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0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海南省儋州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誠信水平,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儋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凡在儋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認定、信用加分扣分、信息公布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報送和依據企業信用狀況開展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認定及采集
第五條 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由開發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構成、資質等級情況、主要從業人員的職稱、學歷、社保、個人履歷,以及關聯開發企業(該企業的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開發企業)等信息構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的開發實力、開發業績、經營管理能力、開發質量信息,以及因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受到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表彰以及社會貢獻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違反房地產開發管理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拒絕或妨礙行政監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 開發企業信用信息以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決定文書、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通知書、通報和經市建設行政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評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經查證屬實的信息材料為依據。
第七條 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多渠道采集方式,確保企業信用評價的全面、客觀、真實。開發企業信息主要采集渠道包括: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對開發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整改、通報等信息;
(二)市住建、國土、規劃、工商、稅務等房地產開發相關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整改、通報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信息;
(三)房地產行業協會提供的開發企業信用信息;
(四)公眾投訴舉報以及媒體披露并經核實的信息;
(五)企業自行申報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市級相關管理部門建立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采集的協作機制,定期向市住建、國土、規劃、工商、稅務、法院等部門征集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錄入信用系統并進行信用加分或扣分。
第三章 信用等級、記分及發布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一級:信用評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信用企業。
二級:信用評定分值為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為良好信用企業。
三級:信用評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間的,為一般信用企業。
四級:信用評定分值60分以下的,為信用等級差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新建信用檔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以60分作為基礎信用分記分,按照三級信用等級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作為基礎信用分記分,按四級信用等級核定:
(一)違反建設單位法定職責,所開發項目出現重大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等問題或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拖欠工程款引發民工工資拖欠等,導致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預售商品房,弄虛作假,存在一房多賣、單方毀約行為的;
(三)非法轉讓房地產,或者存在違反城鄉規劃行為被主管部門認定的;
(四)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與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新申辦資質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持股30%及以上的)是或者曾經是四級信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的,或者是近三年被納入重點監管的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的。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儋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標準》、《儋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標準》的規定,對開發企業及時進行信用加分或扣分。開發企業申請信用加分的,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經審核確認后按照加分標準予以信用加分。
開發企業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隨其信用記分情況的變化而動態改變。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對已經生效的信用信息記錄或信用記分有異議的,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核查,發現信用信息記錄和記分認定不當、確有錯誤的,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公司的,經相關公司提出申請并經審核批準,可以實行母、子公司信用關聯管理。經批準實施信用關聯的,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可按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計入母公司的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動態向市國土、規劃、稅務、工商、人民銀行和銀監局等管理部門抄送納入重點監管的開發企業名單,并于每年4月將開發企業上年度信用報告通報相關管理部門,作為各部門對開發企業開展日常監管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信用信息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長期有效。企業重大不良信用信息(一次性扣分5分以上的信息)公示期為3年,一般不良信息公示期為2年。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屆滿的,經企業向市建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確認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但企業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不因解除公布而變化。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和房地產行業協會網站及時動態發布開發企業信用信息、信用等級等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條 本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依據企業信用狀況對開發企業實施差異化標注管理,管理類別分為綠色、藍色、黃色、紅色四類。
第十八條 對一級信用開發企業實施綠色標注管理,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主管部門免于對其開展房地產開發日常動態核查;
(二)其新開工項目免繳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的民工工資保證金或保證擔保,免于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約保函;
(三)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升級、延續時,對企業開設綠色通道;
(四)優先推薦參與綠色建筑、綠色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第十九條 對二級信用開發企業實施藍色標注管理,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主管部門免于對其開展房地產開發日常動態核查;
(二)其新開工項目免繳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的民工工資保證金或保證擔保,免于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約保函;
(三)優先推薦參與綠色建筑、綠色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第二十條 對信用等級一般(三級信用)開發企業實行黃色標注監管,實施以下監督措施: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對三級信用開發企業的開發資質和市場行為實施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資質條件不符合現有資質條件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或待現有項目開發完畢后不得開發新項目的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二)其新開工項目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的民工工資保證金按標準繳納或提供相應的保函;
(三)其新開工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由開發企業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約保函;
(四)其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根據規定參加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第二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差(四級信用企業)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達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用預警值的開發企業,實施以下紅色標注重點監管措施,重點監管時間為三年: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土、人社、規劃、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發出預警,加強日常監管和核查,向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金融管理機構發出限制信貸的建議函;
(二)企業開發資質不得升級,在現有項目開發完畢后不得承擔新的開發業務;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開發資質和市場行為實施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資質條件不符合現有資質條件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或待現有項目開發完畢后不得開發新項目的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四)其新開工項目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的民工工資保證金必須全額繳納,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擔保函補充或者替代;
(五)其新開工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由開發企業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約保函;
(六)提請市住建部門對該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實行全過程嚴格監管;
(七)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性項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參與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與運營;
(八)不得參與綠色建筑、綠色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等評定和企業評先評優;
(九)被重點監管的開發企業及其主要股東(持股30%及以上),以及主要股東是其他重點監管開發企業主要股東的企業,不得參加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競買。
(十)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根據規定參加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納入信用預警,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紅色標注重點監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扣減信用分數達到1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不良信用記錄達5次(含)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發生一次性扣減信用分5分以上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開發企業在被重點監管期間, 主動加強信用建設, 信用分數達到65分(含)以上,而且對違法違規行為完成整改,并提出有效整改和預防措施的 ,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縮減重點監管期限的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的市場行為表現及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進行綜合核查后,可適當縮減對該企業的重點監管時間,但縮減后的重點監管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五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專人負責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對開發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全面、及時報送,以實現對開發企業做出客觀、準確的信用評價。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納入重點監管的開發企業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監管措施,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監督,對開發企業行政處罰信息情況和落實對重點監管企業監管措施的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遵照本辦法規定,客觀、公正地開展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報送、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使用工作。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具有以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瞞報開發企業行政處罰等重大不良信息的;
(二)故意不錄入或者擅自刪除開發企業良好信用或不良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關于信用記分標準對開發企業進行違規信用記分的;
(四)對開發企業申報良好信用加分的證明材料審查把關不嚴,導致信用加分錯誤的;
(五)沒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納入重點監管的開發企業落實相關監管措施的。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將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和主要管理人員納入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范疇,建立健全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和主要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關于企業基礎信用分和信用等級的規定,對企業原有信用記分和信用等級予以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新申辦資質的開發企業應從取得開發資質證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確定基礎信用分。尚未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的開發企業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0日內完成信用檔案的建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