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決策部署,進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關于對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衛生人員給予保障和激勵的若干措施》《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的若干措施》《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應的若干措施》《關于保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道路物資運輸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的若干措施》《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工作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14日
關于對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衛生人員給予保障和激勵的若干措施
一、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人社局、衛健委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發放的通知》(組通〔2020〕3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含經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于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
發放時限為各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開始至響應終止之間的響應期(以實際在崗天數計算)。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發放時限為其出發日期至返回日期。
臨時性工作補助發放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按文件規定的范圍統計發放名冊,上報當地衛生健康部門,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復核批準。同級財政部門據此安排補助資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據實發放。市屬醫療衛生機構臨時性工作補助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
二、對參與疫情一線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一次性慰問補助。聚焦一線中的一線,對參與疫情一線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即臨時性工作補助發放確定的一類一檔人員中,連續奮戰、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并對其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的醫護防疫人員(含經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在享受臨時性工作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問補助。一次性慰問補助發放程序同臨時性工作補助,要確保發放對象合規、有據、精準。市直具體發放對象名單由市衛健委審核確定。各地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從省財政撥付的疫情防控補助資金中列支。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在開展此類工傷認定時,要開辟綠色通道,堅持特事特辦、隨報隨辦、簡化程序、快速認定、立辦立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
四、鼓勵有關保險機構贈送專屬保險保障。鼓勵宣城市轄區內保險公司,對我市參與疫情防控醫護人員和選派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人員,捐贈保險產品和服務,適當擴展保險責任范圍,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保障范圍,對因疫情感染發生意外的,給予相應的保險賠付。鼓勵有關保險機構針對本次疫情的保險理賠取消定點醫院、自費藥、等待期、免賠額等限制,為疫情防控醫療衛生人員提供溫暖、高效、便捷的保險服務。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會同市衛健委、市紅十字會、宣城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及有關保險機構按規定落實。
五、疫后免費體檢和休養。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后,市及各縣市區要做好醫療衛生機構安排參與疫情一線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免費體檢工作,并結合實際給予帶薪休養休假。市直參與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的工作相關人員由市級統一組織安排集中休養,各縣市區人員由所在地組織安排。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
六、給予嘉獎獎勵。將醫療衛生人員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的表現作為職稱評審中醫德醫風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醫療衛生人員,可免予衛生系列職稱資格考試直接申報上一級職稱,并在職稱評審時優先推薦,崗位聘用時優先聘用,可破格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在市政府特殊津貼等各類榮譽評選中予以傾斜。對在疫情防控一線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記功和嘉獎獎勵,并給予及時性表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
七、加強對一線醫務人員的人文關懷。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硬件設施改造,改善醫務人員工作條件,合理安排醫務人員作息時間,做好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傷害醫務人員的,要堅決依法嚴肅查處,維護正常醫療衛生秩序,為醫務人員創造更加安全的執業環境。要及時了解一線醫務人員及其家屬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難,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重點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及時有效為一線醫務人員解決后顧之憂。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產能力
