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第一條 為更好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個人的信用管理,倡導誠實守信,建立失信人員從業懲戒機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南寧市本級、各縣區(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在考錄、聘用、調動、職稱評定、年度考核、軍轉安置等活動中涉及人員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個人失信行為是指個人在從事相關社會經濟活動中,反映其不誠實守信、不遵紀守法并被我市信用信息系統數據庫記錄的行為。具體行為種類見《南寧市城市治理重點領域個人失信行為一覽表》。
第四條 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個人失信行為的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按管理權限反饋給組織人事部門。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通告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按本規定對失信人員實施從業懲戒。
第五條 個人的失信行為按性質輕重劃分為輕微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3個類別。其中輕微失信行為每條計分1分,較重失信行為每條計分3分,嚴重失信行為每條計分6分。
第六條 對1年內發生失信行為累計達到6分及以上的失信人員,采取以下從業懲戒措施:
(一)取消報考我市公務員(選調生)資格;
(二)取消報名應聘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資格;
(三)參加我市公務員(選調生)考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列入考察對象的,考察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不予錄用;
(四)取消報名應聘我市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資格;
(五)取消報名應聘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財政資金聘用外聘人員資格;
(六)取消報名應聘我市“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含城區和街道黨建工作組織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資格;
(七)不得從市外調入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
(八)列入我市年度軍轉安置計劃的軍隊干部,作退檔處理;
(九)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2年內不得申請交流調動;
(十一)2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
(十二)2年內不予推薦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