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0
為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的激勵力度。6月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金司網站公布了《關于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實施聯合激勵 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17日。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的激勵力度,我司研究起草了《關于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實施聯合激勵 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17日,意見請發送至電子郵箱xyc@creditchina.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關于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實施聯合激勵 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金司
2019年6月3日
文件原文
關于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實施聯合激勵 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等文件要求,加大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的激勵力度,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開展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聯合激勵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樹立褒獎誠信的正確導向,讓守信者有獲得感,探索完善覆蓋全社會的守信聯合激勵運行機制,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開展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聯合激勵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政府示范,社會聯動。各級政府部門在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帶頭實施聯合激勵措施。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引導各類主體在提供市場化服務過程中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給予優惠便利,形成褒揚誠信的強大社會合力。
二是互聯共享,密切協同。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作用,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建立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的信息歸集、核驗、共享和激勵成效反饋機制,保障守信聯合激勵工作協同有序開展。
三是積極穩妥,保護權益。完善相關標準,嚴格規范認定聯合激勵對象并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切實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對聯合激勵對象的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對普惠性、兜底性保障政策等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領域審慎實施聯合激勵,以免造成對非激勵對象的歧視。建立異議投訴機制,及時動態調整激勵對象名單。
二、嚴格依規定程序科學認定激勵對象
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主要包括:獲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市(地、州)級以上黨委、政府授予誠實守信榮譽及相關榮譽稱號的個人(詳見附件);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確認的符合相關要求的社會組織、機構依據規范的個人誠信評價辦法推薦的誠信狀況為優秀的個人;在個人申請基礎上依規定程序由市級以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核實的優秀信用記錄保持者。
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失信記錄的個人,不得作為聯合激勵對象。上述聯合激勵對象由各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認定并即時更新。
三、多措并舉實施守信聯合激勵
聯合激勵對象可享受全國范圍內的信用查詢、行政審批、創新創業、民生保障、生活服務和評先評優等方面的優惠便利。
(一)享受免費查詢個人征信報告便利。享受互聯網查詢和每年前四次柜臺查詢個人征信報告免費的便利。
(二)享受查詢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量信息便利。享受優先預約并免費查詢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量可公開信息。
(三)享受政府部門行政審批、資質審核、備案等“綠色通道”便利。在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的情況下,通過“綠色通道”依法依規優先辦理行政審批、資質審核、備案等手續。
(四)享受個人信貸業務“綠色通道”優先審批便利。在申請信用卡及個人貸款時享受“綠色通道”便利,優先、快速進行業務審批。
(五)享受就業服務便利。享受就業創業政策咨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訓練等就業服務。
(六)享受中國青年雙創板掛牌以信用承諾替代調查便利。對聯合激勵對象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初創企業,在中國青年創新創業板掛牌時,可通過守信承諾代替部分盡職調查,加快掛牌進度。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在具備條件的股份轉讓市場掛牌。
(七)享受海關企業認證優先培訓便利。對聯合激勵對象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企業,海關將其作為信用培育重點企業。優先開展企業認證培訓,指導企業對照《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并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向海關申請適用認證企業管理。
(八)享受專利申請和版權登記便利。按照有關規定,在專利申請和版權登記等方面可享受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優先、加快服務。
(九)享受政府公益性場館服務便利。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等游覽時,可享受免押金租借導覽設備服務。
(十)享受金融機構及平臺公司快速退款便利。鼓勵金融機構及平臺公司對聯合激勵對象在線上、線下使用儲蓄卡、信用卡等進行購物需退款時,提供快速退款便利。
(十一)享受城市落戶優先或加分便利。在需積分落戶的城市申請落戶時按規定可享受優先辦理或加分的便利。
(十二)享受公立養老機構入住便利。聯合激勵對象及其直系親屬在申請入住符合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時享受免押金入住,可享受1個月以內先入住后付費優惠。
(十三)享受公立托育機構入托便利。聯合激勵對象子女在符合條件的公辦托育機構可享受1個月以內先入托后付費優惠。
(十四)享受同等優先錄(聘)用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優惠。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聘)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將聯合激勵對象的誠實守信情況作為確定擬招錄(聘)人選的重要參考。
(十五)享受評優評先優先推薦。在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五好家庭、最美家庭、中國青年科技獎、中國政府友誼獎等評選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四、建立健全聯合激勵實施機制
