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8
各縣(區)發展和改革局、教育體育局、人民法院,臨港經開區發展服務局、社會事務局: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18〕6號)、《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委辦〔2018〕21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信被執行人和高收費民辦學校的界定
本通知中失信被執行人指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執行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本通知中高收費民辦學校指綜合收費標準高于本縣(區)同類型公辦學校學費標準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學校。
二、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對象和查詢方式
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對象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全市各縣(區)高收費民辦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新登記入學學生的父母。
失信被執行人查詢方式為:進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點擊頁面左上角“綜合查詢被執行人”鏈接,輸入查詢對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點擊確認查詢,若網頁下方出現失信記錄信息,則該查詢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
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高收費民辦學校對當年申請入學的學生父母的信用信息進行查詢,也可通知學生父母或監護人自行查詢后填寫《入學誠信承諾書》,相關學校需將查詢記錄或《入學誠信承諾書》備案。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對失信被執行人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發出該限制高消費令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或申請復議。
三、查詢結果處理
經查實,新入學學生的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收費民辦學校不得為其子女辦理入學登記相關手續,并向學生父母做好解釋工作。
如果新入學學生的父母已離異,只要其中一方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高收費民辦學校不得為其子女辦理入學登記相關手續。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統一思想認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是社會信用信息重要組成部分。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有利于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縣(區)教育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執行本通知對高收費民辦學校辦理新生入學登記工作的相關規定。
(二)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聯合懲戒措施,并非侵害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各縣(區)發展改革局、教育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告知不接收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可按相關規定就讀公辦學校,并要求相關學校在招生宣傳時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政策宣傳及解釋工作,避免引起家長及市民的誤解,為執行本通知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嚴格執行,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區)教育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有關學校要嚴格審核新生家長信用信息,把好報名入學及學籍管理關口。市教育體育局將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強監督檢查,若發現高收費民辦學校違規接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入學,對相關縣(區)教育部門和學校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并對違規接受失信被執行人子女的高收費民辦學校進行聯合懲戒。各縣(區)教育部門執行上述規定時產生歧義的,由市教育體育局解釋。利害關系人(或者學校)對懲戒措施有異議的,可向發出該限制高消費令的人民法院提出。
宜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宜賓市教育和體育局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