1.增加蔬菜供給。跟蹤監測蔬菜生產供應情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等蔬菜生產經營主體指導服務,統籌安排好產品結構和生產布局,豐富品種類型,落實標準化生產栽培技術,加強質量安全監管,保障蔬菜市場均衡穩定供應。積極調運和儲備蔬菜種子,指導育苗企業有序開展種苗集中生產供應,確保及時播種定植。(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抓好肉蛋奶生產。持續推進生豬穩產保供,加快生豬規模化養殖、金融保險等政策措施落地,加快恢復生豬生產,增加牛羊肉產出,加強冷凍肉及奶制品等儲備。穩定禽蛋生產,規范家禽集中屠宰場建設。安排規模種養生產主體和飼料、屠宰、種畜禽、畜產品加工包裝材料等生產加工企業盡快復工復產,加快恢復產能,幫助解決復工復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保障“菜籃子”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加工等相關企業正常運行。(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3.加強糧油保障。建立市糧油供應應急保障工作機制,強化統籌調度,做好應急預案,確保糧油供應不出任何問題。協調解決復工企業困難。實行糧油市場監測日報告制度,及時掌握成品糧油市場供應和價格變化情況,確保糧油市場供應不脫銷、不斷檔。(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暢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保障運輸暢通。疫情防控期間,將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產品、水產品、糧油等重要生活物資及種畜禽、仔畜、禽苗納入應急運輸保障“綠色通道”。對主副食品流通企業及時發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優先便捷通行。保障種子、種苗、農藥、化肥、農膜、飼料(包括飼草和玉米、豆粕等飼料原料)、獸藥(含獸藥原料及包裝材料)、畜產品加工包裝材料等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機械以及緊缺物資運輸通暢,嚴禁以無通行證和其他不正當理由,對車輛進行勸返或禁止通行。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確保通往交易市場、蔬菜基地和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企業等場所的交通通暢。(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交警支隊,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5.創新流通模式。支持傳統商貿主體電商化、數字化改造升級,引導主副食品供應模式創新、渠道多元。進一步完善城鄉郵政快遞網點建設,暢通郵政快遞渠道,確保小區快遞便捷送達和收寄。順應疫情防控需求,鼓勵流通企業利用互聯網開展配菜、訂購等個性化服務,大力發展新零售和不見面銷售。(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郵政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確保主副食品市場供應平穩
6.擴大市場供應。組織超市加大貨源采購、調運、配送、補貨力度,提高補貨補架頻次,做到存貨在店、存貨在架。引導超市降低準入門檻采購本地產品,設置本地生鮮產品平價專營區和冰鮮禽類專柜。支持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提高采購本地農產品比例,加大外地菜采購力度。各地要組織足夠人員每天看市場、查缺貨,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解決。提前做好學校、大型廠礦企業的供應安排,組織生產基地直接供應和配送,做好疫情管控小區的主副食品無接觸配送。督促鼓勵商貿流通企業進一步拓寬貨源,積極開拓采購渠道。綜合評估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供應網點的防控措施、群眾需求和供應能力,穩定和鼓勵正常營業,不能搞“一刀切”,統籌疫情防控和方便群眾。(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7.強化監測預警。進一步加強主副食品價格監測,實施量價同步監測,織細織密價格監測網。推進價格巡查,深入田間地頭、市場菜店,動態跟蹤摸排第一手情況。積極開展精準預測研判,實施預先和適時調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場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應熱點難點問題,釋放供應充足、價格總體平穩的信號,穩定民心,堅定信心,穩定市場預期。增加平價蔬菜、肉禽蛋及糧油供應,全面運營農副產品平價店。嚴厲查處以次充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將相關企業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加強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
8.增強財稅支持。全面落實應對疫情的各項財政稅收政策。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停產停工、關門歇業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鼓勵水氣供應企業適當降低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用水用氣價格,期限為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房租、攤位費、市場交易管理費等免收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免租金2個月以上的企業房產稅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減免。(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國資委),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市稅務局、市發改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9.加大金融支持。落實專項再貸款支持政策,將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企業納入全市重點醫用物品和重點生活物資企業名單,引導銀行機構擴大低利率信貸投放規模。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優惠利率貸款。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受困的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到期還款困難的,予以展期或續貸。鼓勵各銀行機構通過壓降成本費率,加大對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企業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確保2020年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企業資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資成本。鼓勵市縣兩級政策性擔保公司創新擔保方式,擴大反抵押范圍,為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并在原有擔保費率基礎上下浮30%以上。(牽頭單位:市金融監管局,責任單位:市人行、宣城銀保監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0.加強用工保障。積極幫助主副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復工復產,協調解決企業用工需求,引導用工企業和求職者利用互聯網對接用工需求。鼓勵和引導主副食品生產加工產業鏈上企業與餐飲、住宿等行業用工富余企業開展企業間用工調劑,積極解決用工難問題。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組織開展“春風行動”,促進返鄉務工人員與用工企業精準對接,引導當地勞動力就近就業。對不裁員或少裁員、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主副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1.嚴格疫情防護。按規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場所人員防護制度,認真落實企業經營場所通風、消毒、人流疏導等措施,加強企業員工防疫宣傳和教育培訓,提高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的防護意識和能力,確保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安全。