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牡丹江市誠信牡丹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建設的通知》(牡誠信辦發〔2020〕1號)精神,積極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價格監管體制,加快推進我市市場價格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行業誠信自律,凈化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牡丹江市價格信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牡丹江市價格領域信用“紅黑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市場主體,是牡丹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價格信用“紅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受到各級黨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組織表彰和獎勵的名單。
本制度所稱價格信用“黑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施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規規章嚴重危害市場價格秩序,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列入價格信用“黑榜”,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第四條 牡丹江市價格領域信用“紅黑榜”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
第五條 價格領域信用“紅黑榜”的認定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相關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二)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獎勵等反映主體誠信狀況的信息;
(三)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獎勵等信息;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紅黑名單認定依據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未被其他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納入信用“紅榜”:
(一)連續2年在價格領域監管中無不良記錄的;
(二)在價格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表彰;
(三)根據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紅榜”標準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經營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榜”:
(一)被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三)違反《價格法》等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嚴重價格失信行為。
第八條 價格領域信用“紅黑榜”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經營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紅黑榜”的事由,包括認定守信或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經營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和退出等相關情況。
第九條 價格信用“紅榜”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單認定。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據其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市場主體價格信用狀況的信息,將符合信用“紅榜”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納入初步名單。
(二)信息比對。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將初步名單與其他部門認定的價格信用“黑榜”進行交叉比對,確保被列入信用“紅榜”主體未被其他部門列入信用黑名單。
(三)名單公示。經信息比對篩查后的初步名單通過政府網站及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四)名單審定。初步名單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核實處理;無異議的或異議處理完畢的,由認定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審核后認定為價格信用“紅榜”。
第十條 價格信用“黑榜”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單認定。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據其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將符合價格信用“黑榜”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納入初步名單;
(二)信息告知。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被列入初步名單的市場主體發送告知書,告知其失信行為事實,以及認定價格信用“黑榜”的標準和依據,并接受其在規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期限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認定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在市場主體作出陳述和申辯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陳述和申辯事實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的,不予采納;
(三)名單審定。市場主體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或陳述和申辯已復核完成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審核后認定為價格信用“黑榜”;
(四)信息比對。價格信用“黑榜”形成后,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在部門管理系統中將價格信用“黑榜”與本部門認定的信用“紅榜”進行交叉比對,如信用“黑傍”主體之前已被列入信用“紅榜”,應將其從相關信用“紅榜”中刪除。
第十一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自名單認定之日起15日內,通過部門管理系統將價格信用“紅黑榜”信息推送給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提示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列入價格信用“紅黑榜”的市場主體采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作出價格信用“紅黑榜”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在價格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并推送至市政府等信用專題網站集中公示。
第十三條 價格信用“紅黑榜”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由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在發布前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四條 “紅黑榜”信息主體及其他主體可通過政府網站、市場監督管理局網查詢信用“紅黑榜”信息。
第十五條 對納入信用“紅榜”的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
(二)在價格信用等級評定有效期內,對價格信用等級為守信的信用主體,不列入日常價格檢查范圍或者減少檢查的次數,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安排的檢查和對價格投訴舉報的查處除外;
(三)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納入價格信用“黑榜”的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二)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該法人或單位負責人擔任國家公職人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社會組織負責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國家規定限制擔任的其他職務等;
(四)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認為價格領域信用“紅黑榜”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應通過書面申請向同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據資料。
認定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在接收異議申請后的15日內,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在異議申請處理期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第十八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紅黑榜”認定、報送及獎懲措施實施等工作中,違反本制度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