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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

2018-11-07

《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構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根據《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統計督察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統計法定職責履行、統計違紀違法現象治理、統計數據質量提升,注重實效、突出重點、發現問題、嚴明紀律,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好統計制度保障。

  第三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授權,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統計督察,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國家統計政令等情況。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統計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年度督察計劃,批準督察事項,審定督察報告,研究解決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承擔統計督察日常工作。

  國家統計局通過組建統計督察組開展統計督察工作,統計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五條 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統計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第六條 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各項決策部署,加強對統計工作組織領導,指導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研究解決統計建設重大問題等情況;

  (二)履行統計法定職責,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嚴守領導干部統計法律底線,依法設立統計機構,維護統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職權,保障統計工作條件,支持統計活動依法開展等情況;

  (三)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建立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機制,追究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發揮統計典型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況;

  (四)應當督察的其他情況。

  對市級及以下黨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開展統計督察。

  第七條 對各級統計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各項決策部署,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等情況;

  (二)履行統計法定職責,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嚴守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法律底線,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職權,依法組織開展統計工作,依法實施和監管統計調查,依法報請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落實統計普法責任制等情況;

  (三)執行國家統計規則,遵守國家統計政令,遵守統計職業道德,執行統計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落實各項統計工作部署,組織實施統計改革,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參與構建新時代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建立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等情況;

  (四)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監督檢查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或者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落實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制度等情況;

  (五)應當督察的其他情況。

  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還包括:依法提供統計資料、行政記錄,建立統計信息共享機制,貫徹落實統計信息共享要求等情況。

  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開展統計督察。

  第八條 統計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召開有關統計工作座談會,聽取被督察地區、部門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履行統計法定職責等情況匯報;

  (二)與被督察地區、部門有關領導干部和統計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向知情人員詢問有關情況;

  (三)設立統計違紀違法舉報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區、部門以及有關領導干部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調閱、復制有關統計資料和與統計工作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等材料,進入被督察地區、部門統計機構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比對、查詢;

  (五)進行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等情況的問卷調查,開展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赴被督察地區、部門進行實地調查了解;

  (六)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統計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國家統計局根據具體任務組建統計督察組,確定統計督察組組長、副組長、成員,明確督察組及其成員職責。統計督察組根據其職責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督察目的、對象、內容、方式、期限等。

  (二)實地督察。統計督察組赴有關地區、部門督察前應當先收集了解督察對象有關統計工作的基本情況,并向被督察地區、部門送達統計督察通知書。統計督察組到達后應當向被督察地區、部門通報督察內容,嚴格按照督察實施方案開展督察。

  (三)報告情況。統計督察組實地督察結束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形成書面督察報告以及督察意見書,經與督察對象溝通后,向國家統計局報告督察基本情況,反映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及時聽取統計督察組的督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統計違紀違法、應當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地區、部門反饋相關督察情況,指出有關統計工作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將督察意見書提供給被督察地區、部門,并將督察報告以及督察意見書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其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督察意見應當報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再反饋。統計督察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被督察地區、部門收到統計督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并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反饋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應當以適當方式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督察中發現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的,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國家統計局每年年初應當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上年度統計督察情況。

  第十五條 被督察地區、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統計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區、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統計督察監督,積極配合統計督察組開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關人員有義務向統計督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六條 被督察地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干擾統計督察工作的,應當視為包庇、縱容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統計督察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統計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有關紀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實報告統計督察情況,甚至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泄露統計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統計督察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者利用統計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反統計督察紀律行為的。

  第十八條 國家統計局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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