積極調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運營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業。(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2.督促落實責任。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市級主副食品聯席會議機制,落實部門責任,強化市場調控和監管,保障市場供需總體平穩。分解細化各部門工作任務,提升生產加工能力、市場流通能力、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供應保障能力,確保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全鏈條有序運轉。(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應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能源供需臺賬。全面摸排各地區、各行業及重點單位用能需求,建立詳細需求臺賬。加強能源供需形勢監測預警和運行調度,及時協調處理能源保供中出現的問題,填平供需缺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敬亭山管委會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全力保障有效供給。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全社會用能需求,遇特殊情況優先保障疫情病患診治定點醫院、應對疫情所需醫療設備和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實行封閉小區、村莊、單位的電力、天然氣供應。疫情防控期間,對暫時欠費的居民不停電、不停氣,保障群眾正常生活。(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城管執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確保電力穩定供應。電網企業落實“一線一案”措施,加快新建、改建“戰疫”醫院、疾控中心供電設施建設,加快對疫情所需的醫療用品生產企業新上生產線、擴建廠房電力擴容進度,確保及時提供可靠電力供應;做好企業復工電力供應準備工作,確保隨時開工、隨時用電。支持燃煤電廠多措并舉提高電煤庫存,鼓勵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存煤,確保不發生無煤停機。協調電廠、煤礦盡快完成年度煤炭供需合同簽訂。(市經信局)
四、切實保障油氣供應。協調石油天然氣供應企業強化運銷銜接,有序投放市場資源,保持合理庫存。督促加油站、加氣站合理安排運營,確需停運的應告知用戶就近正常營業的站點。加快天然氣儲氣設施建設,提升儲氣能力;發揮儲氣設施供應調節作用,增強供給彈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敬亭山管委會牽頭,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暢通能源調運通道。發揮各級政府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統籌協調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確保煤炭、電力、成品油、天然氣等能源生產、供應、運維車輛通行,急需能源物資使用綠色通道,優先安排電煤運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敬亭山管委會)
六、強化企業職工保護。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把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強職工健康檢查,加大疫情防護裝備保障力度,將防護措施落實到每位職工,嚴防發生聚集性疫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敬亭山管委會)
七、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緊盯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壓實責任、細化措施,深入開展能源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強化重大風險管控,推動安全生產各項措施落地落實,確保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確保不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敬亭山管委會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落實能源保供責任。各地、各部門嚴格落實屬地責任、行業主管責任,確保本地區、本行業能源供應平穩有序。督促重點能源企業科學制定計劃,精心調度安排,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價格政策。分級制定能源保供應急預案,根據情況啟動,實施有序用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敬亭山管委會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關于保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道路物資運輸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網通行順暢。嚴格落實“一斷三不斷”的要求,即堅決阻斷病毒傳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網絡不斷、應急運輸綠色通道不斷、必要的群眾生產生活物資運輸通道不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采取封閉高速公路、阻斷國省干線公路、硬隔離農村公路等措施,切實保障公路網有序運行。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在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等經批準設置體溫檢測點的,要進一步增加防疫監測力量,盡量采取復式檢測,實現快檢快放,避免造成車輛擁堵。公安交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路面交通管控,及時增派警力進行疏導,確保高速公路右側應急車道暢通,對非法占用應急車道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必要時,采取警車引導方式,保證應急物資、醫患人員運輸車輛快速通行。
二、確保應急物資優先通行。在宣城市域范圍內運輸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疫應急物資及醫護人員、生產生活物資,憑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疫應急物資及醫護人員、生產生活物資運輸車通行證”優先通行。各縣市區、各有關單位在落實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強化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車輛的服務保障,確保做到不停車、不檢查、不收費、優先便利通行“三不一優先”。各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要開通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綠色通道”,對持有統一式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承擔運輸任務及空載返程的車輛,一律免收通行費。
疫情防控時期,蔬菜(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產品、水產品、糧油等重要生活物資及種禽畜、仔畜、禽苗納入應急運輸保障范圍,按照上述政策執行。
