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44號)精神,建立我市行政審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規范行政審批申請行為,提升審批效率,凈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滄州市行政審批局、中國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中共滄州市委組織部、滄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滄州市交通運輸局、滄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滄州市財政局、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滄州市稅務局等12個單位聯合制定了《行政審批申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滄州市行政審批局 中國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
中共滄州市委組織部 滄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滄州市交通運輸局 滄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滄州市財政局 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滄州市稅務局
2019年10月16日
行政審批申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審批申請行為,提升審批效率,凈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落實好《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44號)等文件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修正)、《關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96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 〔2017〕241號)、《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74號)、《關于對文化市場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933 號)、《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1206號)等規定,結合滄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滄州市范圍內至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備案等事項過程中發生的守信和失信行為的認定、激勵、懲戒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到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備案等事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守信和失信申請人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證據確鑿、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二章 守信申請人認定標準及激勵措施
第五條 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認定為守信申請人。
第六條 對守信申請人,市行政審批局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勵:
(一)實行“綠色通道”便利服務措施,提供快速辦理、專人幫辦等服務。
(二)實行“容缺受理”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時,對具備基本審批條件、申報材料主件齊全但其他輔助材料欠缺的,經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第三章 失信申請人認定標準及懲戒措施
第七條 失信申請人認定標準:
(一)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應當認定為失信申請人,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二)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相關企業資質或個人注冊資格被查實的,應當認定為失信申請人,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失信申請人,列入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
1.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2.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失信申請人,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
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
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失信申請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1.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行政審批部門撤銷的;
2.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證據確鑿的。
(六)其他依據國家或省有關規定應當列入行業或部門“黑名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失信申請人。
第八條 對失信申請人,市行政審批局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市行政審批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市行政審批局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且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市行政審批局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市行政審批局五年內不受理其對相關許可證件的申請。
第九條 對失信申請人,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
認定部門將失信申請人名單推送至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政府性資金支持、政府采購、取得政府土地供應、納稅評級、融資授信、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一)通過“信用滄州”網站向社會公示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失信申請人名單推送至滄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滄州”網站向社會公示。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滄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滄政字〔2016〕28號)第四部分第(一)條;
2、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信用滄州”網站公共信用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滄發改財金〔2017〕937號)第三條。
(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部門信用平臺等向社會公示
懲戒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由認定部門將藥品安全“黑名單”、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由認定部門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推動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信用平臺向社會公示。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食藥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印發《關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962號)第三部分第(一)條;
2.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7號)第十三條;
3.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8號)第十三條;
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等印發《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74號)第二部分第(二)條第18項;
5.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文化和旅游部等印發《關于對文化市場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933號);
6.《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三)由相關監管部門加強監管
懲戒措施: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由認定部門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推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推送至市交通運輸局,將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各相關監管部門將失信申請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修正);
2.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7號)第十二條;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關于印發《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1206號)第三部分第(五)條第32、33、34、37項;
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等印發《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74號)第二部分第(二)條;
5.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文化和旅游部等印發《關于對文化市場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933號)第二部分第(一)條;
6.《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部分。
(四)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失信申請人名單推送至市文明辦,禁止當事人參與道德模范的評選。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第十條;
2.《關于印發<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七條第(三)、(四)項;
(五)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供其組織對失信申請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進行限制。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二部分第(一)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條。
(六)限制或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市財政局,供其指導監管相關采購單位限制或禁止失信申請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7修正) 》第十九條;
3.《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二部分第(二)條。
(七)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市稅務局,供其在納稅信用管理時做審慎性參考。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條、第十四條;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條。
(八)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中國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供金融機構對失信申請人融資授信時做審慎性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第三十五條;
2.《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第五條、第三十條;
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4.《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第五條、第三十條;
5.《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五(一)
6.《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四(十五)
7.《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
(九)依法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請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由認定部門將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推送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等,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請人參與政府投資公共工程建設的投標活動;由認定部門將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推送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請人參與工程招投標;由認定部門將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請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第十八條;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修正)第二十條;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第四十二條。
(十)限制招錄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懲戒措施:由認定部門將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推送至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供其限制失信申請人招錄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第九條。
第四章 守信和失信申請人的認定、發布及管理
第十條 守信申請人不發布具體名單,在行政審批辦理過程中,經工作人員核實符合守信申請人認定標準的,即可享受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失信申請人認定部門的確定:
(一)對于第七條中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情形,由市行政審批局將發現的問題推送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失信行為。
(二)對于第七條第三項第一目中列入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由市行政審批局將發現的問題推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核實,需作出行政處罰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行政處罰,并認定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