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湖南省長沙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建筑業企業行為,推進建筑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建筑業企業進行信用信息采集、評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錄入《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筑業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及其他征信記錄。
第五條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成立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征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尊重企業和個人隱私,維護被征信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由企業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其它與綜合評價有關的信息構成。
(一)企業基本信息:
1、企業工商登記注冊的基本信息;
2、企業的資質信息;
3、企業的專業統計報表數據信息;
4、其他信息。
(二)評定期內良好信用信息:
1、獲得省、市政府通報表揚的;
2、獲得部、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揚的;
3、獲得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獎的;
4、在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中,積極支持政府工作的(如抗洪搶險等);
5、其它可以記入的有關企業的良好信用信息。
(三)評定期內不良信用信息:
1、《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記錄的不良行為;
2、《長沙市住建 “紅黑”榜實施細則》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3、根據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確認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它與綜合評價有關的信息:如銀行授信、評級,資格、體系認證等。
第八條 采集、提供信息的單位對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信息采集和記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建筑業企業憑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登錄《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全面錄入企業的基本信息。
(二)市住建委負責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管轄范圍以外的建筑業企業資料原件核驗;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負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料原件核驗: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資質證書(含設計資質);
4、安全生產許可證;
5、工程業績證明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驗收備案表;
6、統計報表信息:企業向統計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統計報表相應信息時同時錄入《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三)施工企業良好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委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原件核驗:
1、各類認定證書、獲獎證書、榮譽證書和其他證明文件;
2、評定期內建筑業統計報表(中央、省屬在長企業提供和外地入長企業提供在長沙市內完成的項目)、完稅證明;
3、其它與綜合評價有關的信息如銀行授信、評級,資格、體系認證等信息。
(四)不良信息:
1、日常監管信息:由具有監管職能的部門錄入《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實行系統內層級審批;
2、其它不良信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與其它相關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由市住建委建筑行業管理處錄入《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應當將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并保證信息的適時更新。
第三章 信用綜合評價
第十條 根據建筑業企業的綜合實力、日常管理、社會職責履行、市場行為、現場質量安全行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方面情況進行信用綜合評價,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按2年一次進行,評定期為上2年度的1月1日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誠信企業有效期為發文之日起至下批發文之日止。
第十一條 凡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兩年以上的建筑業企業均可申報信用綜合評價,申報條件以當年度《關于開展建筑業企業信用等級申報評定的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按照企業申報(申報表從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下載),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初審,市住建委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考評,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人社局聯合審查,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進行。誠信企業在相關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對企業的信用信息實行記分制,記分標準按《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綜合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執行;《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綜合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由市住建委統一制定和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誠信企業,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為“AAA”信用企業, 得分在90分(含)
以上100分以下的為“AA”信用企業。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一)資質監管、日常監管、專項督查、評先評優等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的依據。
(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對投標單位進行信譽加分,信譽評分以建筑業企業信用等級為依據。
(四)市重點扶持優勢企業名單、政府投資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的依據。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選用信用等級為“AAA”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建安及配套工程階段項目資本金、預售許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依據。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在長沙市住房城鄉建設網上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一) 建筑業企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直接進入《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中信用檔案管理子系統的失信企業名單,原已評定為信用企業的取消信用企業資格。
1、發生質量安全生產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2、拒不履行質量責任、不及時處理工程質量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3、惡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
4、投標時出現資料偽造、圍標串標、借用資質或資質掛靠等行為的;
5、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或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的;
6、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規定的;
7、受到市級以上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停業整頓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
8、發生其它嚴重違法行為的。
(二)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信用企業信息的動態管理工作,負責向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取消信用企業資格或增加信用企業資格提案,并按程序完成審定工作。
第十七條 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采取技術措
施,保證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的信用信息作為檔案資料存儲于長沙住房和城鄉建設網《長沙市建筑行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信用檔案管理子系統,以供查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主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的現場調查和核驗工作。
第二十條 信用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同時原《長沙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長住建發[2013]280號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