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1
《青海省西寧市食品藥品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聯合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為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推進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企業依法守信,保障食品藥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青海省西寧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建立健全青海省西寧市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安全信用體系,強化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誠信自律意識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行為。遵循“信用分級、監管分類”的基本思路,突出重點、有序有效推進,提高食品藥品監管效能,防范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發生。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
(二)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四)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領域企業及個人失信問題。
三、紅黑名單范圍與標準
(一)誠信紅名單范圍與標準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或責任人員遵紀守法、合法經營、恪守社會公德,連續兩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擇優列入紅名單。
1.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因為誠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關部門表彰的;
2.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行業內做出突出貢獻的;
3. 其他可以納入紅名單的情形。
(二) 失信黑名單范圍與標準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及其他嚴重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
2.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被許可人;
3. 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
4. 不按照法定要求從事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受到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
5. 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
6.發布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建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納入黑名單的人員;
7. 受到行政處罰,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
8. 因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
9. 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
10. 其他應當納入黑名單的情形。
四、紅黑名單發布內容與期限
(一)“紅名單”發布內容及期限
1.發布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主要誠信行為,表彰依據等。
2.發布期限: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名單”發布的期限為一年。發布期限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布單位撤銷其紅名單資格并對外發布;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發布期限屆滿后,停止相關信息公布。
(二)“黑名單”發布內容及期限
1. 發布信息應包括:
(1)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
(2)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主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結果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3)涉案產品相關信息,包括產品名稱、批次、標識、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等。
2. 發布期限:生產經營者“黑名單”發布的期限,應當與其被采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規未規定行為限制措施期限的,發布期限為一年,發布期限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曝光期內,失信主體如積極糾錯,挽回社會影響并取得較大成效,可向發布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發布單位認可后,可提前停止有關信息曝光活動。
五、懲戒及激勵
(一)對納入“紅名單”的企業的激勵措施
1. 除投訴舉報、監督抽樣、專項檢查等外,可減少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2. 優先納入誠信企業等評先選優的推薦單位,并作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安全政策法規宣傳、業務指導服務、政策扶持等優先服務對象。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扶持措施。
(二)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的懲戒措施:
1. 記入監管信用檔案,并采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
2.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被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安全管理情況。
3.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 列入黑名單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期限屆滿后,應當將其從黑名單中移除。
5. 被納入生產經營者“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六、組織領導與信息發布
(一)組織領導。為加強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局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領導小組,由安建忠同志任組長,各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處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稽查局,魏滿才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食藥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發布。局各業務處室(稽查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企業信息報局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合議,合議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局網站、微信公眾號對外發布,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