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陜西省財政廳近日印發了《政府采購領域供應商違法失信“黑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實施辦法》,重點對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供應商納入及移除黑名單的條件、程序及處罰等事項作出規定。
為加快推進供應商誠信建設的有效實施,《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供應商實施嚴格監管,依法公開曝光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相關信息,納入全省違法失信“黑名單”信息系統,有效形成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機制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存在21種情形之一,將被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一到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納入黑名單系統。具體情形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的;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的;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的;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的;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辦法》指出,納入“黑名單”的供應商將受到聯合懲戒,包括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加強日常監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禁止參與評優評先;限制享受各類政府扶持政策等。同時,黑名單將通過“陜西省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布。《辦法》還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供應商違法失信進行認定,確定納入黑名單的,陜西省財政廳將在黑名單信息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信息,市縣(區)向所在市(區)信用辦報送信息。
報送信息包括供應商的基本信息、列入黑名單的事由、黑名單移除日期、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等。
被納入黑名單的供應商怎樣從黑名單中移除?《辦法》要求供應商完全履行法定義務后,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送其履行信息,并設定移除日期,黑名單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供應商自動從黑名單系統中移除。此外,供應商也可以申請提前移除黑名單,提前移除黑名單的條件包括初次發生違法失信行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或整改后6個月內再未產生其他違法失信信息,并作出書面修改保證的;非初次發生違法失信行為,但已按照規定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個月內再未生產其他違法失信信息,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道歉,作出公開信用承諾的;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現,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發生違法失信行為的。財政部門對以上申請進行審查,3日內作出同意決定,15日內書面告知省信用管理辦公室。對不符合移除條件的申請,財政部門將會立即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辦法》強調,財政部門對存在一般違法失信行為但沒有被列入黑名單的供應商給予提醒和教育,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進行適當限制,以糾正失信主體的失信行為。《辦法》自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