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為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規范行政機構設置、科學配置職責、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四川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審議通過,并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行政機構將在以科學配置職責為基礎上,在規定限額內綜合設置;行政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一、《規定》要求,行政機構應當以科學配置職責為基礎,在規定限額內綜合設置。
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則,行政機構可以設立內設機構,內設機構一般不得再下設機構。要嚴格控制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可以交由現有行政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行政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且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在職責配置方面,相同或相近的職責,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確需由多個行政機構共同承擔的,應當明確主辦和協辦關系及其各自職責分工。
二、《規定》明確,行政編制應當根據行政機構承擔的職責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核定,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對職責弱化、消失,工作量減少的,相應核減編制;對職責加強、任務加重的,相應核增編制。
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根據工作職責、人員編制等情況,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程序核定。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不得超出編制限額和領導職數錄用、聘用(任)、調任公務員。公安、司法等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
三、根據《規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將會同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擅自設置機構、增加行政編制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的,財政部門不得核撥財政資金,行政機構不得挪用其他資金安排相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資核定和錄用、聘用(任)、調任等相關手續。對擅自設立、變更、撤銷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擅自改變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職責、規格、名稱或者隸屬關系等九種情形之一的,將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