(一)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互認共享。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全國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庫。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將符合條件的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托平臺向有關部門、各地方和相關機構充分共享。
(二)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公示公開。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匯總全國范圍內歸集的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經信息比對確認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后,及時推送有關部門、各地方和相關機構,經個人許可后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有關部門、各地方和相關機構按規定執行相應的聯合激勵措施。
(三)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動態調控。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時、動態監控聯合激勵對象信用狀況,發現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立即從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中撤出,并通報名單報送地方或部門,取消享受聯合激勵政策資格,停止對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聯合激勵對象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應及時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
(四)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異議投訴。建立異議投訴機制,社會公眾發現信息不實或不應當被列為聯合激勵對象的,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提出異議投訴,經核實后及時修改調整名單。依法依規對推薦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失實的社會組織、機構追究相關責任。
(五)聯合激勵措施動態更新。本指導意見的聯合激勵措施依據實際情況定期動態更新,具體認定與執行由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積極研究,不斷豐富和完善相關激勵措施,為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實施聯合激勵提供依據。
五、廣泛開展聯合激勵城市行動計劃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認定本地聯合激勵對象,享受城市激勵措施,探索開展聯合激勵城市行動計劃。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實施城市特色鮮明、應用場景豐富、獲得感強的激勵措施,有效激發地方積極性,提高激勵措施“含金量”。聯合激勵對象在享受各部委激勵措施的同時亦可享受所在城市提供的落戶、教育、出行、住房、就業、醫療、行政事項審批等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優惠便利。積極支持城市間互認激勵對象、互通激勵措施。
六、廣泛開展聯合激勵市場主體行動計劃
鼓勵有條件的市場主體為聯合激勵對象提供市場化、社會化的激勵措施,在消費、信貸、旅游等涉及個人吃、穿、住、行的多個領域開展聯合激勵市場主體行動計劃。聯合激勵對象在享受全國及城市激勵措施的同時,亦可疊加享受各市場主體(企業、社會機構)提供的各類市場化、社會化優惠便利。
七、組織保障
(一)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聯合激勵的組織協調機制,并將各城市落實情況和成效納入城市信用狀況監測評估指標體系。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聯合激勵相關工作。
(二)復制推廣典型示范試點。支持鼓勵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示范創建城市和其他有積極性的地方率先實施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的聯合激勵,在本指導意見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操作方案,拓展應用領域和激勵措施,總結經驗向全國復制推廣。
(三)增強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地方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切實發揮作用,及時歸集共享和公開激勵對象名單,并進行失信記錄關聯比對,確保名單信息真實準確和動態更新。加強個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護個人合法權益。有關社會組織機構認定的聯合激勵對象,在報送公開前應當先征得本人同意。
(四)強化誠信宣傳輿論引導。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定期匯總統計聯合激勵成果數據,并及時搜集梳理典型案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配合宣傳部門,組織有關新聞媒體加強對模范踐行誠實守信個人聯合激勵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誠實守信榮譽及相關榮譽稱號清單
1.全國誠實守信道德模范(中央文明委認定)
2.誠信之星(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
3.全國勞動模范和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總工會認定)
4.中國政府友誼獎(科技部認定)
5.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范、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認定)
6.全國交通運輸系統勞動模范、全國交通運輸系統先進工作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認定)
7.五四獎章、全國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全國青年崗位能手、中國青年志愿者優秀個人獎、中國青年創業獎、全國向上向善好青年、“母親河”獎、全國優秀共青團員、全國優秀共青團干部、全國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共青團中央認定)
8.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五好家庭(主要成員)、最美家庭(主要成員)(全國婦聯認定)
9.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書育人措模、全國優秀教師(教育部認定)
10.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梁思成建筑獎(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建筑協會、中國建筑學會認定)
11.全國關愛員工優秀民營企業家、全國熱愛企業優秀員工(全國工商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認定)
12.中國青年科技獎、全國創新爭先獎、中國青年女科學家獎、全國杰出工程師獎(中國科協認定)
13.符合《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要求,經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認定并將誠實守信作為重要表彰條件的其他榮譽稱號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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