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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8-08-23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為建立完善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進一步建立健全我縣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大力推進“信用岳陽縣”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5號)、《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岳政發〔2017〕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誠信基礎建設

  (一)加快建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縣直有關登記管理部門要繼續做好存量主體代碼轉換及信息共享、增量主體賦碼及信息推送工作。通過岳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岳陽縣”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新發放的和存量轉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建設完善信用信息系統平臺。要全面接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加快工作進度,盡快啟動信用信息錄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盡快落實信用建設具體工作人員,在接入岳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后,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導目錄》內容及要求,及時將新產生的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臺,并切實做好“7天雙公示”(7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和本級政府門戶網進行公示)工作。

  (三)加強誠信建設宣傳教育。各部門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深入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在重點區域、重要節點組織形式多樣的誠信主題宣傳活動,加強對重點人群的誠信教育,將誠信教育納入中小學學校德育教育內容。

  二、落實守信激勵措施

  (一)多渠道選樹推介誠信典型。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A級納稅人、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通過“信用岳陽縣”網、政府門戶網站等多種途徑公示推介。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表彰誠信會員,講好行業“誠信故事”。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性或專項性信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不斷培育誠實守信典型。

  (二)探索實行行政審批便利措施。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的申請材料和法定程序來確定行政許可審批的“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三)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扶持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主體。在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勵措施。在政府舉辦的各類會展、峰會、銀企對接等活動中,優先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優化誠信示范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示范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五)降低市場交易成本。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信易審”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三、強化失信聯合懲戒

  (一)加強“黑名單”制度建立及信息共享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依據省、市相關規定,及時將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列入“黑名單”并錄入岳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用信息共享;要實施重點監管,加大聯合懲戒力度,使失信行為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二)對重點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通過信用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以下嚴重失信行為: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建設與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投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三)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各有關部門應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下列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限制參與重點項目建設。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四)限制失信人高消費。各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五)提高失信市場主體經營成本。鼓勵征信機構將失信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支持企事業單位在投資、采購、賒銷等活動中,拒絕或減少與嚴重失信主體合作。

  (六)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強制退會等懲戒措施。

  (七)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

  (八)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推動完善個人實名登記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逐步建立全縣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強化全縣個人信用信息的歸集整合。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建立重點領域個人誠信記錄,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實行聯合懲戒。

  四、構建協同聯動機制

  (一)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落實國省關于觸發反饋、部門協同和跨區域聯動、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使用、信用修復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制度,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進一步細化任務、明確責任,促進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努力實現信用信息全面覆蓋、獎懲機制無縫銜接。

  (二)規范紅黑名單制度。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規范誠信典型“紅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產生和發布行為。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細化各行業、各領域納入“紅名單”和“黑名單”的具體范圍,梳理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的具體事項和工作流程,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其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歸集至岳陽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供各級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三)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梳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本地區、本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逐步完善強制性措施和推薦性措施,推動相關法規制度建設。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五)依法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建立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等制度,規范信用信息異議申請、核查、反饋、處理等工作程序和規則。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用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要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認真貫徹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人員、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鼓勵有條件的重點領域先行先試,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懲戒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二)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合作,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縣信用辦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反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研究解決,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加強考核監督。縣績效辦要把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綜合績效考評范疇,并適時開展專項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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