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2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簡化保障性住房申請手續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建發〔2019〕4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現就進一步簡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手續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啟用簡化后的資格申請表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各區應啟用新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表》、《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申請表》和《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申請表》(附件1.2.3)。申請家庭按照申請保障類型,填報相應表格,同時簽署《申請承諾及授權書》,不再要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到工作單位蓋章確認。
二、進一步精簡申請家庭申報材料
(一)不再由申請人提供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二)不再由申請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及住房證明;
(三)由申請家庭提交的申報材料需提供一份,負責受理、審核的部門因存檔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審核部門自行復印。
三、縮減受理時限
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窗口收到申請家庭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將原5日內受理的期限規定,壓縮調整至1個工作日。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統一審核標準
經由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在認定有效期內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其核定收入、資產時,應與民政部門認定的收入、資產數額保持一致。其中,享受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時,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完善審核手段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所填報的信息主要通過部門間數據聯網方式進行核對。網上比對信息與申請人填報信息不一致,且影響其審核結果的,各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要求申請家庭補充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家庭須如實申報,發現申請家庭弄虛作假,隱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行為的,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允許該家庭申請各類保障性住房資格。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20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