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8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規范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省工商局制定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規則》,已經廣東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工商局市場規范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
企業公示活動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以下簡稱“公示活動”),引導企業誠信守約經營,促進全社會良好信用觀念的形成,推動我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開展的公示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公示活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企業申請,對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的上一年度合同簽約履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監管信息,通過“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網上公示系統”(下稱“守重公示平臺”)向社會予以公示的行為。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申請企業”是指經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自愿申請參與公示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規則所稱“公示企業”是指經核查符合公示條件并通過守重公示平臺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本規則所稱“合同”是指企業的經營合同,不包括企業與其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本規則所稱“公示機關”是指負責對公示企業在守重公示平臺上進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規則所稱“監督機關”是指負責對申請企業資料的核查和受理、數據傳送至守重公示平臺、公示企業投訴信息的處理和反饋、公示的撤銷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規則所稱“推薦單位”是指獲得監督機關的委托,開展公示活動的宣傳發動和推薦工作,并向監督機關推薦符合公示條件的申請企業的行業協會(商會)。
第五條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公示活動的指導和規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業的公示機關,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記注冊的企業及省工商局認為需要直接監督的其他企業的監督機關。
其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機關登記注冊的公示企業的監督機關。
第六條 企業參與公示活動,須向監督機關或推薦單位提出申請,經監督機關進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見后,在守重公示平臺上向社會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并依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扶持措施。
第七條 公示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與原則。企業自主決定申請參與公示或申請撤回公示。
(二)公開透明原則。公示活動的條件、程序和優惠扶持措施等向社會公開;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監管信息、合同簽約履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統一公示原則。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系統為全省統一的公示平臺,凡自愿申請并經核查符合條件予以公示的企業均為公示年度的“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
(四)激勵原則。公示企業可依規定享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優惠扶持措施。
第二章 公示活動程序
第八條 公示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取營業執照并開業滿二年;
(二) 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體系健全;
(三)合同履約狀況良好。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約率達100%;
(四)無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記錄,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五)企業經營效益好,同意由監督機關將本企業申請年度的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總產值或銷售額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通過守重公示平臺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請表》;
(二)《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請承諾書》;
(三)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加蓋公章的有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復印件;
(五)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首次申請企業提供第(一)、(三)、(四)、(六)項材料;已參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業,提供第(二)、(三)、(五)、(六)項材料。
第十條 屬于推薦單位會員的申請企業,向推薦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由該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后統一將書面推薦意見及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監督機關。同屬多個推薦單位會員的申請企業,由申請企業自愿選定向其中一個推薦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非推薦單位會員的申請企業,可自行選定一個自愿接收非會員材料的推薦單位代為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或直接向監督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每年3月15日為企業向推薦單位或監督機關提交公示申請書面材料的截止時間。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須在監督機關委托范圍內,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接受委托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工作規定》開展宣傳和推薦工作。
每年4月15日為推薦單位向監督機關提交公示申請書面材料的截止時間。
第十二條 各級監督機關在工商業務信息系統上對申請企業所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以及推薦單位的書面推薦意見等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檢查,核查內容包括:
(一)申請企業是否屬于本級監督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對于非本監督機關登記注冊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
(二)申請企業是否屬于本級監督機關委托的推薦單位的會員企業。屬推薦單位會員的,推薦單位是否出具推薦意見并蓋章。推薦單位未出具推薦意見和蓋章的,通知其限期補齊材料,將有關材料報送監督機關。
(三)申請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與該企業通過網上申報的材料內容是否一致。對于提交的材料內容不一致的申請企業,通知其限期補正相關內容,否則不予公示。
(四)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對于經形式審查不符合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公示,發出《不予公示通知書》。
監督機關原則上不主動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但可應企業要求,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幫助。
每年5月15日為監督機關核查申請材料的截止時間。
第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將通過材料核查的申請企業名單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在誠信經營方面的意見。
