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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8-29

關于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科園發〔2019〕6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9年第1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中科園發〔2018〕40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金融與科技、產業、經濟深度融合,建立適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加快推動普惠金融和綠色金融發展,助推產業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以下簡稱科技金融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科技金融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中關村示范區內注冊的企業(含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股權投資機構、信托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為中關村創新創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 科技金融支持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科技引領發展,通過房租補貼、支持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支持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金融科技前沿技術示范應用、支持企業獲得金融業務資格等方式,優化金融科技服務體系;完善產融結合的金融支撐體系,從天使創投、多層次資本市場、并購重組等方面為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深化科技信貸創新,支持企業開展科技信貸、債券、商票等融資,完善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租賃公司等多方合作的市場化風險分擔機制,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支持金融科技引領發展

  第六條 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在金融科技功能區聚集。金融科技功能區應納入《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及中關村示范區空間布局,并經相關區政府認定。對于入駐金融科技功能區、且從事金融科技底層技術創新和應用的企業,中關村管委會會同金融科技功能區所在區政府聯合給予房租補貼支持,房租補貼總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50%。其中,中關村管委會給予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30%,補貼期限為1年。

  第七條 支持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圍繞金融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的規劃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業聯合金融機構開展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實際支出費用30%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金融科技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圍繞征信、支付、數據、交易等關鍵環節,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建設信用信息、數據存儲、資產交易、預警監控等行業重大基礎設施,面向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對技術領先、服務效果較好的基礎設施,按照不超過建設運營費用3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單個基礎設施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經政府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批準,圍繞金融服務、安全監管、生活服務、城市治理等應用場景開展重大應用示范,優先支持應用中關村示范區首臺(套)重大技術的項目。對技術創新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示范效果較好的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應用示范合同金額30%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在中關村示范區發起設立服務創新創業的征信、支付、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并獲得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業務資質或金融牌照,給予單家企業一次性補貼50萬元。

  第二節 完善產融結合的金融支撐體系

  第十一條 大力發展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

  (一)支持投資機構在中關村示范區開展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聚焦投資重點產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引導早期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對于符合上述條件開展天使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風險補貼,單筆補貼不超過50萬元,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對于符合上述條件開展創業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風險補貼,單筆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在中關村各分園建設創投項目集聚區,構建特色生態系統,引導投資機構推動其投資的境外、京外優質科技創新企業來京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等。對于經中關村管委會和相關區聯合認定的集聚區:

  1.支持投資機構推薦技術水平高且實際投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入駐集聚區,按照每家入駐企業10萬元的標準給予投資機構資金支持,單家投資機構每年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會同集聚區所在區政府共同給予入駐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房租費用補貼支持,合計房租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實際房租費用的50%。對于單個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中關村管委會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米,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30%,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3.支持集聚區設立專業化運營主體,為入駐企業提供研發孵化、中試檢測、科技金融、市場對接等專業服務。對運營主體舉辦有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大賽、專業技術論壇、開展展覽展示、發布產業研究報告以及開展必要配套服務等活動,按其實際投入金額的30%給予資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推動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壯大。

  (一)支持企業改制、掛牌。對于符合中關村示范區重點產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且未來三年有明確技術創新發展規劃的企業,對每家改制企業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對每家在北京四板市場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的企業給予5萬元資金支持,對每家獲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二)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在中關村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改制、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按照平臺服務中關村企業年度首發上市融資、發債實際金額的0.1‰給予資金支持,單家平臺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積極開展并購重組。對并購方及被并購方均符合中關村示范區重點產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且并購交易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購交易額的5‰給予并購方企業資金支持,對單個項目的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每家企業的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節 持續深化科技信貸創新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通過科技信貸產品融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并購貸款等科技信貸產品融資,單筆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上且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0%(含)的,給予受貸企業40%的貸款貼息支持,對單家企業同一筆業務的年度補貼支持不超過50萬元。積極支持銀行開發研發貸款、訂單貸款等新型產品。加大對企業首次貸款、中長期貸款的支持力度。其中,對企業首次獲得以上科技信貸產品的,或取得兩年期及以上的中長期科技信貸產品的,在貸款貼息支持條件中取消對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的限制,放寬對擔保費率的限制,對中長期貸款貼息按照貸款期限給予連續支持。

  第十五條 支持銀行、擔保等金融機構不斷擴大信貸規模。對銀行、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的科技信貸創新產品,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1%給予銀行、擔保公司風險補貼支持;其中,對于金融機構提供首次貸款、中長期貸款(兩年期及以上)等新型科技信貸產品的,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2%給予銀行、擔保公司風險補貼支持。單家銀行、擔保公司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服務,按照機構年度發債規模的1%給予其機構風險補貼支持,單家機構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開展債券和商票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創新創業債、戰略性新興產業債、綠色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四板市場可轉債等進行直接融資,按照票面利息的40%給予補貼,單家企業年度直接融資的利息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同一筆債券融資業務補貼不超過3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商票進行融資,按照商票票面金額的1%給予補貼,單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為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服務的設備、器材等,給予融資費用20%的補貼,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筆業務補貼不超過三年。按照每年新增業務規模的1%,給予融資租賃公司年度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支持,納入機構補貼總額的單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申請科技金融支持資金,以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zgcgw.beijing.gov.cn )上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項目申報采取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類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申請科技金融支持資金,應按照相關實施細則、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說明文件。

  第二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依據項目情況委托各分園管理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后,由相關處室進行復核,根據審核結果形成支持方案,報主任專題會審議。

  經審議通過的支持名單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獲得科技金融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賬務處理,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科技金融支持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進行計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7〕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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