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4
記者今日從市城管委獲悉,7月1日起,我市將正式施行《荊州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中心城區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約束。
根據《辦法》,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統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證上標注有工地名稱、處置數量、消納場和運輸車輛牌照等信息。商業門店因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委托各區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置核準。拆除用于生產、儲存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含化工、金屬冶煉、農藥、電鍍等)的建筑物、構筑物時,應先進行環境評估,經生態環境部門專項驗收達到要求后方可拆除。對建筑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垃圾,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以及相關核準要求,經核準后按市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未經核準的運輸車輛不得從事運輸業務;運輸車輛不得超出許可線路運輸。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統一加裝重量傳感器、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監控、安裝頂燈,并與市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門網絡管理平臺對接,實行網絡資源信息共享。
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業垃圾、有毒有害等其他垃圾。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應積極引進國內外先進、成熟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要嚴格控制廢氣、廢水、粉塵、噪音污染,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此外,對違法運輸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并將相關處罰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管理。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依法限制參與各類項目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