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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1-12

      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9月27日

  抄送:長江航務管理局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航運公司提升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導航運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關法律法規,激勵航運公司安全健康發展,推動建設“我要安全”的航運企業安全文化,進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的評選、年度評價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主管全國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評選、年度評價、資格撤銷的復核、相關結果發布以及證書發放等工作。

  各直屬海事局具體負責轄區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評選和年度評價的受理和初審、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年度簽注、待遇落實及相關材料歸檔等工作。

  第四條 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評選

  第五條 申報安全誠信航運公司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持有我國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符合證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個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蹤審核、附加審核或安全管理約談,海事信用信息評定結果不低于A級;

  (二)最近3個年度,國際航運公司(包括同時持有國際和國內雙證的公司)每年審核發證機構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數量(不含代表船)不超過全國平均數,國內航運公司每年審核發證機構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數量(不含代表船)不超過全國平均數;

  (三)最近3個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檢查中,未發生船旗國檢查滯留情況,且船舶安全檢查平均單船缺陷數不超過當年全國的平均單船缺陷數;

  (四)最近3個年度所管理船舶未發生負對等及以上責任的一般等級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

  (五)最近3個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員)無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無嚴重違反船舶檢驗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公司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發生向海事管理機構漏報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國滯留、海事行政處罰、影響安全管理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等信息;未發生遺棄船員、欠資欠薪等侵犯船員合法權益的情況及違反海事勞工公約規定的相關船東責任等問題。

  第六條 滿足第五條要求的航運公司,可向公司《符合證明》簽發地的直屬海事局申報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并如實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報表(附表1);

  (二)最近3個年度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符合規定情況、所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2);

  (三)最近3個年度所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最近3個年度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

  (五)最近3個年度所管理船舶所有水上交通事故(件)簡要情況(如有);

  (六)最近3個年度公司及所管理船舶(含在船船員)的所有海事違法行政處罰的簡要情況(如有);

  (七)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單及最近3個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變化情況(附件4);

  (八)公司所管理船舶最近3個年度違反檢驗相關管理規定情況(如有);

  (九)最近3個年度履行船東責任保障船員權益的簡要情況;

  (十)公司最近3個年度典型安全管理經驗介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如有)。

  鼓勵以電子版形式提交(二)至(十)項材料。

  第七條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評選每年組織開展一次。

  直屬海事局統一集中受理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20日。

  第八條 直屬海事局收到航運公司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應審查材料、信息是否齊全、真實及是否滿足第五條的要求,并應在收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當面或電話告知公司初步審查結果。

  如申報材料有遺漏,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如發現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瞞報、故意漏報的情況,按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九條 對經審查符合第五條要求的航運公司,相關直屬海事局應綜合考慮公司日常安全監管情況,在《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報表》“推薦意見”欄填寫推薦理由及意見,并按推薦先后次序填報《**海事局轄區安全誠信候選公司推薦一覽表》(附件5)。

  各直屬海事局應不晚于5月20日將申報材料以及匯總表報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十條 同等條件下,直屬海事局應優先推薦自有船舶自建安全管理體系的、雇有自有船員尤其是與高級船員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參與評選。

  如無特殊情況,不得推薦已建有并運行安全管理體系但仍委托其他公司管理所屬船舶的公司。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各直屬海事局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可組織現場復核評估。經復核符合要求的,綜合零缺陷艘次、平均單船缺陷數、發生事故、外審不符合項、海事行政處罰、履行船東責任保障船員權益情況、直屬海事局推薦次序等情況擇優提出初步候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門戶網站公示。經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頒發為期5年的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

  第三章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年度評價

  第十二條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實行年度評價制度。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每年應當對照第五條要求自評上一年度公司安全管理狀況的符合性,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相應的直屬海事局報送如下材料:

  (一)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年度評價表(附表6);

  (二)公司上年度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符合項、所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情況統計表(附表7);

  (三)上年度所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情況(附表3);

  (四)上年度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如已按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辦理,應提交公司內審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

  (五)上年度所管理船舶所有水上交通事故(件)簡要情況(如有);

  (六)上年度內海事違法行為簡要情況(如有);

  (七)上年度公司履行船東責任保障船員權益的簡要情況;

  (八)公司所管理船舶的變化情況(附表4);

  (九)上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違反檢驗相關管理規定情況(如有);

  (十)公司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誠信公司證書的情況說明(如有)。

  鼓勵以電子版形式提交(二)至(十)項材料。

  第十三條 相關直屬海事局應對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提交的年度自評材料進行評價,形成評價意見,并填入《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年度評價表》“年度評價意見”欄。

  相關直屬海事局應不遲于每年5月20日將年度評價材料和《**海事局轄區安全誠信公司年度評價一覽表》(附件8)報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年度評價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可隨機組織現場復查。復核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門戶網站公示復核結果。

