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4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關于印發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環函〔2019〕662號)、《安徽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系會議辦公室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皖信用辦〔2019〕15號)和《蕪湖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失信聯絡懲戒對象信用修復辦法(暫行)〉的通知》(蕪信用辦〔2018〕48號)等文件精神,為完善企業環境信用修復流程,提高我局信用修復工作效率,明確修復各部門工作職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失信主體,是指依據《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施方案》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且信用評價等級為環保不良企業,或受到行政處罰并在“信用安徽”網站上有相關處罰記錄的企業,有環境失信行為的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后,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由市信用辦聯合市信用中心對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信用信息進行相應調整的過程。
第四條有失信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將不予環境信用修復。
(一)依據《蕪湖市失信聯絡懲戒對象信用修復辦法(暫行)》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行政處罰信息在信用網站公示期限未結束的;
(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年度環境評價結果公布后,企業存在瞞報不良環境信息,或者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的行為未滿一年的;
(三)環境信用申請人自信用修復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類失信行為再次申請信用修復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詳見附件5),一年內不予環境信用修復。
第五條 申請環境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信用修復主體),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視為完成信用修復。
(一)失信主體已經停止并糾正失信行為,如補辦環保手續、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等;
(二)失信主體已經消除不良影響,如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等行為;
(三)失信主體承諾今后不再開展類似失信行為。
第六條 信用修復申請人應向我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根據實際情況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1)、信用修復承諾書(附件2);
(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失信主體的授權委托書;
(三)根據情況提供其他已消除環境影響、違法行為整改到位的佐證材料,包括整改報告、工程方案、合同、整改前后對比圖片,必要的監測數據等其他可以證明整改到位的支撐資料。
第七條 進行信用修復的企業需將環境信用修復材料交至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科(市民服務中心6樓),行政審批科收到失信主體提交的環境信用修復申請后,當場對申請對象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確定是否受理。對于材料不齊全和填寫不正確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如材料齊全且填寫完整,行政審批科當日將環境信用修復材料移交規劃財務科。
第八條 通過審查的環境信用修復申請材料由市生態環境局規劃財務科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人,局負責人對是否需要現場核實進行批準。規劃財務科將環境信用修復申請材料以及局負責人批示轉至市監察支隊和失信主體所在縣(區)生態環境分局。
第九條 失信主體所在縣(區)生態環境分局會同監察支隊在收到環境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針對申請人失信行為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填寫《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信用修復內部審批表》(附件4)。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規劃財務科收到《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信用修復內部審批表》(附件4)報局負責人審批,1個工作日內草擬《信用修復決定書》(附件3)報市信用辦。行政審批科負責將《信用修復決定書》出具給有關企業。
第十一條 信用修復工作按照“誰處罰、誰修復”的原則,各縣生態環境分局對其處罰的失信主體按照上述流程修復,《信用修復決定書》報市生態環境局規劃財務科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環境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經發現內容填寫不實或提交虛假材料等情況,如在信用修復完成前則中止本次修復程序,如在信用修復完成后,恢復原失信記錄并記入該信用失信主體環境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對于本辦法涉及的內容,法律法規或生態環境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