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30
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將正式實施。遼寧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其中林農采伐人工商品林由許可審批制改為告知承諾制。
遼寧省之前采伐管理制度是以森林采伐限額、采伐許可和木材運輸證制為主體,此次調整后保留了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但依照“放管服”改革精神進行了完善。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堅持服務站點向基層延伸,在鄉鎮設立林木采伐受理點,集中受理,統一送審。針對林農個人申請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精簡伐前查驗等程序,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審批。申請采伐須提前一年,每年可申請一次,且限于一個小班地塊。林農的采伐類型和方式,則由鄉鎮林業站審核,轄區護林員進行采伐監管,最后由林業站組織驗收。
林農申請采伐告知承諾,前提是本人沒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和曾做出虛假承諾等情形,同時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小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若申請人做出虛假承諾,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申請或依據職權撤銷其行政許可。