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1
《湖北省荊門市關于公布糧食行業企業失信行為清單和懲戒措施清單的通知》
為加快推進信用荊門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特制定湖北省荊門市糧食行業企業失信行為清單與企業失信行為懲戒措施清單,具體如下:
一、荊門市糧食行業企業:是指在荊門市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二、失信行為清單: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2、未按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
3、未按規定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等行為;
5、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6、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
7、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8、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9、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行為;
10、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高于)規定最低(最高)庫存量;
11、陳糧出庫未進行質量鑒定。
三、懲戒措施清單:
1、對以上涉及行政處罰的失信行為,一律按照相關規定,采取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放方式進行處罰;
2、對一般失信行為,取消當年的評優評先資格,對失信主體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誠信約談;
3、對較重失信行為,通報中儲糧荊門直屬庫、農發行荊門分行、市工商局,并對失信主體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誠信誡勉談話;
4、對嚴重失信行為,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以企業失信黑名單公示,并對嚴重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建議限制其再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