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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開封: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9-08-05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開封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汴政〔2017〕1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省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決策部署,加大誠信行為激勵、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構建全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格局,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努力營造誠信環境,全面提升我市社會誠信水平,為加快建設“四個開封”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共建共享,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2.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審慎認定聯合獎懲對象名單,依法實施獎懲措施,嚴格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3.堅持突出重點、分級管理。著力解決當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重大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著重針對特殊行業人群執業失信,以及典型守信、嚴重失信、長期失信等特定信用行為,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二、構建信用獎懲聯動格局

  (一)行政聯合獎懲。深入推進政府部門信用聯合獎懲工作,我市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在履職過程中,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和本意見規定,共同實施信用獎懲。

  (二)市場聯合獎懲。鼓勵支持各類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等其他非行政機關主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市場主體)在從事經濟、社會活動過程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和本意見規定,共同實施信用獎懲。

  (三)跨區域聯合獎懲。積極配合國家、省有關部門做好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工作,推動我市與其他城市、區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重點領域、跨區域信用聯合獎懲。

  三、豐富信用聯合獎懲措施

  (一)行政聯合激勵措施。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在履職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和本意見規定,對良好信用主體采取以下聯合激勵措施:作為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誠信典型向社會進行推介;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在各類政府優惠政策、公共服務領域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采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行政聯合懲戒措施。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在履職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和本意見規定,對不良信用主體采取以下分類懲戒措施:

  1.對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不良信用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采取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2.對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不良信用主體,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和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措施;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限制高消費行為;限制任職資格;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撤銷相關榮譽稱號;采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對信用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應當與其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并告知信用主體實施的依據和理由。

  (三)市場聯合獎懲措施。鼓勵市場主體在進行生產經營、交易談判等經濟活動中,廣泛查詢和使用來自政府及社會各界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對誠實守信的交易對象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獎勵措施,對信用不良的交易對象采取降低優惠、提高保證金、取消交易等約束措施。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信用管理,進行會員信用等級評定和信用評價,對誠實守信的會員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信用不良的會員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級別、取消資格等懲戒措施。鼓勵信用服務機構探索聯合獎懲機制在商貿、金融、租賃、旅游、環保等領域的市場化應用。

  (四)社會公眾約束。鼓勵公共媒體、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等各類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信用聯合獎懲,通過各種合法手段、公共渠道,挖掘和宣傳介紹社會各類誠信先進事跡和典型。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四、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一)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作為發起部門,要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等形式,聯合其他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對其行業領域特定信用主體,共同實施信用獎懲。合作備忘錄應明確獎懲對象、獎懲措施、獎懲依據、實施主體等事項內容,以及獎懲對象名單共享、獎懲實施、情況反饋等執行要求。國家、省有關部門已出臺相關領域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的,各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遵照執行。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將其合作備忘錄,以及國家、省有關部門已出臺的相關領域合作備忘錄及時報送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

  (二)行政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建立市信用行政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具體分為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和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包含國家、省、市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認定的全部信用紅黑名單主體。市信用行政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由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負責進行歸集、分類、公示、推送、更新及發布管理。行政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發布后,要及時將名單推送至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

  (三)行政聯合獎懲措施清單。建立市信用行政聯合獎懲措施清單,具體分為聯合激勵措施清單和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包含國家、省、市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出臺的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全部措施。市信用行政聯合獎懲措施清單由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負責進行歸集、分類、公示、推送、更新及發布管理。未經公布的信用懲戒措施不得實施。

  (四)自動聯合獎懲系統應用。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運營、維護全市統一的自動化聯合獎懲系統,包括聯合獎懲的自動觸發、響應和反饋。市縣兩級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及其他政務管理平臺都要實現與市自動聯合獎懲系統的對接和功能嵌入。

  (五)聯合獎懲措施執行。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要將信用聯合獎懲工作嵌入履職過程。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應通過市自動聯合獎懲系統主動查詢比對市信用行政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按照市信用行政聯合獎懲措施清單規定的內容和職責權限,對列入名單的信用主體采取相應的激勵或懲戒措施,并及時將獎懲執行情況反饋至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

  (六)全社會聯合獎懲協同機制。積極創造條件,向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開放開封市公共信用信息。支持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與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之間實現紅黑名單的數據互通和參考使用。鼓勵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使用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產品。鼓勵、支持信用服務機構參與行政機關信用建設及管理。

  五、注重獎懲對象權益保護

  (一)信息公開。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要加強有關公共信用信息、行政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和行政聯合獎懲措施清單等的公布公示管理。行政機關制定的信用管理規定、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紅黑名單等,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公示。

  (二)信息安全。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及市場主體在收集、公開、使用信用主體信息,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過程中,應加強信用數據安全管理,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信息查詢和共享服務。嚴肅處理泄露、篡改、損毀、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信用信息等行為。

  (三)異議處理。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及市場主體在實施信用聯合獎懲時,主動發現、經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獎懲錯誤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提供單位應盡快核實并反饋。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行政機關應完善信用獎懲異議與投訴處理制度,建立并公開異議和投訴受理的電話、電子郵箱、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元化渠道,及時處理信用主體的異議與投訴。

  (四)信用修復。市行政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合作備忘錄和措施清單等制度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名單、失信行為、懲戒措施的有效期限及信用修復方式。有關信用主體在規定期限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行政機關應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五)權益保護。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及市場主體因信用信息與評分、紅黑名單、行政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等錯誤,給信用主體造成損失的,信用主體可以通過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有關社會單位和組織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六、保障機制

  (一)職責分工。各縣、區政府應將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規劃,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工作,協調解決信用聯合獎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作為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信用聯合獎懲工作。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依據職能分工,負責指導職能范圍內的信用聯合獎懲工作,于2019年10月底前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等形式,出臺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報送至市信用辦。

  (二)督查考核。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對信用聯合獎懲措施的開展和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統計、評估。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定期將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工作進展情況報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三)信息管理。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完善信用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全市信用聯合獎懲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跟蹤監測、統計評估等動態協同功能。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當結合自身業務和信用工作需要,加強內部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平臺功能,為構建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提供可靠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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