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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

2019-03-11

 2018年11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下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是規范和完善準入管理的需要。1985年,我國汽車主管部門開始實施車輛生產目錄管理。2004年,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為行政許可事項。該項許可實施以來,有效保證了準入企業的生產條件和產品一致性,對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相關要求,引導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管理文件分散、效力層級較低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將以文件形式規定的相關內容,結合管理實踐,梳理提煉,上升為部門規章,提高管理的精準性。

  制定《辦法》是適應新形勢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與傳統汽車制造技術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產、授權制造等新生產方式,對現有管理制度帶來了挑戰,迫切需要通過制定《辦法》,打通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新生產方式的企業及產品準入通道,鼓勵、促進技術創新和新型產業生態形成。

  問:制定《辦法》的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按照立法程序,我部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總結公告管理經驗基礎上,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多次組織開展專題討論和論證,削減審批過程繁文縟節,減少和簡化審批申報材料,優化管理流程,減輕企業負擔,研究形成了《辦法(草稿)》。二是赴長沙、廣州、上海、北京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汽車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協會、專家等對《辦法》的意見。三是書面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重點企業的意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四是向世貿組織進行了WTO/TBT通報。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8年10月24日,我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2018年11月27日公布《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簡化了企業和產品類型。一是將原來過于細分的十九類生產企業和產品,簡化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個大的類別,企業獲得某一個類別的準入后,生產該類別之內的產品,無需再次申請企業準入,大幅減輕了企業負擔。二是推行車輛產品系族管理,鼓勵企業對同一系族的車型產品按照系族申請產品準入,大幅減少準入產品型號。

  (二)優化了準入管理流程。一是減少準入申請要提交的材料。二是推行備案管理,對已經取得準入的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事項以及已經取得準入的車輛產品變更產品參數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請公告改為備案管理。

  (三)建立了開放的檢驗檢測制度。一是明確具備相應法定資質,即可承擔車輛產品準入管理的檢驗工作。二是對已經實施3C認證的汽車零部件,直接采用認證結果,無需再提交檢驗報告。三是在企業集團中試點開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

  (四)建立了針對新業態發展需要的新制度。一是建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評估制度,為智能網聯汽車、無人駕駛汽車等創新技術產品進入《公告》作好鋪墊。二是推行集團化管理改革,簡化集團下屬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允許具有相同生產資質的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相互代工。三是針對汽車產業電動化、智能化、共享化等發展形勢下產業鏈分工進一步細化的特點,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準入。

  (五)建立了貨車委托生產管理制度。一是明確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完成平板、倉柵、廂式、自卸車輛的上裝生產作業,也可以委托其他上裝生產企業生產。二是明確由委托企業(貨車企業)統一進行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申請,承擔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責任。

  (六)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一是建立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二是建立特別公示制度,對已經取得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但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車輛生產企業,予以特別公示。三是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檢驗檢測機構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七)明確了法律責任。為了確保《辦法》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辦法》對未經準入擅自生產、銷售、申請準入或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以出租、出借、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準入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鏈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

  附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doc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

  準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的企業及其生產的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行分類準入管理。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類。客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整車類和改裝類。

  本辦法所稱道路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不包括汽車列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及拖拉機運輸機組。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內容組織生產,承擔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責任。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并建設完成;

  (三)有與從事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資金和人員等;

  (四)有與從事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

  (二)生產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能夠滿足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技術標準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布的安全技術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示范文本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生產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及類別、特點、技術功能等情況說明;

  (二)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包括表征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基本特征的參數,與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相關的參數和圖片等;

  (三)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資料,包括檢驗項目統計表、樣車情況說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零部件檢驗報告可以由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商標的說明材料(僅在首次申請包含該商標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時提供)、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依法進行環保信息公開情況等其他資料。

  第九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有權自主選擇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開展整車檢驗的,應當選擇取得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

  送檢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應當由申請人制造,相關技術參數應與申請準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一致。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章  審查和決定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申請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實施技術審查,如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審查結果。

  第十三條 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泄露因審查活動知悉的商業秘密,開展技術審查不得向申請準入的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社會公眾提出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復核。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準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入或者不予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應當以公告形式向社會發布;決定不予準入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技術審查、復核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取得相關準入后方可生產、銷售相應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持續保持準入條件。

  第十七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商標、股權結構的,應當在依法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后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變更情形的說明、變更前后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涉及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投資項目文件。

  第十八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變更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參數的,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及道路機動車輛同一型號命名等技術規范要求,并在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投入生產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申請變更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型號、名稱、類別,變更的原因及內容,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相關技術標準、技術條件的聲明,以及相關檢驗項目統計表、檢驗報告等。

  第十九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有關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變更事項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一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變更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注冊商標、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參數等的,可以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變更公告后的六個月內繼續銷售按照原準入事項生產的庫存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但國家政策、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二十三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管理制度,規范合格證制作、發放、傳送、追溯、備案等工作,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在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合格準予出廠后隨車配發合格證。

  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獲得準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參數,以及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際的技術參數一致。合格證不得涂改、復制、買賣、偽造和抵押。

  第四章  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滿足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的,企業在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時可以提出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評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據技術審查和評估結果,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設置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條 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實施企業集團化管理。

  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試點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成員企業可以委托企業集團內部取得同類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其他企業生產其取得準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簡化其成員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系族管理,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申請。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優化平板、倉柵、廂式、自卸貨車管理。

  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可以委托上裝生產企業完成平板、倉柵、廂式、自卸貨車產品的上裝生產作業。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對采用本企業生產的底盤進行上裝生產的平板、倉柵、廂式、自卸貨車產品進行統一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申請,承擔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責任。

  第二十八條 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之間開展研發和產能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生產。

  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第二十九條 特別規定事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加強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對于社會反映集中、問題性質嚴重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自查,發現生產、銷售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生產一致性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三十二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生產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存在影響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并責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買賣、偽造合格證,合格證載明的信息與獲得準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或者與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際的技術參數不一致,或者有其他違反合格證管理規定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暫停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合格證電子信息傳送。

  第三十四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予以特別公示。特別公示前,應當書面告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并聽取申辯意見。

  經特別公示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間不予辦理準入變更。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申請移出特別公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其保持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核查。

  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是指:連續兩年年均乘用車產量少于2000輛、貨車產量少于1000輛、客車(整車類)產量少于1000輛、客車(改裝類)產量少于100輛、摩托車產量少于5000輛、通用貨車掛車產量少于100輛。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情況調整有關產量數值。

  第三十五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破產、自愿終止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撤銷、注銷相關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第三十六條 承擔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完成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后的三個月內保證檢驗樣品的可追溯性,六年內保證檢驗記錄、試驗圖像、影像資料等數據資料的可追溯性。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檢驗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檢驗檢測機構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準入擅自生產、銷售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報送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或者撤銷備案,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給予警告,并責令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接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給予警告。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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