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米vs本菲卡-直播软件-凯尔特人vs勇士g5-湖人打勇士战绩|www.xhswu.com

歡迎登錄315全國信用等級公示系統! 加入收藏 |  設為主頁 |  官方微博
政策法規 當前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0-01-07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改革過渡期后食鹽專營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食鹽專業化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確保完成省級以下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實現省市縣三級政事企完全分開。

  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食鹽專營執法和食鹽質量安全執法聯動。嚴格規范食鹽專營執法,防止出現過度執法、隨意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問題。同時,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精神,加強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信用監管。

  二、完善食鹽定點企業資質管理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對不能持續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要求的堅決整改,特別是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以及超出規定范圍銷售食鹽等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企業證書。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載明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規范食鹽定點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和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合作進行“貼牌”生產,不得在證書載明的生產地址之外生產加工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按要求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確保食鹽可追溯。

  食鹽零售單位購進食鹽時,應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并保存合法有效憑證。

  四、保證合格加碘食鹽供應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碘營養水平的監測工作;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依據食鹽加碘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轄區水碘情況保證加碘食鹽的供應,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時滿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未加碘食鹽由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供應。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要嚴格執行食鹽碘含量相關國家標準,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當地鹽碘濃度的規定。

  五、落實食鹽儲備和應急管理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鹽供需情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儲備責任,政府儲備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轄區月均食鹽消費量。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密切監測食鹽市場動態,定期抽查企業食鹽儲備情況,特殊情況下要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及時采取投放食鹽儲備、臨時價格干預等措施,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食鹽儲備量應有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

  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六、規范食鹽電子商務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食鹽電子商務管理。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銷售主體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其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主體無食鹽定點批發資質,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七、加大食鹽相關政策宣傳力度

  各級鹽業主管、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門戶網站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體手段加大食鹽安全公益、科普宣傳力度,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開展食鹽消費、科學補碘及減鹽知識宣傳,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安全監督,確保食鹽消費安全及社會穩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6〕48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同時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2月25日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