,按照規定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禁毒嚴重失信名單內容包括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向社會公布時隱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實、認定機關、發布期限等信息。
禁毒嚴重失信名單在“信用浙江”網站和省公安廳門戶網站公布,時間為期12個月。
第十四條 被列入禁毒嚴重失信名單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以及近24個月內違反禁毒物品管理約定,造成不良涉毒影響的自然人,認定為禁毒失信個人。禁毒失信個人名單不對社會公布,相關信息進入省公共信用平臺,供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調閱、運用。
第四章 指標有效期及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刑事犯罪指標參與禁毒信用評價的有效期為36個月,行政處罰及違約指標參與禁毒信用評價的有效期為24個月,其余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有效期自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已被列入禁毒嚴重失信名單的禁毒信息主體認為其禁毒失信行為已經整改,涉毒安全隱患消除,可以向省公安廳提出移出申請。
省公安廳應當在收到移出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移出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對,根據需要,可進行現場審核。經審核已經整改到位,涉毒安全隱患基本消除,可以將禁毒信息主體從禁毒嚴重失信名單中移出;經審核不具備移出條件的,由省公安廳予以書面告知。
第十七條 其他涉及禁毒信用修復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禁毒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根據禁毒信用等級確定各類“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日常監督檢查頻率,對禁毒信用積分較高的減少檢查,對禁毒信用積分較低的加強檢查。
第十九條 對禁毒信用守信模范,可采取以下獎勵措施:
(一)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和備案有效期批準最長時限;
(二)經行政審批部門按規定審核同意,對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備案實施智能審批,即報即批;
(三)優先參與省禁毒協會易制毒化學品專業委員會有關活動;
(四)優先參加禁毒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表彰活動。
第二十條 對于禁毒信用積分在C級以下的禁毒信息主體,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從嚴審查易制毒化學品行政許可備案,批準最短時限和最小數量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證明;
(二)加強監督檢查,從嚴進行禁毒物品源頭及最終最戶核查;
(三)限制參加禁毒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表彰活動。
第二十一條 省公安廳將禁毒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實施聯合獎勵與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協會工作人員在禁毒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