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9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關于修訂印發《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9〕9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科技局:
為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量質并舉壯大高新技術企業集群,根據省政府印發的《江蘇省推進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蘇政發〔2019〕41號)有關要求,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蘇財規〔2018〕1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量質并舉壯大高新技術企業集群,根據《江蘇省推進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蘇政發〔2019〕41號)要求,省財政廳安排資金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給予支持(以下簡稱“省培育資金”)。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要求,為規范和加強省培育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培育資金,是指用于支持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內企業(以下簡稱“入庫企業”)加快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建立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申請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培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業自愿、政府引導、省地聯動、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負責省培育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確定省培育資金使用方案,下達資金并進行監督;會同省科技廳制定省培育資金管理辦法。
省科技廳主要職責:負責建立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及培育庫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提出省培育資金使用方案;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第六條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政策及工作方案。科技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入庫培育企業的組織申報、專家評審、提出入庫意見、入庫企業公示,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培育資金分配以及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等。
第三章 入庫企業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入庫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為在江蘇省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入庫流程:
(一)企業申報。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向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提出入庫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申請書;
2.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3.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4.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5. 經具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7. 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對于涉密企業,須將申請入庫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專家評審及公示。各設區市科技部門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入庫推薦名單,并在設區市科技部門官網上進行公示。
(三)省級入庫。各設區市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推薦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將各設區市推薦入庫的企業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九條 入庫企業發生與入庫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1個月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報告。設區市科技部門對企業變化后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報請省科技廳予以出庫,并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
第十條 入庫企業培育期為三年。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四章 培育資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 入庫培育獎勵。推動各設區市、縣(市、區)、省級以上高新區設立培育資金(以下簡稱“地方培育資金”),根據地方培育資金兌現情況,對于當年度入庫企業地方培育資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萬元(含)獎勵的,省培育資金按每家5萬元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培育期貢獻獎勵。省培育資金對處于培育期的入庫企業,根據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對企業實際貢獻在20萬元(含)以上的,按實際貢獻5%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 認定培育獎勵。省培育資金與各設區市、縣(市)、省級以上高新區按照聯動的原則,給予上年度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入庫企業不低于30萬元培育獎勵,其中省培育資金不低于15萬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資金獎勵額度。
第十四條 培育資金下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根據入庫培育情況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下達省培育資金指標,各設區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根據省培育資金指標,確定本地區入庫企業的獎勵方案(含省級培育資金獎勵金額和地方培育資金獎勵金額),據此下達培育資金,并抄送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培育資金使用。企業獲得的培育資金須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技術創新,重點用于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創新及有關人才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六條 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指導培訓。省科技廳負責對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具體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對入庫企業進行培訓,重點包括研發費用輔助賬設置、自主知識產權的挖掘與保護、高企相關政策解讀等內容,提升企業家的創新意識,使企業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團隊建設等方面得到提升。各設區市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政策、入庫培育政策的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和影響力。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建立并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入庫企業的動態管理,及時分析和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要加強對入庫企業的跟蹤與監督,對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及時報請省科技廳予以出庫;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資格,按規定收回培育資金,并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一)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培育期間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培育期間發生嚴重科研失信或嚴重社會失信行為的。
第十九條 參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管理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入庫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違反者,將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對申請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實施信用承諾制度。企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資金使用管理做出承諾,做出虛假承諾的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同時,企業要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監察,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應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處罰,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蘇財規〔2018〕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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