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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0-10-29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造“四最”營商環境,全力建設全國政務服務滿意度一等省份,規范全省統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為項目業主購買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承接服務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供信息化服務和信用管理的綜合性平臺。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全省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和其他行政行為)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第三條 全省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作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條件的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中介服務,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中介服務項目包括財政性資金項目和社會性資金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必須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鼓勵社會性資金項目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執業限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不得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和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通過中介超市選取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依規出具的服務成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認可。如不認可應出具書面意見,并告知同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

  第五條 中介超市按照“一個平臺、全省共用,一地入駐、全省通行,一處失信、全省受限,一體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進行運營、服務和監管。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為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市縣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為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

  (一)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1.統籌全省中介超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強對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的監督管理;

  2.按照國家有關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和全省中介超市發展規劃;

  3.指導和檢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業務工作,研究解決中介超市管理和運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4.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并協調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二)市縣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職責:

  1.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管理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實;

  2.加強對本級中介超市運行的監督管理,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3.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并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4.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省政務服務中心為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市縣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一)省中介超市運營機構主要職責:

  1.負責建設和維護全省中介超市統一中介服務事項庫、同業項目業主庫、統一中介服務機構庫、統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庫等數據庫;

  2.制定全省中介超市有關配套制度、業務流程和服務標準等;

  3.開展全省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二)各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主要職責:

  1.承擔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包括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公開選取中介服務,規范各項業務流程等;

  2.組織實施中介超市服務評價工作,開展滿意度評價結果分析;

  3.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日常咨詢和投訴;

  4.對已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基本信息、信用信息進行核查。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審核、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牽頭梳理、編制、公布和完善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對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范性、有效性負責;

  2.對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相關資質(資格)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或授權、指導市縣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

  3.依法依規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的入駐條件及辦事指南,規范中介服務的服務時限、業務流程、成果標準等。

  (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按照遵循“寬進嚴管、分級分類、客觀公正、動態管理、懲戒清退”的原則對中介服務機構服務全過程進行管理;

  2.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

  3.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咨詢和投訴,查處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

  第九條 各級綜合信用管理部門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務,對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獎懲成效進行歸集共享。

  第十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各級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服務收費秩序。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財政性資金項目提供經費保障,并對照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事項核撥財政經費。各機關、事業單位等項目業主依據年度預算對本單位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相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管,規范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行為。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章 入駐管理

  第十三條 中介超市對省內外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化開放。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愿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簽訂承諾書,填報相關信息和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監督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具備相關資質(資格)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的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后,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有關信息內容和材料的一致性進行核查,并通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核查信用狀況。

  如需補正材料的,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務機構補正要求,核查時間自材料補正后重新計算。核查不予通過的,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以系統通知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中介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注冊地為省本級和省外的中介服務機構,由省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核查;注冊地為市縣級的中介服務機構,由注冊所在地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核查。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經核查后,應在中介超市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即可入駐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會公布有關入駐和信用信息。

  公示有異議的,由省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暫停其入駐程序,及時對其開展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對入駐申請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布,必要時可提請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牽頭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入駐中介超市應指定本機構在職人員為業務授權人和賬戶管理員,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執業(職業)人員和賬戶管理員信息應實名認證。

  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執業(職業)人員注冊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提交變更信息,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核查。

  行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應當將本行業的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數據庫與省電子證照庫數據互認共享,建立相關機構人員信息的自動推送、比對機制。中介超市依托省電子證照庫實現有關信息的自動核實校驗。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名稱規范自行注冊業主單位賬號,并按要求填報有關信息。其他項目業主按入駐要求以注冊方式入駐中介超市。

  已入駐的項目業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單位信息,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等業務。

  項目業主和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授權人、賬戶管理員、執業(職業)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及以上單位任職。杜絕使用虛假信息、從業人員掛靠、資質(資格)借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予以清退:

  (一)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資質(資格)被吊銷、失效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列入黑名單、被暫停或責令不得開展中介服務的。

  第二十條 各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對已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相關信息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提交處理意見。

  各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及時對本級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作出清退決定。

  第二十一條 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

  第四章選取方式

  第二十二條 按照項目業主提出申請,中介服務機構自愿報名的原則,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地為省本級的項目業主,原則上由省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組織公開選取;注冊地為市縣級的項目業主,原則上由注冊所在地市縣級中介超市運營機構組織實施。

  項目業主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競價選取。項目業主明確選取要求,按照不高于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和最低限價。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價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如果競價達到最低限價的中介服務機構有2家及以上的,規定時限過后,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1家中選中介服務機構。

  (二)隨機選取。項目業主明確選取要求,采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選出中選方。

  (三)擇優選取。縣級及以上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民生項目,可以在中介超市擇優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

  (四)直接選取。社會性資金項目可在中介超市直接選取。

  政府督辦的緊急需求項目、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或者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在項目業主提供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后,可通過直接選取方式選定中介服務機構。

  (五)其他經省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確定的公開選取方式。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保密規定和職業道德,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業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其他責任,自覺接受企業、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安排專職人員與項目業主接洽并領取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領取中選通知書后,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出具開展相關服務需要項目業主提供的材料清單,清單內容不得超出從業規范要求。

  第二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項目業主簽訂服務合同,合同規定的有關要求不得低于項目業主采購公告要求,并向中介超市運營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收費登記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制度規定,并做好執業記錄,主要內容包括委托事項、委托人具體要求、收費標準、支付方式、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業務規范要求以及委托事項履行情況等。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完成相關服務后,項目業主可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滿意度評價,中介服務機構也可對項目業主和中介超市運營機構進行滿意度評價。未進行評價的,將由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進行默認評價。滿意度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價結果對外公示。

  第二十九條 省中介超市運營機構負責實施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數據對接、協同聯動,逐步實現全省中介服務行業事前信用承諾、事中信用信息公示與分級分類監管、事后聯合獎懲的全生命周期信用監管。

  第三十條 中介超市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關紙質、電子文檔和音像資料等全過程信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項目業主簽訂合同;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項目業主增加服務費用;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規定的服務時間完成相關工作;

  (四)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按從業規范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范要求未被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

  (五)存在應當回避情形卻未回避;

  (六)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聯系電話和信息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

  (七)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

  (八)作為投訴人在中介超市1年內投訴3次以上,經調查核實屬于惡意投訴的;

  (九)其他應當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機構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掛靠等)入駐中介超市;

  (二)不同中介服務機構使用相同網絡地址報名和辦理業務;

  (三)不同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授權人為同一人或相同聯系電話號碼;

  (四)與項目業主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擾亂公平競爭秩序;

  (五)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賄賂項目業主、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七)違法違規或違反合同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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