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2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京建發〔2019〕435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改善和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監管體系創新,建立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加強和規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單位要提高重視程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更新觀念,夯實責任,將施工許可審批管理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探索創新監管模式和體系。
二、以施工許可審批分工的原則和標準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即"誰發證、誰監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自行核發施工許可項目的監管,并對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培訓以及相關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行核發施工許可項目的監管,并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工作檢查和監督指導。
三、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范圍為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已核發施工許可手續但尚未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項目。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施工許可臺賬管理制度,登記施工許可基本信息和進展情況,每月5日前將上月施工許可臺賬信息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四、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內容為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以及建設單位在申報施工許可手續時所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一)對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依據《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市政府令第139號)第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對于施工許可證載其他申請條件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發證機關的,依據《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市政府令第139號)第二十條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對于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因故未按期開工且期滿前未申請延期,或者超過法定延期次數、時限仍未開工的,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第八條的規定,該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發證機關應對該自行廢止的施工許可證予以注銷。
(三)對于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向發證機關報告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中止施工超過一年的,恢復施工前,發證機關應對該項目施工許可手續進行核驗。
(四)對于項目未按照施工許可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許可條件組織工程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處。
(五)對于建設單位未落實申報施工許可手續時所承諾事項的,應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以欺騙、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第十九條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撤銷施工許可,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五、事中事后監管應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互聯網+監管"為依托和改革方向,可通過現場檢查、企業約談、電話回訪、視頻監控等多種方式開展。各有關單位要合理確定并適度增大檢查比例和頻次,并做到檢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檢查對象的抽取標準,應按月度為單位,以雙隨機系統平臺為依托,以審批時間為標準進行差別化監管,原則上批準時間在三個月內的項目所占抽取比例不低于當月檢查項目的50%。"雙隨機"檢查項目必須進行實際檢查,不得僅通過電話了解情況。
七、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企業違反承諾的失信信息記載臺賬,對于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發現存在未落實承諾等失信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在依法做出相應處理后,應將企業信息進行記載,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還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進行公示,加強信用懲戒。對于失信信息臺賬記錄的企業,在后續相關手續辦理時應嚴格進行審核。
八、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對施工許可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情況進行及時總結、認真分析和重點案例研究,并以季度為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信息報送。
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加強對各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監管模式手段、檢查比例和頻次、可回溯管理情況、監管檢查留存的記錄及相應檔案資料等,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
十、鼓勵探索創新、細化實化有效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定期組織對全市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情況進行交流總結、問題分析和評比考核,對于監管過程中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的典型做法和經驗要進行表彰和推廣。
十一、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要嚴明工作紀律,強化工作作風。監督工作人員要履職盡責,廉潔自律,自覺接受受檢單位的監督。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