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3
關于印發《構建新時代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重點任務推進計劃》的通知
京人社勞發〔2019〕12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業聯合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構建新時代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保障和促進北京高質量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經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研究決定,現將《構建新時代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重點任務推進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報送北京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 京 市 總 工 會
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2019年8月12日
構建新時代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
重點任務推進計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構建新時代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經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研究決定,特制定重點任務推進計劃如下:
一、實施組織提升行動,創新和完善協調勞動關系工作體系
(一)推進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推動各區力爭在2019年底前建立區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帶動鄉鎮(街道)、行業(產業)和工業園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
(二)推進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向基層延伸下沉。落實“街鄉吹哨、部門報道”要求,創新勞動關系基層治理模式,推進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向產業比較集中的樓宇、街區、園區延伸下沉,實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微循環工程,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精準化、貼身式服務,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風險。2019年,各區選取1—2個區域開展試點;2020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廣拓展。
(三)加強協調勞動關系基層組織建設。加快區域、行業工會聯合會建設,加強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和行業的企業代表組織建設,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構建多層次調解組織網絡,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推動鄉鎮(街道)依法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協(商)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重點在“三城一區”、爭議多發的行業和領域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推進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企業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之間的聯動共享,開展街鄉“互聯網+調解”試點和推廣工作,豐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載體。
(四)加強協調勞動關系基層隊伍建設。發揮鄉鎮(街道)、社區(村)等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作用,完善基層協調勞動關系相關職能,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結合實際,探索通過工作下沉、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專兼職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和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將勞動保障協管員納入城市協管員隊伍,打造一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協調勞動關系基層隊伍。
二、實施用工規范行動,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五)進一步提高勞動合同履行質量。堅持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制度,以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為重點,以穩定勞動關系、提高就業質量、激發企業活力、保障職工權益為目標,大力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法規輔導和業務工作指導,督促企業依法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努力達到勞動合同制度全面覆蓋、勞動合同普遍簽訂、用工行為合法規范的目標。
(六)探索新業態用工服務指導模式。跟蹤新業態發展形勢,針對新業態用工的特點和規律,組織開展新業態用工狀況課題研究,探索新業態用工服務指導模式,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市實施方案。健全和完善政府、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以及新業態企業、行業協會、勞動者等多方參與的協同治理機制,研究和探索通過市場調節、行業自律、集體協商、政府協調等各方面的合力,指導和幫助新業態企業規范用工行為、防范和化解矛盾爭議、促進新經濟發展。支持和鼓勵新業態行業協會與行業工會結合實際,協商制定行業用工規范,制定行業勞動定額標準,簽訂行業性集體協議,兜住新業態從業人員基本權益的底線。
(七)進一步增強集體協商實效。研究制定《北京市深化集體協商工作三年行動規劃(2019—2021)年》,確立未來三年集體協商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以工資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內容為重點,以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為抓手,探索建立集體協商績效評估機制,指導企業(區域、行業)開展集體協商,提高集體協商的質量和效益,培育和推廣一批集體協商典型。
三、實施風險防控行動,提高勞動關系源頭治理能力
(八)建立勞動關系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用工日常巡查巡訪機制,發揮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基層調解組織以及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等方面的作用,加強與轄區企業的日常聯系和有關部門的及時溝通,重點關注新業態用工、規模性裁員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及疏解搬遷企業勞動關系處理等輿情社情,發現問題隱患,跟蹤矛盾焦點,探索建立勞動關系風險預警通知書制度,逐步形成企業裁員報告,鄉鎮(街道)、區、市逐級監測報告,三方各家互動預警通報的工作機制,合力防范勞動關系風險。
(九)強化勞動關系形勢分析和信息通報。各區要認真落實勞動關系風險信息報送制度,按照重大隱患馬上報、典型問題定期報的要求,及時向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各家報送勞動關系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并及時向其他各方通報。建立勞動關系形勢研判制度,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每季度都要分析研判本區勞動關系形勢,查找問題隱患,研究明確工作思路。各區形勢分析材料要及時報送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辦公室。
(十)及時妥善處置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對于可能影響勞動關系穩定的風險隱患和矛盾問題,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約談指導和協調聯動,及時妥善進行源頭處置和化解。出臺要素式辦案辦法,制定仲裁辦案基本制度目錄清單,建立仲裁建議書制度,推動流動仲裁庭下基層活動,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勞動者的法律援助力度,完善京津冀勞動人事爭議協同處理機制,進一步提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效率。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檢查覆蓋范圍,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動機制,健全京津冀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跨地區協作機制,提高執法效能。
四、實施權益保障行動,兜住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底線
(十一)打好治欠保支攻堅戰。健全和完善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協調機制,堅持源頭預防、綜合施策的原則,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實施工程建設領域“全流程管理、全環節管控、全周期聯動”管理新模式,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監管,強化用工企業的主體責任,落實企業對所招用職工的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確保實現基本“無拖欠”目標。建立健全“三協同”工作機制,及時妥善處置各類突發性、群體性討薪事件。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加大對列入本市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聯合懲戒力度,形成強大震懾。
(十二)加強對企業工資收入宏觀調控指標的評估論證。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按照“獨立調查、共同研議、政府決定”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等執行情況的跟蹤監測和調查分析,研究提出調整完善的意見建議,為企業工資收入宏觀調控提供評估依據和實證參考。
(十三)切實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帶薪年休假等規定,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五、實施激勵引領行動,凝聚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合力
