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關于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發改社會〔2018〕1147號)要求,進一步支持社會辦醫發展,加快形成多元辦醫格局,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將我區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以改革為動力,創新工作思路,發揮部門合力,破除跨部門審批壁壘,簡化審批程序,加強行業監管,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制度性成本,營造公平規范的發展環境,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辦醫積極性,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差異化、多樣化就醫需求。
二、基本程序
開辦者自主決策開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者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申辦程序如下:
(一)工商登記。
市場監管部門對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工商登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
(二)設置審批。
衛生健康、蒙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行業準入管理相關規定,對醫療機構進行設置審批(備案管理)。按規定實行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的醫療機構,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衛生健康、蒙中醫藥管理部門在執業登記前提供準入政策咨詢。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實行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兩證合一”,其他部門履行審批手續時,不以取得衛生健康、蒙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作為前置條件。
(三)項目備案。
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如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可不進行備案),并進行節能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000噸標準煤以下的項目只報送節能聲明表,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 年本)》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 年第2 號),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和《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規范開展社會辦醫療機構投資項目備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條件和申請材料一律取消。
(四)執業登記。
衛生健康、蒙中醫藥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發
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以及備案抽查;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對醫療機構項目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其環境影響程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或進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與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并聯開展。
(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三、加強部門銜接簡化優化項目建設相關審批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重點在項目選址、劃撥用地等環節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審批事項之間的工作銜接。要加強綜合審批服務,降低社會辦醫的審批成本和政策風險。積極探索實施信用承諾制度,社會辦醫療機構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公示,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
(一)推進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施分類管理,其中新建、擴建床位500張及以上的醫療機構項目編制報告書,床位20張以上500張以下的上述醫療機構項目編制報告表,床位20張以下的上述醫療機構項目填報登記表。各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行業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環境評價影響評價審批(備案)具體工作。
(二)簡化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30萬元以下的醫療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手續。各盟市和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以及備案抽查具體工作。
(三)放寬建設項目區域評估
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各地可不再對區域內100張床位或地方自行確定床位數以下的具體醫療機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
(四)優化選址布局
各級衛生健康、蒙中醫藥主管部門要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消防等主管部門加強配合,做好選址相關政策信息公開和咨詢服務,指導社會力量依據政策規定,深入研究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合理選址布局。鼓勵各盟市試點開展依托綜合行政審批部門就醫療機構選址合規性提供“一站式”咨詢服務;鼓勵各地在公開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基礎上,試點實行多部門“負面清單”形式的醫療機構選址。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制定暫不改作醫療服務相關規劃用途的現有房屋設施用于舉辦醫療機構的要求細則,明確辦事流程。
(五)協調落實劃撥用地政策
社會力量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用于建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因尚不能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各級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民政、蒙中醫藥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劃撥用地相關政策。民政部門對除經營場所外的相關資質作初步審查后,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有條件的初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將民政部門有條件的初審意見作為參考依據,按法定程序受理劃撥用地申請。
上述有條件的初審意見作申請劃撥用地的參考依據使用,不作為最終審批結論。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須具備全部規定條件后再依法完成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由此延長的審批時間不納入時限考核。
四、提高審批服務水平
(一)優化和公開審批流程事項清單
各盟市發展改革、衛生健康、蒙中醫藥行政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繼續優化本盟市社會辦醫療機構準入跨部門審批流程和公開事項清單,督促和指導各旗縣依據審批流程和事項清單,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程序,壓減審批工作日。各地社會辦醫療機構準入跨部門審批流程和事項清單內容包括:審批事項、流程關系及審批事項的受理部門、法律法規依據、受理條件、審查要求、辦理時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各級衛生健康、蒙中醫藥部門要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公開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流程和事項清單,并負責匯總和公開國家、自治區、本地區對社會辦醫的規劃預留空間、發展支持政策、審批改革措施、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等信息,提供社會辦醫綜合指南服務。其他部門要公開本部門負責審批的事項清單。市場監管部門要向社會公開關于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工商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辦理登記,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登記信息,提供開放查詢。
(二)加強綜合審批服務
各地要依法依規推行各部門并聯審批和一網式審批,充分發揮政務中心的綜合行政審批窗口作用和綜合協調功能,“一門式”提供社會辦醫療機構審批、辦事、征求意見、政策咨詢等服務,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各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關聯審批事項間的工作銜接,一項內容經一個部門認定后,其他部門不再將相同內容作為審核條件,避免資料重復提交、審批互為前置、反復跑腿的現象,降低社會辦醫的審批成本和政策風險。地方能夠自行協調解決政策操作障礙的,要不等不靠、盡早解決。
(三)實施信用承諾制度
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公開進行信用承諾。推動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建立行業發展和自律機制。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完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鼓勵第三方評價機構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專業評估和信用評價。
五、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審批政策落實不到位等突出難點問題,指導本地區、本系統進一步細化操作規定,改進審批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不斷總結和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的政策措施,宣傳社會辦醫中涌現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于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快發展的良好氛圍。各級衛生健康、蒙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行業監管,促進社會辦醫規范健康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蒙中醫藥管理局將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對支持社會辦醫和優化審批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地區給予宣傳和激勵。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