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修改了逃避追繳欠稅標準,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這意味著,欠繳稅款列入“黑名單”的起點由100萬元降至10萬元。
此外,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因此,《辦法》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布范圍。
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的。
此外,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為維護被冒用信息注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新增規定:“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對按《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懲戒措施。
具體包括: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