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根據《漯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著力推進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和共享,著力構建激勵誠信、 懲戒失信和獎懲協同三大機制,著力加強法規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著力推動實現政府、社會共同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為加快“一區兩城一中心”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
(二)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堅持重點突破、示范帶動。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失信問題,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
三、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一)全面建立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歸集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錄,出臺信用信息歸集工作方案和管理辦法,要加快建立信用記錄、信用信息歸集制度,推動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實現轄區內司法行政機關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全覆蓋。
(二)建立事前信用承諾機制。引導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發布綜合信用承諾和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實行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激勵守信踐諾,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形成爭做誠信模范的良好氛圍。
(三)培育、推介和宣傳誠信典型。組織“律師事務”“質量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法律服務中心”等法律服務 誠信創建活動,持續開展“誠信服務”等示范創建活動,培育誠信典型。要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相關部門在監管和服務中要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并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納入誠信“紅榜”向社會公開發布。大力宣傳誠信人物、誠信群體,發揮誠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四)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 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 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四、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一)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對本單位、本部門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根據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實施分類懲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激勵懲戒系統,將嚴重失信行為有關信息提供給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二)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限制從事法律服務,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行業禁入措施。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三)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司法行政機關要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并在司法行政門戶網站和“信用漯河”網站公示;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四)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 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五)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
(六)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推動落實誠信建設“紅黑榜”發布制度,落實對“紅榜”“黑榜”單位和個人的褒獎和約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和退出機制,鼓勵行業協會。
(八)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九)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懲戒工作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七、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司法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全市司法行政機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統籌協調。各縣區司法局和市局各相關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措施,認真貫徹落實本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 實到位。
(二)明確職責任務。各縣區司法局和市局各科室按照本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本部門的重點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分解細化任務,明確時間節點,采取有效推進措施,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