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8
關于對旅游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 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 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中央文明委關于推 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文明委〔2014〕7 號)、《國務院關于促 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 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國發〔2014〕21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旅游市場 綜合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6〕5 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 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 見》(國發〔2016〕33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 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 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 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旅游誠 信體系建設,加大旅游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國家發展改革 委、人民銀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組織部、中央文明辦、最高人 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 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應急管理 2 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 中央、全國婦聯、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針對旅游領域嚴重失信相關 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文化和旅游部根據《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 管理辦法(試行)》(旅辦發〔2015〕181 號)和相關法律、法規、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公布的存在旅游嚴重失信行為的相 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失信當事人”),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 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 人員。旅游領域嚴重失信情形包括: 1.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2.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3.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 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 法院判決的; 4.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 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5.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 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 3 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6.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 社會不良影響的; 7.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旅游領域嚴重失信情形根據《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 (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二、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目前,文化和旅游部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旅游誠信網、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失信當事人信息。文化和旅 游部通過專項通報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相關部門推送失信當事人 信息,各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 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見附表), 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 和文化和旅游部。 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建成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通 后,旅游領域失信當事人信息將通過上述平臺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 文化和旅游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相 關部門推送失信當事人信息,各相關部門通過該平臺聯合獎懲子系 統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及時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 部。 三、聯合懲戒措施 4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1.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進入旅游市場。(實施單位:文化和旅游 部等其他有關市場準入部門) 2.限制企業經營時的審慎性參考。 對失信當事人依法采取取消旅游領域等相關經營資質或限制 性經營等措施。將失信狀況作為失信當事人重新從事旅游經營審批 的審慎性參考依據。從嚴審查失信當事人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申請。(實施單位:文化和旅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其他有關市 場監管部門) 3.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依法限制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實施單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4.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在一定期限 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財政部) 5.依法限制取得或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協助查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 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實施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 等相關部門) 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5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用地或參與土地競買進行必要限制。(實施 單位:自然資源部) 7.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實施單位:國家發 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 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相關部門) 8.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等相關部門) 9.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 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10.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 單證審核、布控查驗、加工貿易擔保征收、統計監督核查或后續稽 查。(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11.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其獲 得認證證書。(實施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12.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失信信息作為參考。(實施單位:證監 會) 13.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 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 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 6 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4.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 案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 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證監會) 16.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17.將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實施單位: 證監會) (二)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18.加強旅游經營和服務質量監管。 對失信當事人從事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 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督檢查。(實施 單位: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 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 19.作為導游證審驗換發及領隊資格確認時的重要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作為其導游證通過審驗換 發及領隊資格確認的重要參考。(實施單位:文化和旅游部) 20.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監管。 將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 7 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 罰。(實施單位:文化和旅游部、應急管理部等有關部門) 21.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其他公司信用類債券核準或注冊 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22.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的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其融資授信的參考。 (實施單位: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3.在實施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和其他投資領域優惠政策時,采 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實施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24.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實施單位:國家發展 改革委) 25.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申報中不予支持。(實施單位:財 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6.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 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價格執法檢查等監管活動中,將失信當事人列 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27.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 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 8 體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證監會) 28.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 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三)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 29.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 字頭動車組列 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化和旅游 部、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 30.依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 保障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財政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 31.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在實施投融資等領域相關優惠性政策時,將失信狀況作為限制 失信當事人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 委、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關部門) 32.供納稅信用管理時的審慎性參考。 在失信當事人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信用信息采集 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實施單位:稅務總局) 33.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9 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五一勞動 獎”“工人先鋒號”等榮譽。(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有關部門) 34.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 35.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任職。 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實 施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等有關部門) 36.其他懲戒措施。 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將失信當事人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 據。(實施單位:各有關部門) 四、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對旅游領域失信當事人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失信 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 2 年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 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不再將失信信息向社會進 行公開公示,相關失信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文化和旅游部將上述 信息推送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 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者解除懲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信息的使 10 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 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失信當事人 相關信息的歸集和共享。 本合作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 部門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 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 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