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懷化市林業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營造全社會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懷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懷信用辦〔2018〕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林業行業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林業行業組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組織法人。
第三條 實施聯合懲戒的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失信行為信息包括融資、納稅、資質資格評定、產品和服務質量、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障,以及司法領域失信被執行人等方面的失信記錄。
第四條 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在日常行政管理等活動中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局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科是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的牽頭科室,協調聯合獎懲的發起響應、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為
第五條 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失信行為,是指林業行業社會法人經行政管理機構依法認定的下列行為:
1、被處以行政處罰的;
2、被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3、被商務、工商、質監、民政、住建、食品藥品監管、林業、安全監管等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4、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5、被環保部門列入環保警示和環保不良等級的;
6、被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六條 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失信行為由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其他行政決定的部門進行認定,供其他行政管理機構參考。
第三章 聯合懲戒
第七條 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依據、認定程序、發布和退出以及名單的有效期、內容嚴格按照國家、省、市信用聯合獎懲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具有失信行為的林業行業社會法人,林業行政管理機構根據具體情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將失信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列為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監管;
2、不授予或撤銷失信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3、進行限定范圍的公示或書面告知;
4、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5、在政策優惠和資金扶持方面予以限制;
6、在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予以限制;
7、在使用國有林地、使用利用濕地、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予以限制;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九條 支持市場主體根據行政管理機構發布的失信信息,提高失信法人的交易成本。
第十條 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通過林業官方網站及其它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機構在實施失信懲戒的同時,通過教育培訓、強化指導等手段,督促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幫助林業行業社會法人重塑誠信形象。
第十二條 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可憑有效證件到當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查詢其信用記錄。相關利害關系人需要查詢林業行業社會法人信用記錄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林業行業社會法人發生失信行為,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的,可以按照失信行為認定機構確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信用修復由失信的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向認定機構提出申請。認定機構按照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準予信用修復。對允許修復的,將信用修復信息納入本機構信息系統,同時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對經信用修復的林業行業社會法人,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減輕、免予或終止相關懲戒,并在相應信用記錄上予以注明。
第十五條 林業行業社會法人對失信行為認定提出異議的,失信行為認定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林業行業社會法人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對回復仍不認可的,可自收到書面回復5個工作日內向認定機構的上一級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上一級行政管理機構或同級人民政府收到復核申請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