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
各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各基礎電信企業,各移動轉售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強源頭治理,縱深推進防范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福建省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管理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公安廳
2019年7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管理意見(試行)
第一條 按照《關于縱深推進防范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網安函〔2018〕157號)要求,為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強源頭治理,建立通信網絡用戶實名登記信用體系,縱深推進打擊整治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是指使用電話、短信、互聯網等信息傳輸媒介實施涉嫌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洗錢等違法犯罪的人員。不良信用用戶來源依據:
(一)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涉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人員及其涉案通信工具登記人員。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的涉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通信工具登記人員。
(三)公安部通報的涉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通信工具登記人員。
第三條 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信息及其通信工具數據來源于省級基礎電信企業和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反詐騙中心的錄入等。具體來源如下:
(一)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機關通報或轉辦的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數據。
(二)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或公安部通報的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數據。
第四條 福建省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限制周期(限制起始時間以公安機關核定為準)實施分級管理,具體如下:
(一)一級:公安機關認定的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周期為5年;
(二)二級:公安機關認定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登記人員,限制周期為2年;
(三)三級: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登記人員,限制周期為1年;
(四)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累計2次被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在末次限制級別的基礎上提升1個級別進行限制;限制的最高級別為一級;
(五)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限制周期期滿后,可自動解除名下通信業務辦理限制。
第五條 福建省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在限制周期內的限制措施如下:
(一)停止辦理通信產品新入網業務;
(二)各基礎電信企業、移動轉售企業可為每個不良信用用戶保留一個手機或固話號碼(其他業務產品一律強制關停),并且不得注銷后重新辦理號碼。
第六條 為加強技術管網,有效打擊整治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和非法販卡、倒卡等違法違規活動,省通信管理局創建福建省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管理系統,為監管部門、各基礎電信企業、移動轉售企業提供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不良信用記錄收集與查詢服務。
第七條 對被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有疑義的用戶,可聯系屬地反詐騙中心進行復核。經復核后可解除限制或降低限制級別的,由反詐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報省通信管理局處置。
第八條 省通信管理局每周定期匯總整理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不良信用記錄庫并下發生效,各基礎電信企業、移動轉售企業應建設對應技術能力,及時對省通信管理局下發的不良信用電話用戶進行限制及解除。
第九條 福建省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管理系統僅限于監管部門、各基礎電信企業、移動轉售企業授權人員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相關要求,使用人須簽訂保密協議,不得向客戶及使用范圍以外的人員提供有關數據或透漏相關信息,確保數據安全。
第十條 出現違法違規使用省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管理系統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各基礎電信企業、移動轉售企業如未按照本意見為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網用戶繼續辦理入網業務的,按照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考核相關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按本意見納入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不良信用記錄的通信網用戶,在復核過程中產生投訴或越級投訴的,不計入各基礎電信企業的相關考核。
第十三條 本意見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