  經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公布年度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相關直屬海事局收到年度評價結果后,對通過年度評價的公司進行年度簽注,在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上加蓋相關直屬海事局公章,簽注日期以文件公布日期為準。如評價當年證書到期,證書簽發單位應換發證書。

  第四章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便利化措施

  第十六條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享受如下便利化措施:

  (一)按《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規定的簡化程序辦理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

  (二)在船舶安全監督選船標準的船舶風險屬性參數中的“公司績效”按低風險船舶屬性設定;

  (三)除專項檢查活動外,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所在轄區海事管理機構每年對公司的定期監督檢查不超1次;

  (四)同等條件下,公司所管理船舶優先評選“安全誠信船舶”,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船長優先評選“安全誠信船長”;

  (五)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對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提供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各船舶檢驗機構對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所管理船舶優先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六)在符合《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簽發辦法》規定的條件下,公司可為自有船員開展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培訓;在符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再有效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的條件下,公司可為自有船員開展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再有效培訓;

  (七)優先選用公司推薦的所屬人員為船員實操考試評估員;

  (八)優先安排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船員參加船員考試;

  (九)自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資格滿5年第1次換發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后,公司所管理連續超過3年及以上的船舶經安全管理證書審核發證機構同意,提交公司對船舶的內審報告后免除船舶中間審核,由審核發證機構直接簽注安全管理證書;

  (十)根據金融、保險、航運交易所、港航等單位開展貸款、安全生產責任險、航運經營、運力審批等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部門及時提供公司有關安全誠信的信息。

  新加入公司的船舶應在其公司通過下一次年度評價且加入一個年度后享受上述待遇。

  第五章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撤銷

  第十七條 航運公司如發生不滿足第五條任一條件或以下任一情形的,相關直屬海事局應提出撤銷其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的意見,并將《撤銷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請表》(附表9)報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由中華人民共和海事局直接作出撤銷其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的決定:

  (一)未通過年度評價的;

  (二)公司申報或年度自評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瞞報、故意漏報行為的;

  (三)公司在一個年度無船舶管理活動的;

  (四)公布評選或年度評價結果發布前發現并經核實存在不滿足第五條任一條件的;

  (五)公司一周內同時發生變更超過50%主要管理人員或除新增船種以外公司觸發初次審核的;

  (六)公司管理存在社會負面反響較大的。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收到《撤銷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請表》后,經核實,應作出撤銷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資格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相關直屬海事局應自撤銷決定之日起30日內收回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并做好證書的登記、銷毀工作。

  對拒不交回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的航運公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告其證書失效,并按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程序列為重點跟蹤航運公司。

  第十九條 被主管機關撤銷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資格的航運公司,符合第五條要求后可重新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航運公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所定義的航運公司。

  (二)所管理船舶是指航運公司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所有船舶,不限于《符合證明》覆蓋的船舶。

  (三)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后逃逸、發生事故后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超航區航行、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員違規兼職、未按規定進出港報告、超載、船員配備不足(含船員服務于超所持適任證書航區、等級、種類的船舶)、危險貨物謊報匿報、向水域排放禁排污染物、拒絕或阻撓主管機關監督檢查的行為。

  (四)嚴重違反船舶檢驗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是指未經申請即開展船舶改建、船舶檢驗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船舶報廢未報告船舶檢驗機構、涂改船舶檢驗證書或者以欺騙的方式取得船舶檢驗證書等行為。

  (五)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員違規兼職是指承擔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員存在船岸之間和跨公司兼職的情況。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員通常指涉及指定人員、體系辦負責人、海務主管、機務主管、人事主管崗位職責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各直屬海事局應建立轄區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安全誠信檔案,包括:

  (一)公司初次申報材料;

  (二)公司年度評價材料;

  (三)主管機關公布評選(價)結果的文件;

  (四)相關證書復印件;

  (五)撤銷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的相關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保存期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條 航運公司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瞞報、故意漏報行為的,直屬海事局應取消其五年內推薦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參與評選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直屬海事局應認真審核轄區申報公司和年度評價的材料及安全誠信情況。對于審核不認真的、不如實簽署推薦或評價意見的、或推薦存在第二十二條情況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可將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復印件或電子件存船備查(不必為原件)。

  第二十五條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接到社會舉報,應核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保障安全誠信航運公司享有便利化措施待遇。對于海事管理機構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的,公司可填寫《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異議申請表》(附表10)向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異議,收到申請表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書面反饋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鼓勵航運公司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相關的電子政務平臺系統提交本辦法中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年、日’若無特別說明均指自然年、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管理辦法〉和〈安全誠信公司評選工作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3〕1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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