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9
各縣(區)、淮南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煤化工園區管委會安監局,局機關各科室、應急救援中心:
為有效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要求,現將《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淮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以下簡稱《備忘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文件精神,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有效懲戒,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管理對象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9、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對象
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聯合懲戒對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二、規范操作程序
各縣(區)、淮南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煤化工園區管委會安監局,局機關各科室、應急救援中心要嚴格按照“誰監管、誰處罰、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聯合懲戒對象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的采集、審核、告知、異議處理、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縣安監部門對符合納入安全生產失信名單條件的企業要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和保全。每條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失信行為情況、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傷亡人數及其違法行為;非法違法信息還應包括具體違法行為;事故隱患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者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屬地安監局應先召開會議集體討論,再下發書面告知書(見附件1)。生產經營單位對其擬實行聯合懲戒或列入“黑名單”管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屬地安監局提出書面申辯。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生產經營單位無申辯意見或申辯意見不成立的,屬地安監局直接下發《納入聯合懲戒對象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確認書》(見附件2)。
(三)信息報送。各單位每月30日前收集匯總本月擬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信息(信息報送表見附件3)及開展聯合懲戒情況,經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報送市安監局法規科匯總后,經市安監局主要負責人審簽報送省安監局,并通過國家安監總局審議后予以公布。市、縣安監局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信息,在市、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局網站即時提供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相關信息。
(四)信息移出。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自國家安監總局公布之日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被懲戒對象須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縣級安監局提出移出申請(見附件4),信息逐級報送,逐級組織驗收(驗收表見附件5)。初步驗收合格的,由市安監局匯總上報省安監局審核驗收后,報國家安監總局審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會公布。對符合解除失信懲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銷懲戒條件的,市、縣安監局要及時從市、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局網站撤出其失信信息,及時解除懲戒措施。
三、落實懲戒措施
市、縣安監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按照《備忘錄》和國務院、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嚴格落實各項懲戒措施,具體如下:
(一)針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制定并落實加強安全監管監察的措施: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備忘錄》和有關規定,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采?。?/p>
1、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2、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
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4、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5、依法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
6、暫停審批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科技項目;
7、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8、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失信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9、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10、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后的名稱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11、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發布廣告;
12、將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在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時,依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從嚴掌握或者不予批準;
14、證券交易所在審核證券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審核企業掛牌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
15、要求上市企業將本企業納入黑名單情況作為必須披露事項;
16、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17、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18、在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等環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9、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的重要參考,作為評先評優的限制條件;
20、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21、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22、將企業違法失信行為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23、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24、要求認證機構暫?;蛘叱蜂N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認證證書;
25、嚴格、審慎審查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
26、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27、在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頒發政府榮譽;
28、在各部門主管領域內取消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開展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工作,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抓手,且與文明、先進單位評選和單位績效、綜治考核等直接掛鉤,市、縣安監部門要高度重視,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要抓實抓細。
(二)強化職責落實。各縣區安監局要對照實施方案細化、制定本地實施方案,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加快與信用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完成對接,實現通過網絡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配合法院做好執行工作。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嚴肅問責。
(三)強化信息報送。各縣區安監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聯絡員,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收集落實情況或執行中遇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