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9
《長治市價格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治市價格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和失信懲戒機制,倡導價格誠信,營造經濟社會發展良好價格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長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工作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治市行政區域內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價格信用等級的認定、失信懲戒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價格信用管理應當堅持褒揚守信、懲戒失信,部門聯動、社會協同,依法依規、保護權益,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 價格信用信息采集
第四條 價格信用信息數據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識別信用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五條 價格信用信息分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基本信息、價格榮譽信息、價格投訴舉報信息、價格檢查信息、價格處罰信息、價格服務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價格榮譽信息,主要指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開展的誠信資質認定信息,包括文書編號、榮譽名稱、榮譽等級、授予日期、授予機關等。
(三)價格投訴舉報信息,主要指消費者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的投訴舉報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訴舉報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名稱、投訴舉報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
(四)價格檢查信息,指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價格檢查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檢查文書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現場照片等。
(五)價格行政處罰信息,指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價格行政處罰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處罰事由、處罰類別、情節認定、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決定日期、作出處罰的機關等。
(六)價格服務信息,指價格主管部門或價格協會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開展的價格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以及開展價格服務活動的相關資料,包括培訓名稱、日期、培訓單位、參加培訓人數量、其他價格服務情況等。
(七)其它價格信用信息。
第六條 全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積極參與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的價格誠信單位、價格誠信區域等價格誠信創建活動,推動價格信用承諾制度實施。
第七條 各責任部門(各類價格信用信息產生部門)在日常歸集工作中,應注意總結工作經驗和典型案例,并及時反饋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便組織協調會商,確保歸集工作順利完成。
第三章 價格信用行為分類
第八條 價格信用行為按誠實守信程度分為價格誠信行為、價格守信行為、價格失信行為。
第九條 價格誠信行為,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價格承諾,沒有發生任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背價格承諾的行為。
第十條 價格守信行為,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在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價格承諾方面存在瑕疵,但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一條 價格失信行為,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政策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及不遵守價格承諾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
(二)《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四)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成本監審(調查)、價格監測預警、價格認證等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五)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行為。
(六)不嚴格執行或者拒絕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審批政策的行為。
(七)對作出的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的行為。
(八)拒絕簽訂價格信用承諾書或不履行價格信用承諾書的行為。
(九)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政策的行為。
第四章 價格信用等級劃分
第十二條 價格信用等級由高至低劃分為AAA級(誠信)、AA級(誠信)、A級(誠信)、B級(守信)、C級(一般失信)、D級(嚴重失信)六個等級。
第十三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行政管理相對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評定為A級價格信用:
(一)沒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記錄;
(二)沒有被群眾舉報投訴有關價格行為的記錄或舉報投訴經查證不屬實;
(三)經查詢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沒有被其他部門行政處罰記錄,沒有被其他部門列入失信信用等級的;
(四)執行價格政策良好,經“價格誠信單位”資質認定評分80分以上的。
第十四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行政管理相對人除具備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條件外,執行價格政策好,經“價格誠信單位”資質認定評分90分以上的,可以評定為AA級價格信用。
第十五條 A級價格誠信單位在一年內未發生價格違法行為及其他方面的失信行為,維持等級不變,若升級為AA級應重新參加“價格誠信單位”資質認定。AA級價格誠信單位在一年內未發生價格違法行為及其他方面的失信行為,可以升級為AAA級價格誠信單位。
第十六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行政管理相對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評定為B級價格信用:
(一)沒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記錄;
(二)被群眾舉報投訴有關價格行為的記錄不超過2次,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經查詢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沒有被其他部門行政處罰記錄或被其他部門列入失信信用等級的。
符合第十三條前三款,沒有經“價格誠信單位”資質認定的,評定為B級價格信用。
第十七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行政管理相對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評定為C級價格信用:
(一)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記錄的;
(二)被群眾舉報投訴有關價格行為的記錄達3-5次(含)的,或無故不糾正的。
第十八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行政管理相對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評定為D級價格信用:
(一)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記錄達2次(含)以上的;
(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價格欺詐等嚴重價格違法行為的;
2、價格違法金額數量較大的;
3、價格行政處罰金額數量較大的;
4、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三)被群眾舉報投訴有關價格行為的記錄達5次以上的。
第五章 價格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九條 價格信用等級評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批逐步評定。價格信用等級評定與價格日常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分批逐步實施。
(二)定期集中評定和不定期評定相結合。定期集中評定,原則上每年年初結合上年度價格監管、價格服務等情況,集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價格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不定期評定,是價格主管部門結合一年來的監管情況,對相關行政管理相對人評定價格信用等級。行政管理相對人發生重大價格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失信后果,可能被納入價格信用黑名單的,在價格違法行為被查實后,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其評定信用等級。
(三)相對穩定和動態調整。價格信用等級調整周期原則上為一年。價格信用等級確定后在一個周期內保持基本穩定,滿一個周期后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本周期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四)申請評定。行政管理相對人尚未被評定價格信用等級,但確需信用等級信息資料的,可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評定價格信用等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在檢查其近一年來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情況后評定其價格信用等級。申請A級價格信用應經“價格誠信單位”資質認定。申請評定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評定為主,以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評定為輔。
(五)復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價格信用等級有異議,提出復核的,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的依據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 信用等級向上調整,原則上逐級調整,一次只能調整一個等級;向下調整則不受限制,應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及其他方面的失信狀況,直接評定新等級。
第二十一條 信用等級為D級的單位,對價格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一年內未發生新的價格違法行為及其他方面的失信行為,可以晉升為C級。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單位,對價格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一年內未發生新的價格違法行為及其他方面的失信行為,可以晉升為B級。
第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為B級的單位,對價格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一年內未發生新的價格違法行為及其他方面的失信行為,可以申請參加A級價格誠信單位資質認定。
第二十四條 價格信用等級確定后,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務信息公開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
第六章 紅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價格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將信用等級為誠信(A、AA、AAA)的信用主體納入價格誠信“紅名單”,將信用等級為失信(C)的信用主體納入價格失信“重點關注名單”, 將信用等級為失信(D)且經督促后仍不糾正的信用主體納入價格失信“黑名單”,并按照第二十四條要求進行公布和報送。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納入紅黑名單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差別化價格管理措施和價格服務,充分體現價格信用的正面導向作用。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紅名單價格信用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授予“價格誠信單位”稱號。
(二)對獲得“價格誠信單位”稱號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原有的基礎上評比市級“價格誠信示范單位”。
(三)對獲得“價格誠信示范單位”稱號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優先推薦參加“山西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活動。
(四)優化市場監管安排,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可降低檢查頻次。
(五)多渠道向社會推介,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誠信守諾激勵。
(六)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黑名單價格信用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實施聯合懲戒。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二)加強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三)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其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
(四)提請有關部門不給予優惠政策或者財政資金補貼、追繳補貼、撤銷資質、榮譽稱號等。
(五)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失信價格行為,向公安機關移交,追究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價格失信的信用主體納入黑名單實施懲戒措施前,價格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其價格失信行為信息,提醒糾正規范相關行為,或者約談相關負責人,督促嚴格自律、誠信經營。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信用提醒或者約談應當登記,詳細記載提醒或者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內容。
價格失信的信用主體不按照要求糾正價格失信行為或者不落實約談事項,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列入價格黑名單予以懲戒。
第三十條 在失信“黑名單”公示6個月及以上的信用主體,認為已經整改到位的,可以向作出價格失信行為認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一條 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完成對信用主體整改情況的核查。確認已經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相關主體退出紅黑名單后,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并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有關聯合獎懲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信用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長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期間,國家和省有新政策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