監督機關應將征求到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同意公示的意見通知申請企業,對經核實不符合公示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公示,并發出《不予公示通知書》。
每年5月20日為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
第十四條 監督機關將經征求意見后符合公示條件的申請企業公示信息傳送至守重公示平臺,由公示機關統一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公示企業工商登記資料;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內所簽訂合同份數和金額、履約份數和金額,未履約部分的原因、總產值;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示企業的信用監管信息;對公示企業投訴的核查信息;監督機關認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對連續公示的企業,由監督機關在該企業原《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上加蓋年度公示印章。對本年度新公示企業,由公示企業自行按要求制作《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并由監督機關加蓋年度公示印章。
每年6月1日為統一公示時間。
第十五條 公示企業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過守重公示平臺對本企業當年上半年合同簽約履約相關數據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各級監督機關應牽頭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臺對公示企業的優惠扶持措施,并將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優惠扶持措施在守重公示平臺向社會公開。
公示企業可憑《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享受各項優惠扶持措施。
第三章 對公示企業的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公眾可通過守重公示平臺對公示企業在合同簽約和履約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投訴。
第十八條 監督機關對公示企業實施動態監督。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機關發出《撤銷公示通知書》,并在守重公示平臺撤銷其公示信息:
(一)企業破產、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的合同違約行為;
(四)經監督機關查實弄虛作假騙取公示行為;
(五)發生合同糾紛,自愿接受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但拒不執行調解協議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九條 公示企業可自愿申請撤回公示。公示企業申請撤回公示的,應向監督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監督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撤回申請書后3個工作日內發出《撤回公示通知書》,并在守重公示平臺中撤回該企業公示信息,回收其《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
第二十條 被撤銷公示或申請撤回公示的企業,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名義對外從事各類宣傳活動;主動申請撤回公示的企業,其公示證明失效,兩年內不得參加公示活動;被撤銷公示的企業,其公示證明失效,四年內不得參加公示活動。
監督機關將撤銷或撤回公示的企業名單和原因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守重公示平臺向社會公告,公告保留期為6個月。
第二十一條 對于冒充公示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社會公眾可以向監督機關投訴舉報。監督機關核實并依法處理,該企業終身不得參加公示活動。
第二十二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牌匾和證書是企業已在守重公示平臺公示的證明,其樣式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示企業自愿選擇是否制作牌匾、證書。公示企業申請制作的,須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關費用由企業直接向牌匾制作企業支付。
當年度的公示企業牌匾和證書落款為公示企業的監督機關;連續公示十年及以上的公示企業可制作連續十年及以上公示牌匾和證書,落款為“公示機關: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企業的監督機關不變。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和推薦單位不得借公示活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公示機關應在守重公示平臺上公布監督電話,負責接受和處理針對下級監督機關和本級監督機關所委托的推薦單位在開展公示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
第二十四條 監督機關發現所委托的推薦單位在開展公示活動中違反《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接受委托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工作規定》的,應撤銷委托,發出《撤銷委托通知書》,在守重公示平臺中予以公告,并通報其登記機關。
第二十五條 個體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參加公示活動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關規定及文件與本規則不符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
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接受委托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工作規定
第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申請委托的條件和程序。
(一)行業協會(商會)申請委托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登記成立兩年以上的法人社團組織;
2.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
3.有一定數量的會員;
4.行業發展較快,在國民經濟中影響較大,管理規范,且有能力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動宣傳發動和核查推薦工作;
5.積極配合監督機關做好對公示企業的合同監管工作。
(二)申請委托程序
1.自愿接受委托并符合委托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應于10月31日前向監督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函;
(2)《行業協會(商會)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核查資格授權申請表》;
(3)協會(商會)章程;
(4)協會(商會)社團登記證。
2.監督機關收到行業協會(商會)的書面申請后,應審查該行業協會(商會)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征求其登記部門意見,于當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符合委托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進行委托并在公示網站公示。首次委托有效期為1年,再次委托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
第二條 受委托的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委托的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
1.以受監督機關委托的名義開展公示活動的宣傳發動工作;
2.可在監督機關發布的公示標準基礎上,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符合本行業實際的補充標準,報委托的監督機關備案后,作為推薦補充標準,向社會公開。
3.接受會員企業的公示申請,為申請企業提供指導; 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意見后,將有關材料報送監督機關。
4.接受監督機關委托,對針對本協會(商會)推薦的公示企業的投訴進行核實。
5.代表所推薦的公示企業提請監督機關針對本行業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6.代表所推薦的公示企業向監督機關反映企業有關申請訴求。
各級監督機關委托的行業協會(商會),可在委托機關所登記注冊的會員企業中開展公示活動的宣傳發動和推薦工作。省工商局委托的行業協會(商會),可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宣傳發動工作,并向當地監督機關推薦其會員企業。
(二)受委托的行業協會(商會)的義務:
1.在監督機關委托的范圍內,按監督機關的要求,組織專門人員開展公示活動的宣傳發動和推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