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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08-10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福建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浮酚“l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span>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傅耐ㄖ罚▏l〔2017〕49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劃轉范圍、對象和比例

  (一)劃轉范圍。將省、市、縣(區)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市、縣(區)包括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自貿區及保稅區等各類開發區。

  1.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2.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執行。

  3.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并財務報表為準。

  4.公益類企業按照《國資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5〕170號)明確。

  5.文化企業是指由各級政府和文化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6.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二)劃轉對象。納入劃轉范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以下簡稱“國有股權”)實施劃轉,專項用于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其中,符合劃轉范圍的企業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股權,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股權。

  1.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企業,應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劃轉義務。原則上直接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自身的國有股權;確有困難的,也可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

  2.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開展重組的,已劃轉的國有股權不再重復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由國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國有資本不再劃轉。

  3.劃轉對象以《實施方案》印發日即2017年11月10日為準。《實施方案》印發日至劃轉實施日,企業因實施重組改制等改革事項,導致劃轉范圍和劃轉規模發生變化的,需追溯劃轉。確實無法追溯的,可按《實施方案》印發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測算應劃轉的權益,并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或補足。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其中,多元持股企業的劃轉方式為:

  1.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并由第一大股東牽頭實施。原則上多個國有股東中持股比例最大者為第一大股東,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牽頭實施劃轉。

  2.第一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不需劃轉所持國有股權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國有股東仍需實施劃轉,牽頭實施單位應順次確定,并將應劃轉國有股權劃轉至牽頭實施單位相應的承接主體。

  二、承接主體

  省、市、縣(區)各級劃轉的股權統一歸屬省財政廳,由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履行劃入股權的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委托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我省國有獨資公司(福建省金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福建省統一的承接主體,對劃轉的國有股權專司專戶管理和運營,單獨核算,不計入承接主體的法人財產,隔離運營管理風險。承接主體接受考核和監督,確保劃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專項使用。各市、縣(區)不再設立相應機構。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承接主體應按照劃轉基準日賬面值入賬,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產生的股權分紅和收益由承接主體代省財政廳持有。

  (一)劃轉基準日。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為劃轉基準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國有股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對象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產評估等并相應進行賬務調整的,以財務報告的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

  (二)資本管理。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國有股權的知情權,經省財政廳授權可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和省人社廳批準可依法依規向企業派出董事。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持股主體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若因本次劃轉可能產生實際控制權轉移的劃轉企業,承接主體應與原持股主體成為一致行動人。

  (三)收益管理。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承接主體經省財政廳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具體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可由承接主體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體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人社廳。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四)管理費用。承接主體的相關管理費用,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確定。

  (五)承接主體權責。1.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按照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對劃轉國有資本及產生的現金收益進行管理;3.參加與所持股權收益和處置有關的股東大會并表決;4.可行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決議、公司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股東知情權;5.其他事項可與原持股主體保持一致行動,并授權其履行權利;6.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三、劃轉程序

  (一)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股權劃轉方案,逐級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人社廳審核;市、縣(區)方案還需本級政府批準。涉及劃轉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國有股權的,應按上市公司決策程序執行后上報。本方案所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是指代表各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財政部門。

 ?。ǘ┦∝斦d會同省國資委、省人社廳對方案進行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劃轉通知,并抄送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及承接主體。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按批準意見具體辦理企業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省財政廳委托承接主體相應辦理股權劃入手續,并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設立專門賬戶管理。

 ?。ㄈ﹦澽D方案應明確以下內容:劃轉雙方的名稱與住所;被劃轉企業的基本情況;被劃轉企業2017年11月10日國有產權比例及劃轉基準日財務情況,被劃轉股權的具體數額;被劃轉企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若無職工分流,需明確),被劃轉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以及或有負債的處理方案;劃轉雙方的責任約定、糾紛的解決方式;協議生效條件;劃轉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ㄋ模┡鷾势髽I國有產權劃轉事項,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或市、縣(區)政府同意的劃轉方案;劃轉雙方及被劃轉企業出具的股權劃轉股東決議;劃轉雙方產權登記證和市場主體登記資料;劃轉雙方簽訂的劃轉協議;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審計報告;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被劃轉企業職代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有職工分流的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五)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由第一大股東的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并征求其他國有股東意見。相關國有股東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

 ?。┥婕皠澽D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國有股權的,應同時向證券監管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抄送國有股劃轉通知,在國有股劃轉通知中明確劃轉對象的證券代碼、劃轉數量、是否限售、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

  (七)劃轉非上市企業國有股權的,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劃轉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并根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手續。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

 ?。ò耍﹪泄蓶|劃轉的國有股權應當權屬清晰,因擔保、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所持股權受限的,優先劃轉不受限股權;不受限股權不足的,國有股東應盡快解除限制并及時完成劃轉;暫時無法解除的,國有股東應說明限制解除的具體時間,待限制解除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劃轉工作。

 ?。ň牛﹪泄蓹鄤澽D至省財政廳后,相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并按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工作。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省人社廳、福建證監局等部門聯合上報省政府,并報國務院有關部委。

  四、實施步驟

  按照“分級組織、分批劃轉、先易后難、穩步推進”的原則分階段推進。計劃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確有難度的企業可于2021年底前完成。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劃轉。

  (一)第一階段:摸底分類。本方案下發1個月內,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按有關要求,對所屬企業進行調查摸底,確定屬于劃轉范圍的企業名單,逐級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人社廳審核確認。其中,市、縣(區)企業名單需本級政府批準。

  (二)第二階段:擬定方案。劃轉范圍經確定后2個月內,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對屬于劃轉范圍的企業,擬訂股權劃轉方案,同時明確分批劃轉企業名單和進度安排、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改制和劃轉時限,逐級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人社廳。其中,市、縣(區)方案需本級政府批準。2020年,省級先選擇7家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和省屬金融企業開展試點;試點結束后,在其他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全面推開。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可參考省級分批劃轉做法、結合實際擬訂本地區劃轉方案。正處于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處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體制機制改革中的企業,待改革完成后劃轉。

  (三)第三階段:劃轉股權。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省人社廳對股權劃轉方案進行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分批劃轉。

  五、政策銜接

 ?。ㄒ唬┡c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的銜接政策,按照國發〔2017〕49號、財資〔2019〕4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范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ㄈ└=ㄊ匈Y本運作管理和收繳資金的使用辦法等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省人社廳另行制定,并報省政府批準。

 ?。ㄋ模┰趪泄蓹鄤澽D和接收過程中,涉及的稅費處理問題,按照財資〔2019〕49號文件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六、加強領導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鸸ぷ鲄f調小組,由分管國有企業和社保工作的省領導任組長,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協調小組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福建省稅務局、福建證監局、廈門市稅務局、廈門證監局等單位組成,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本方案的執行和指導,做好方案實施的監督評估工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落實責任,抓緊啟動劃轉工作,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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