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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6-14

關于進一步加強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國土資源局,各市場主體單位: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5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6]6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府發[2017]11號)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推動建立健全四川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系,切實強化中央及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經費補助項目(以下簡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實施的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

 

各地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轉變政府職能與創新管理方式相結合,堅持放管并重,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管理工作,為我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順利實施提供可靠保障。

 

二、科學設置市場準入條件

 

(一)規范市場準入條件。凡取得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各類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在四川省范圍內參與相應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設置法律法規之外的市場準入門檻,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標工程對應的資質資格等級,不得自行設置或變相設置從業人員資格。

 

(二)消除地區保護。嚴禁違法違規設置市場壁壘,打破區域限制,消除地方保護。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參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業務,不得要求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參加本地區培訓等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的準入條件。不得要求企業注冊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企業無不良行為記錄、無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等證明。不得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現場辦理相關業務等。

 

(三)減輕市場主體負擔。要加強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切實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以市場準入違法違規設定收費項目或變相實施收費、有償服務。對依法收取的各項保證金應嚴格按規定及時返還。建設單位不得在收取履約保證金的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得強制扣押企業和人員相關證照證件。

 

三、依法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一)防范規避招標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項目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方式組織招標工作,依法必須招標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不得直接發包。不得擅自擴大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范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必須依法依規嚴格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和手續。

 

(二)保障招標人權益。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對達不到必須招標標準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三)科學確定評標辦法。結合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際,以擇優競爭的原則科學確定評標辦法。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推行綜合評標法,統籌考慮投標人的綜合實力、信用狀況、技術方案和工程報價等因素;對技術簡單、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在考慮投標人信用狀況的基礎上,可采用合理低價中標法確定中標人(低于成本價的除外)。

 

(四)依法訂立工程合同。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發布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嚴禁增加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不合理條款;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承包合同,不得強行增加附加條款,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四、切實強化履約監督管理

 

(一)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現場管理。承擔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職責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參建各方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是關鍵崗位人員到位、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嚴重違約的市場主體,應采取警告、責令改正直至解除合同等處理措施,并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二)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科學制定質量安全管理目標,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加強質量安全監督,規范質量安全管理行為,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質量檢測,嚴格執行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保證檢測數據和評定資料的真實準確。

 

(三)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嚴格執行設計變更有關規定,履行設計變更審批程序。嚴禁將重大設計變更按一般設計變更處理,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重大設計變更,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四)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出借借用資質、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行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清理職稱、執業資格證書掛靠,禁止一人多證多家單位執業。市場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加快推動信用體系建設

 

(一)加快誠信數據庫建設。省國土資源廳將推動四川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信用數據庫的建設,實現全省市場主體信息、工程項目信息、人員信息及信用記錄互通共享,并按相關規定,及時將四川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信用數據庫納入省政府信用平臺。

 

(二)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地質災害防治市場主體應在四川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信用數據庫建立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信用檔案內容逐步完善、分階段填報更新,現階段立足于從業單位及人員信息、承擔項目情況的錄入和公開(具體要求見附件),逐步推廣至信用評價、良好及不良行為信息公開、誠信及失信名單公開等。市場主體對填報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對在公開信息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作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未建立信用檔案的地質災害防治市場主體,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有關規定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同時,地質災害防治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填報情況,將作為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加大行政處罰曝光力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對地質災害防治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及本級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同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并通過“四川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信用數據庫”網站公開。

 

(四)全面應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建立市場監管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關聯管理,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全面應用于資質審核、評優評獎等日常監管工作。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評價和不良行為記錄作為評標要素,納入評標辦法。

 

六、健全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一)落實市場監管責任。進一步明確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中央及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經費補助項目建設市場監管中的事權。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項目建設市場監管方面的政策、規章、標準制定和行業指導、行政監督,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和落實本地區項目建設市場的監管責任。

 

(二)改進市場監管手段。創新監管方式,科學制定監管規則,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查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隊伍力量,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切實提高行業監管能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廣泛運用大數據技術和資源,提高監管效能。

 

(三)強化依法依規監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不得擅自設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監管事項。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增強檢查人員廉潔意識,主動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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