對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等國家規定的四類特種車輛無需辦理通行證,直接測溫通行。
三、保障郵政快遞業車輛運輸暢通。交通運輸部門要將郵政(含郵政外協車輛)、快遞車輛納入疫情防控及運輸應急、生活和重要生產物資的車輛管理,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運輸車輛順暢通行的緊急通知》要求,對執行應急物資運輸任務的郵政、快遞車輛落實“三不一優先”政策。特別是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及防疫物資綠色通道運輸的郵政車輛,按規定保障通行。各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農村公路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郵政、快遞車輛正常通行(包括始發或途經重點疫情地的郵政、快遞運輸車輛),不得隨意扣押郵件、快件、車輛及駕押人員。
郵政管理部門要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嚴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運輸工具及郵件快件的消毒、通風工作。要認真做好從業人員健康監測,作業期間一律佩戴口罩。
四、統籌做好其他生產物資運輸。各縣市區、各有關單位要按照“一斷三不斷”要求,保障貨物運輸暢通,優先保障電煤、油氣、化工、飼料、種子、農資等重要生產物資運輸通暢,嚴禁以無通行證或其他不正當理由,對車輛進行勸返或禁止其通行。交通運輸、公安、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要積極幫助解決車輛通行中遇到的問題。
五、做好重點地區物資運輸組織工作。根據中央、省、市有關部署,做好疫情重點地區物資運輸保障,對確需進出湖北省等疫情重點地區的物資運輸,由所在地的縣級疫情防控領導機構逐級向省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報告,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運行。車輛運營途中,要服從沿途疫情防控部門相關指令,主動配合做好檢查、測溫、登記等工作。對發往疫情重點地區的車輛,原則上實行“點對點”運輸,可按照當地公布的中轉站集中投放,到后即返。要按照衛生健康部門關于疫情防控要求,嚴格做好車廂消毒、駕駛人員測溫及留觀等工作。對短期向疫情重點區域運送物資的司機、裝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員,以及從事道路客運但未進入武漢市的司乘人員,經過體溫檢測符合規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原則上不采取隔離14天的措施。
對往返湖北省及其他省份重點地區和省內重點地區以外的車輛,各縣市區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結合群眾生活、企業生產需要,實行點對點運輸,保障有序通行。涉及跨省、省內跨市運輸的,供需雙方要暢通溝通渠道,做到信息互通,及時協商解決有關問題,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明確一名負責同志進行協調。
六、簡化免費通行手續。對省內跨市運輸應急物資的,通行證由承擔具體運輸任務的承運單位或駕駛人按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公布的式樣,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寫;跨省運輸應急物資的,通行證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運輸車輛順暢通行的緊急通知》(交運明電〔2020〕37號)有關規定,由承運單位或駕駛人按交通運輸部門戶網站公布的式樣,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寫;宣城市域范圍內運輸應急物資的,由市交通運輸局統一印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疫應急物資及醫護人員、生產生活物資運輸車通行證”,市直相關單位、各縣市區在做好防控的前提下統一領取、發放。
七、儲備應急運力。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充實完善道路貨運應急運力庫,明確運輸企業責任人,提前做好車輛運行檢查,并保持企業負責人和車輛駕駛員的通信暢通,確保能夠隨時投入應急運輸任務。應急運輸運力保障,由所在縣市區負責,必要時可跨縣調集運力。
八、嚴肅工作紀律。各縣市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按照“全市一盤棋”和屬地負責、部門協作、區域聯動的原則,及時協調解決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運輸有序通行中存在的問題,嚴禁無故推諉、搪塞、拖延,嚴禁出臺各種“土政策”阻礙物資運輸,嚴禁各地違規設卡阻礙應急物資運輸車輛正常通行。對不及時協調解決問題、阻礙應急物資運輸車輛正常通行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持續強化市場價格監管。疫情防控期間,要圍繞疫情防護用品、肉蛋菜、“菜籃子”等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加強監管,強化價格自律。要嚴格實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消毒酒精產品終端價格管理,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對政府調配的普通口罩和消毒酒精限價銷售加強監督,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據實成本審核,對客觀存在的成本支出給予補償支持。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串通漲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以及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進銷差價率超過30%,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哄抬價格行為依法查處。(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發改委配合)
二、持續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做好原料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工作,落實好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防護措施,對相關設備設施、場所地面等進行定期消毒。支持餐飲單位開展線上經營服務,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要嚴格加強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送餐人員的監督管理。疫情防控期間,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集體聚餐,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律實施“無接觸”式配送、“無接觸點取餐”,對違反規定的嚴肅查處。全市各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要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從業人員健康檢測,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開展經常性檢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聯合公安、衛健部門嚴格查處。(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健委配合)
