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3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技部等部門單位聯合發布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寧波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科技“三評”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提升科研績效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高我市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我局研究制定了《寧波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9月22日
寧波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高我市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技部等20個部門和單位聯合發布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浙江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寧波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科技“三評”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提升科研績效的若干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從事科研活動和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和自然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失信行為,即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和規范的行為。
第四條 市科技局資源配置與誠信建設處牽頭負責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創新活動管理和實施中的科研誠信管理和評價、科研誠信問題處理、科研失信行為調查和處理的日常工作;各業務處室負責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創新活動實施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及評價;駐局紀檢監察組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監察。
第五條 相關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倫理審查等有關制度和信息公開、舉報投訴、通報曝光等工作機制。對違反項目申報實施、經費使用、評審評價等規定,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要求的,嚴肅查處、公開曝光。
第六條 按照系統推進、激勵創新、堅守底線、終身追責的要求,建立完善全主體、全流程、全覆蓋的科研誠信體系。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七條 在項目指南、立項評審、過程管理、項目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過程開展科研誠信建設,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技計劃的必備條件。加強科研誠信合同管理,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第八條 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從事推薦(提名)、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按要求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九條 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1. 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2. 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3. 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4. 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或中介服務資格等;
5. 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6. 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
7. 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或任務書約定執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造成不良影響;
8. 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9. 違反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未及時申請任務書調整、項目終止或撤銷,逾期無故未完成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延期申請、成果登記、績效統計等工作;
10. 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請者、項目執行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和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11. 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專家等身份或職務便利,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為他人謀取利益;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12. 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13. 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責任主體,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單:
1. 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2. 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3. 受相關部門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監督檢查中查處并以正式文件發布;
4. 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5. 根據科技部等20個部門和單位聯合發布《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作出處理決定并正式通報;
6. 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對紀檢監察、監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1. 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 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3. 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4. 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
5. 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并收回獎金;
6. 3年內取消其申報國家和省、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的資格,以及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天使投資、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擔任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評估專家等資格;情節嚴重的,5年內直至永久取消其申報國家和省、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的資格,以及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天使投資、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擔任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評估專家等資格。
7. 對納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單的責任主體實行終身追責,按規定視情追回責任主體所獲利益,在表彰獎勵、晉升使用、參與項目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蒲惺判袨樨熑稳耸屈h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責任人黨紀和政務處分。責任人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科研誠信行為動態監測評估機制,依法依規實行科研誠信聯合懲戒機制。定期公布或更新市科研失信黑名單,并報送寧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信息共享,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三條 應及時書面告知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單的責任主體,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告知理由、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
第十四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15日內向市科技局申請復核,市科技局自受理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出具意見。
第十五條 設立科研誠信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建設的監督作用,及時糾正、處理科研活動中的違規違紀事件,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負責任實名舉報,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對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歸口管理單位等應結合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的特點,對承擔或參與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人員有效進行科研誠信教育,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第十七條 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典范榜樣,發揮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