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3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林資規〔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強化便民服務舉措,提高采伐審批效能,切實解決“辦證難、辦證繁、辦證慢”的問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方便林農林木采伐申請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請人辦理條件、申請材料和服務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辦理”等便捷高效服務。堅持服務站點向基層延伸,充分發揮鄉鎮林業站作用,積極為林農采伐辦證提供集中受理、統一送審等服務。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委托鄉鎮政府辦理林農的采伐審批發證,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村(組)一級設立林木采伐受理點。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開通林木采伐手機APP系統,實現林農“足不出戶”即可申請采伐;進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線申請、辦理服務,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二、實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諾制
對林農個人申請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精簡或取消伐前查驗等程序,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審批。林農填寫采伐申請,明確采伐林木的地點、樹種、面積、蓄積等內容,并出具采伐承諾書、愿意承擔相應責任的,即可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告知承諾書要列明采伐技術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諾事項及相關責任等內容。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本著依法、便民的原則,盡快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適用條件、具體辦法和權責規定,確保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
三、推進“互聯網+采伐管理”模式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以全國林木采伐管理系統為重要平臺,將系統應用延伸到鄉鎮林業站,逐步構建集申請、受理、查詢和發證等內容于一體的采伐管理政務服務體系,實現全國林木采伐管理系統全覆蓋應用或數據實時無縫對接。加快林木采伐審批數據和森林資源管理“一張圖”的互聯互通,方便林農和企業申請采伐,推進林木采伐審批“落地上圖”,滿足審批快捷高效、監管實時有效的管理要求。
四、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開制度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通過鄉村告示欄、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政府門戶網站和手機客戶端等多種形式,加大林木采伐管理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及時將采伐限額分配、申請審批及采伐監管情況公示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確保采伐管理“公開、公平、公正”。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依據森林資源分布、可采資源比例和森林撫育任務安排等情況,科學合理分配采伐限額,推進采伐限額“陽光分配”,進一步優化完善限額使用調節機制,為方便林農采伐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提供基礎和保障。嚴禁截留、倒賣采伐限額和將采伐限額分配給沒有森林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五、同步辦理附帶性林木采伐申請
按照“同類事項整合審批”的原則,同步辦理以下兩種附帶性林木采伐申請。一是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報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項。二是森林病蟲害防治作業方案、森林火災損失評估(勘察)報告等材料內已明確采伐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強度和伐后更新等內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申請,不需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
六、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監管機制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林木采伐監管新機制。林木采伐被許可人和為伐區調查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直接責任人要對林木采伐申報和設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采伐行為負責,并承擔相應誠信和法律責任。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組織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單,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限額保障、簡化程序等政策激勵機制。對于采伐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未按采伐許可要求進行采伐、未按時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達標的,在依法追究違法違規責任基礎上,記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單并錄入采伐審批系統,將其作為嚴格審核和重點監管的對象。
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是完善采伐管理機制、管理方式的重大舉措。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研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措施和辦法,切實把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堅持森林采伐限額和憑證采伐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和規范林木采伐許可事中事后監管。結合全國森林督查和執法檢查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打擊亂砍濫伐、毀林開墾、亂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確保森林資源和森林生態安全。
本通知執行中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樹木、古樹名木以及公益林、各類自然保護地范圍內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