三、持續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切實履行質量監督抽查職能,對疫情防護用品實行全覆蓋抽查,確保質量安全。迅速開展打擊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執法專項行動,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開辟綠色通道,全力保障防控單位紅外測溫儀、體溫篩查儀等計量器具的檢測需求,實行免費檢測,確保量值準確。充分利用檢驗檢測技術手段,強化技術支撐,開辟疫情防護用品檢驗檢測綠色通道,減免疫情防護用品生產企業送檢費用,提高檢驗檢測效率,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解決。(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四、持續強化藥械安全監管。完善疫情防控急需醫療器械及醫療機構制劑應急審評審批機制,進一步加快審評審批速度。對具備應急申報一類醫療器械備案的企業,市市場監管局安排專門人員,實行首接首辦負責制,一對一、點對點,在線指導,限時辦結。對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手術室用衣帽、隔離衣帽、醫用隔離面罩與眼罩、醫用橡膠手套、醫用隔離鞋與鞋套,以及用于新型冠狀病毒體外診斷試劑等重點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緊盯國家藥監局審評審批的創新藥械品種,加強全過程注冊申報幫扶。對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中涉及的治療藥品和疫情防控所用醫用防護口罩、防護服生產企業,開展全品種、全覆蓋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非法制售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市市場監管局)
五、持續強化市場交易監管。加強對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和超市的監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戶落實第一責任,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場所、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各食品銷售單位(者)要禁止在各類市場進行活禽交易和宰殺,全面關閉各類市場活禽交易區和宰殺點。禁止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白條禽及禽肉產品入場銷售。除捕撈水產品外,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嚴格對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實施隔離,場所周邊應當設置隔離警示標識。嚴禁對外擴散和轉運販賣野生動物。對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對經營場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非法交易行為。嚴厲查處為野生動物交易提供服務行為。(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宣城海關按照職責分工)
六、持續強化廣告監管。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期間廣告發布、審查制度,加大廣告監測監管力度,嚴禁發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治療、治愈、偏方”等內容的虛假違法廣告和含有不正確導向、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內容的廣告。嚴格履行廣播、電視、報刊、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各類媒介廣告發布前真實性、合法性審查責任。鼓勵市廣告協會、各類媒體、廣告公司等企事業單位依法合規發布疫情防控公益廣告,積極支持配合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市市場監管局)
七、持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對影響疫情防控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對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從嚴從快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強化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即時共享,實施部門聯合執法,打好相關違法行為的殲滅戰。(市司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持續強化12315投訴舉報受理工作。充分發揮12315熱線、互聯網平臺、手機APP等投訴舉報平臺作用,及時受理、及時處置、及時反饋對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訴舉報,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接收的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訴舉報進行快速分流,加大跟蹤督辦力度,及時將處理結果錄入全國12315平臺和向投訴舉報人反饋。各縣市區須切實解決12315中心工作人員、經費和設施設備等存在的問題,全面保障機制高效運行。鼓勵運用微信、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無接觸方式開展遠程消費維權。(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九、持續完善不見面政務服務。實行不見面政務服務。加強宣傳,制作“證照網上辦”宣傳圖片,明確辦理渠道和辦理流程,公布網上服務系統網址、咨詢電話、郵寄地址等內容,引導申請人進行“網上辦”“掌上辦”“郵寄辦”“預約辦”。對新開辦企業實行全程網辦、一日辦結,提供公章刻制免單服務,提供政務服務全流程免費郵寄服務。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審批服務事項,實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開辟綠色服務通道,確保疫情防控期間政務服務工作安全有序。(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數據資源局、市公安局、市稅務局、市郵政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持續強化復工復產服務。對轄區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建立專人對接、全程服務工作機制,提前介入,積極爭取上級部門支持,及時提供指導幫扶。深入了解轄區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存在的困難,屬于市場監管部門的問題,迅速研究落實解決,屬于其他部門解決的及時報送。積極配合省局同步開展檢驗檢測、技術審評和現場核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對檢驗檢測機構指導。強化特種設備安全服務,強化企業復工復產計量檢定、質量檢測幫扶服務。優化疫情期間商標、專利等業務辦理,幫助相關企業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加快急需物資生產經營資質辦理。按要求對企業通過股權出資、股權出質、動產抵押、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進行有效融資、復工投產、擴大投資的,按照規定受理,并提供指導和幫助。通過企業年報、信用修復、“雙隨機”等方式優化信用監管,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進一步健全包容審慎的執法監管機制,切實減輕復工復產企業負擔。(市市場監管局)
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工作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