(十四)研究制定和諧勞動關系評價指標體系。結合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和穩定就業、高質量就業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和諧勞動關系評價指標體系,明確符合北京實際的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標準。同時,探索建立聯合激勵機制,對評選為國家級和市級和諧勞動關系先進單位的,納入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誠信典型“紅名單”,享受相關聯合激勵政策和服務,并作為企業代表參評勞動模范和優秀企業家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五)深入推進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以國家和我市和諧勞動關系評選表彰工作為契機,根據中央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指標(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結合和諧勞動關系評價指標體系,進一步豐富創建內容、規范創建標準、改進創建評價、完善激勵措施,做好挖掘和選樹先進典型工作,持續推進區級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鄉鎮(街道)“雙百雙規范”單位達標命名活動,切實提升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社會認同度、企業參與度和職工支持度。
(十六)暢通企業和勞動者表達訴求渠道。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北京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工作,充分發揮“北京市民營企業維權服務平臺”、“12333”人力社保政策咨詢服務熱線、“12351”職工服務熱線等平臺作用,及時回應企業和職工訴求。
(十七)加大輿論宣傳力度。以國家和我市和諧勞動關系評選表彰工作為契機,組織開展構建首都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系列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勞動政策法規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大意義,全面展示我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際成效、工作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良好氛圍。
附件: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
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評價指標體系
為構建新時代北京特色和諧勞動關系,進一步明確符合北京實際的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標準,根據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和高質量就業要求,結合《北京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管理實施辦法》,經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研究決定,特制定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評價指標體系如下:
一、評價的對象和范圍
本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企業和區域兩個部分,評價對象分別為全市范圍內的各類企業和區、鄉鎮(街道)等區域。
二、評價的原則和目的
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堅持以三方主導、多方聯動、自愿參與、逐級評價為原則,為企業和區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依據和參考,推進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開展,加快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和促進首都高質量發展。
三、評價的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
四、企業指標
企業指標采取倡導性指標,分為基礎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引導各企業對照標準,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提高創建活動的覆蓋面和實效性。
(一)基礎性指標
1.勞動用工管理合法規范
(1)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并公示或告知職工。
(2)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應簽盡簽,并依法建立職工名冊。
(3)依法履行、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4)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延長工作時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6)依法為職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合法有效
(1)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未違法使用童工。
(2)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3)年度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3.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1)依法建立或參加工會組織。
(2)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建立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3)建立集體協商制度,依法簽訂集體合同;或參與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4.勞動爭議調處及時有效
(1)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及時有效調處勞動爭議。
(2)沒有因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情形。
(3)沒有因勞動關系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
(4)沒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強迫勞動、騙取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提升性指標
1.注重提升工資福利
(1)建立以工資協商為主要形式的工資分配決定機制和工資水平調整機制。
(2)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3)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4)建立職工醫療互助制度。
(5)建立職工補充保險制度。
2.加強職業技能培訓
(1)建立技能人才培養培訓計劃或職工培訓制度,組織開展常態化的職業技能培訓。
(2)建立和實施職業技能水平與薪酬待遇相掛鉤制度。
3. 重視企業文化建設
(1)設立職工之家、職工書屋等,組織開展職工文體活動。
(2)建立職工人文關懷制度,每年為職工安排體檢;關心職工心理健康,開展心理健康咨詢、講座、培訓等。
(3)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活動。
(4)職工對工作環境、勞動條件、收入待遇、社保繳納、休息休假、人文關懷等企業勞動關系狀況的滿意度達到80%以上。
4.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1)獲得政府獎勵。
(2)媒體正面報道。
(3)積極參與社會捐贈和公益慈善活動。
五、區域指標
區域指標采用評價性指標,主要根據中央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指標(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部分),對各區、鄉鎮(街道)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情況進行評價。
(一)協調勞動關系組織健全
1.建立區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健全鄉鎮(街道)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并向基層延伸。鄉鎮(街道)三方機制組建率達到90%(含)以上。
2.推進工會組織建設,轄區內工會組建率逐年提升。
3.加強企業代表組織建設。
4.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
5.推動用人單位普遍建立勞動爭議預防協商調解機制,推動鄉鎮(街道)依法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協(商)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構建多層次調解組織網絡。鄉鎮(街道)調解組織覆蓋面達到100%。
(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發揮作用明顯
1.督促轄區內用人單位依法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轄區內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
2.督促轄區內用人單位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制度,轄區內建會企業集體合同覆蓋率達到80%以上。
3.強化勞動關系風險監測預警,定期研判勞動關系形勢,及時報送監測預警信息,妥善處置和化解勞動關系風險隱患和矛盾問題。
4.及時受理和調處勞動爭議案件,結案率達到90%以上,調解成功率達到60%以上。
(三)勞動者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1.指導和督促轄區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強化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職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無拖欠。
2.指導和督促轄區用人單位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指導和督促轄區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4.指導和督促轄區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未違法使用童工。
5.指導和督促轄區用人單位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評價期間轄區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6.指導和督促轄區用人單位建立健全技能培訓制度,加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保障職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7.指導和督促轄區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建立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豐富職工民主參與形式,暢通職工民主參與渠道,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各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會議。
(四)和諧勞動關系環境持續優化
1.積極部署和統籌安排本地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能夠完成本年度勞動關系重點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