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運輸監管信用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及信用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及道路運輸和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實施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網約出租汽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客貨站(場)企業、個體工商戶。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網約出租汽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
第三條 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公開透明、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條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激勵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和從業資格證件號、聯系電話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激勵信息包括:經營者受政府及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支持社會公益、新技術新材料應用等;從業人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重大拾金不昧、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
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記錄為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
第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記錄之一的,視為不良行為信息:
(一)被運管機構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2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被運管機構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三)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發生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四)網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因不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備、擅自刪除業務數據、非法采集、泄露和使用駕駛員和約車人個人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網信、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
(五)貨運經營者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車超過本單位貨車總數10%的;
(六)拒不執行運管機構已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在申請道路運輸有關行政許可和年審、財政補貼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八)有違反《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第20號令)第四十條規定的失信情形之一的;
(九)不按規定進行道路運輸年審的;
(十)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因違反車輛技術管理有關規定,被運管機構不予采信檢測報告的;
(十一)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和指令性運輸任務的;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記錄之一的,視為不良行為信息:
(一)被運管機構處以吊銷從業資質或1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貨運車輛駕駛員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3次以上的;
(三)網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因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個人信息、侵害約車人人身財產權益,被公安、網信等部門依法處理的;
(四)因暴力抗拒運管人員執法,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
(五)因違反道路運輸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在12個月內被累計投訴3次以上,且經運管機構查證屬實的;
(六)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在教學中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索取和收受學員財物、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執法檢查、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等職責過程中,應當通過《吉林省互聯網+道路運政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互聯網+服務系統》)歸集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其中,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應當同時歸集至其所屬經營者名下,并分別記入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應從《互聯網+服務系統》數據庫中提取;激勵信息、外省運管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抄告的不良行為信息、公路管理機構抄告的違法超限運輸信息由車籍地運管機構核實確認后,通過《互聯網+服務系統》歸集至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本省營運車輛在車籍地以外區域產生的不良行為信息,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運管機構錄入。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歸集的信用信息,通過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和《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對接,實現與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網信、通訊等相關部門信用信息交換共享,為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懲戒提供數據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應當將擬記錄的不良行為信息通過《互聯網+服務系統》告知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告知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告知的運管機構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材料。運管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異議不成立的,記錄為不良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依法歸集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應當通過省級運管機構網站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在“吉林信用”“信用交通”網站公開。
第十二條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的,由做出行政決定的運管機構告知省級運管機構在《互聯網+服務系統》數據庫中移除或修改相應的信用信息,相關網站不再公開相應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查詢期為5年。查詢期屆滿,不良行為信息不再予以公開,分別自動轉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申請查詢經營者信用檔案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在實施下列行政行為時,應當查詢相對人信用狀況,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差異化管理,依法采取激勵和懲戒措施。
(一)作為批準延續行政許可的參考依據;
(二)作為實施各類經營權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重要評標內容;
(三)作為辦理擴大經營范圍的參考依據;
(四)作為辦理新增運力的參考依據;
(五)作為春節、黃金周、重大活動等調派運力的參考依據;
(六)作為表彰獎勵、品牌創建、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資質(格)的審核條件;
(七)作為申請有關政策性扶持或財政性補貼的參考依據;
(八)作為政府購買運輸服務的參考依據;
(九)作為制定執法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頻次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將整改結果記錄于信用記錄當中,供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應根據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狀況,調整年度執法檢查計劃,適當增加對有不良行為信息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檢查頻次。
第十七條 經營者在聘用從業人員時,可通過“吉林信用”“信用交通”網站查閱應聘人員的信用狀況,鼓勵優先聘用信用狀況良好的從業人員。
經營者聘用3年內有3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從業人員的,應當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近3年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經營者,列入吉林省道路運輸領域守信典型企業名單,在省級運管機構網站和信用交通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要與其他有關部門實現跨部門的數據交換共享,并依據《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按照各自職責對不良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是指由于企業原因,造成所承運的貨物泄露、丟失、燃燒、爆炸等,對自然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造成國家和社會公眾財產重大損失的運輸責任事故。
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企業原因,對旅客或貨主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或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受到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