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舉措(浙環發〔2019〕24號)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四屆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監管服務水平、打造良好營商環境,協同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治理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舉措:
一、優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發布省市縣“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成果,建立“三線一單”數據管理應用系統,為各地優化經濟發展布局,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提供科學指導,為戰略環評和規劃環評落地、項目環評審批提供硬約束,為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間管控依據。
二、深化環評審批改革。研究出臺第五批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目錄,嚴格實施環評分級審批清單(2019年版)。建設項目同時涉及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合并審批。按照高效便捷、風險可控原則,逐步擴大“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覆蓋面。
三、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環境監管制度,整合銜接環評審批、污染源監控、執法監管等環境管理制度,試點探索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一個名錄、一套標準、一次審批、一網通辦”的創新模式。針對環保審批手續不健全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實事求是、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做到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實現排污單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質量發展。
四、實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最多驗一次”。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修訂前,著力解決固廢污染防治設施與水、氣、噪聲等其它污染防治設施環保驗收“二元主體”“二次驗收”問題。對不產生危險廢物且固廢產生量較小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涉水、氣、土、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均由企業自主驗收,固廢驗收情況報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對產生危險廢物或固廢產生量較大的建設項目,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做好與驗收企業的對接協調,實行一次性“并聯驗收”。
五、完善生態環境執法幫扶機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問題發現機制、問題督辦機制、問題整改幫扶機制,切實幫扶一批有望整治提升的企業。在對企業的執法監管過程中,對可以就地提升的,指導開展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對整合搬遷的,積極幫助進區入園再發展;對完成整治任務但手續不全的,依法按照相關要求給予辦理手續;對主觀故意、惡意破壞環境的要堅決查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出臺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防止“以罰代管”,防止不加區分的“一刀切”,推動環境與經濟融合發展。
六、加強環境信用差別化管理。對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規?;笄蒺B殖場等重點排污單位開展環境信用動態評價,將環境信用評級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構建以環境信用評級為基礎的分級分類差別化雙隨機監管模式。做到對信用良好的排污單位降低檢查頻次、無事不擾,對信用差的排污單位提高抽查頻次。完善我省環評機構信用等級管理辦法,加強對環評報告編制時效和編制質量的考核。建立健全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誠信體系,引導環境檢測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推進環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合獎懲應用,與排污許可證、執法監督、綠色金融等政策聯動。
七、提升生態環境數字化應用水平。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協同管理平臺建設,打破信息孤島實現數據共享,構建“一站式”辦事平臺。加快數字化成果與公共服務深度融合,加強企業端、用戶端的宣傳培訓力度,提供企業、公眾對業務辦理和信息獲取的便捷化服務。完善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執法人員數據庫、隨機抽查信息系統。加快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超標數據快速發現、預警督辦、查處整改閉環監管機制,深化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
八、完善企業治污正向激勵機制。依據“畝產效益”評價結果,對處于生態環境承載力范圍內的市和縣(市、區),在排污權指標上給予適度傾斜。重大產業項目在滿足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前提下,排污總量指標確有困難的,由省級儲備指標幫助統籌解決。探索實施差別化清潔生產審核,對能耗低、環境影響小的企業,采取簡化快速審核模式。加快排污權、碳排放權的制度建設,推動環境容量指標向效益更好的領域和企業流動。
九、推進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市場發展。整合各類生態環境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若干環保產業和技術創新基地,打造若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基地。開展縣域環境治理綜合服務改革試點,推廣環境醫院、環保管家、環境顧問等新型服務模式,推進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探索綠色保險創新模式,為企業提供環境“體檢”等相關技術服務。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建立規范化管理體系。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的培育、引導和規范,發揮其行業自律、行業監督功能,推進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市場規范、高效發展。
十、深化生態環境咨詢服務體系。持續深化“三服務”活動,全面實施環保服務高質量發展工程。完善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生態環境咨詢服務體系,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縣(市、區)分局每月至少確定1天作為“企業環保咨詢日”。建立生態環境專家服務團隊,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和重點行業進行把脈問診,為政府、企業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法規標準、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開展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活動,加大輿情應對引導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在監管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管”的工作理念,狠抓監管服務措施落地見效。落實過程中的典型做法案例以及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省廳加強對各項舉措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